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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末年的皇帝是谁 清朝末年革命党 揭秘清政府制造革命党内幕

火烧 2022-01-01 08:56:13 1085
清朝末年革命党 揭秘清政府制造革命党内幕 辛亥革命无疑是一个历史的重要进程,因为受到西方制度的影响,民主立宪的道路在一些革命人士心中生根发芽。辛亥革命那些革命党是怎么来的?其幕后的推手是谁?在顽固派与

清朝末年革命党 揭秘清政府制造革命党内幕  

辛亥革命无疑是一个历史的重要进程,因为受到西方制度的影响,民主立宪的道路在一些革命人士心中生根发芽。辛亥革命那些革命党是怎么来的?其幕后的推手是谁?在顽固派与激进派对抗的清王朝中竟然有人敢进行革命的道路,现在先来看看辛亥革命的意义,及即将揭秘清朝的革命党是谁制造的? 领导者发动辛亥革命的革命党无疑是激进的,然而,开始只是人数极少、原本很难成气候的革命党,最后竟能一举推翻清王朝,结束中国几千年帝制,确实出人意表。这种天翻地覆之变当然有许多深刻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原因,其中还有一点或许不那么深刻、但也不能不注意的原因,就是实际上是清政府“制造”了革命党。

1894年夏,孙中山上书李鸿章阐述自己改革观念被拒后,立即走上了激进的革命道路。1895年底他发动的广州起义尚未正式起事便被镇压,用他自己的话说,此时“风气未开,人心锢塞”,“举国舆论莫不目予辈为乱臣贼子、大逆不道,咒诅谩骂之声,不绝于耳”。1900年底,他又发动了依然以失败告终的惠州起义。不过,五年之后,舆论开始有所变化,已“鲜闻一般人之恶声相加,而有识之士,且多为吾人扼腕叹惜,恨其事之不成矣。前后相较,差若天渊”。此话很可能有夸大之处,但同情革命党的较以前多了不少,却是事实。因为在这五年中,清政府不是越来越开明、宽容,反而越来越愚昧、专制:血腥镇压了温和的维新变法,又为了慈禧的一己之利而以全民族的灾难为代价向“万国”宣战。这种倒行逆施,恐对革命党博得更多“扼腕叹惜”、“恨其事之不成”帮助不小。

众所周知,留日学生是革命党的主要力量。但留日学生开始对政治的兴趣有限,更不倾向革命。所以孙中山等人在广州起义失败后流亡日本时,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在日华侨而不是留日学生。但维新失败,梁启超亡命日本,议论国是,对留日学生触动很大,他们自此开始关心政治。这时,留日学生就成了革命党与立宪派争夺的对象。由于康、梁的地位名声与学识水平,学生中倾向康、梁者自然居多。为争夺青年学生,本不居优势的革命派于是主动挑起论战。1905年11月同盟会机关报《民报》创刊,革命派即以此为阵地向立宪派猛烈进攻,而立宪派则主要以《新民丛报》为阵地奋起反击,双方展开了一场规模空前、声势浩大的激烈论战,持续了十五个月之久。论战涉及清王朝的性质、种族与民族问题、国民素质、中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体、土地制度、革命会不会招致列强干涉引起中国崩溃等许多方面。但是,最紧迫、最核心、最重要甚至决定论战双方胜负的却是要不要暴力革命的问题。

简单说,革命派认为,只有用暴力革命推翻清王朝,才能共和立宪。立宪派则认为,暴力只会导致血流漂杵,带来巨大的灾难,得不偿失。他们写道:“革命之举,必假借于暴民乱人之力。天下岂有与暴人乱民共事,而能完成者乎?终亦必亡,不过举身家国而同葬耳。”他们相信,只要人民要求立宪,清政府“终必出于让步之一途”,可以实现代价最小的和平转型。

纯从道理上说,立宪派无疑更有道理。然而,它的理论前提是清政府在压力下必能让步,实行立宪。如果这个前提不存在,则无论说得多么有理,终将无济于事,“有理”会被人认为“无理”。这一点,梁启超其实十分清楚,所以他在1906年给乃师康有为的信中承认:“革命党现在东京占极大之势力,万余学生从之过半;前此预备立宪诏下,其机稍息,及改官制有名无实,其势益张,近且举国若狂矣。东京各省人皆有,彼播种于此间,而蔓延于内地……”清廷刚宣布预备立宪时,革命派的力量就“稍息”;而当人们认识到清廷的立宪有名无实时,革命派就“其势益张”。显然,革命派力量的“息”与“张”,与清廷所作所为大有干系。所以,论战不到半年,梁启超就通过种种关系,私下托人与革命党讲和、表示希望停止论战。1907年初,他在《新民丛报》发表了《现政府与革命党》一文,更是承认:“革命党者,以扑灭现政府为目的者也。而现政府者,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也。”端的是一语中的。

这场论战,以往说革命派“大获全胜”,肯定夸张。双方各有道理,实难分胜负。但经此论战,革命派的影响、声势空前壮大却是事实。主要原因,还在拒不进行实质性改革的清政府是“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场”!梁氏一直反对激进革命,反复论述暴力将带来灾难性后果,极力主张温和改革,却能正视不利于自己观点、主张的事实,确实难得。因此,此话格外值得所有“反对激进主义”者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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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一再证明梁氏所言不虚。且看清廷1908年秋公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君上大权”的十四条: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三、钦定颁布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议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将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涉。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八、宣布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上,非臣下所得擅专。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自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行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法律为准,免涉分歧。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十二、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决定,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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