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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廉银是什么意思 一、难以养廉的“养廉银”
一、难以养廉的“养廉银” 即位后,虽然天下太平无事。但面对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吏治极端腐败,他却极为头疼。1723年,也就是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向朝廷提出了“养廉银”制度,这一“高薪养廉”的制度立
一、难以养廉的“养廉银”

即位后,虽然天下太平无事。但面对大小官吏贪赃枉法,吏治极端腐败,他却极为头疼。1723年,也就是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向朝廷提出了“养廉银”制度,这一“高薪养廉”的制度立即得到了雍正的同意和支持。“养廉银”制度出现了。> > 1.清朝官员的官俸> > 所谓“养廉银”,就是指在官员薪俸之外,增发的数额较高的生活补贴金,以使“各官俱有养廉足资”,进而希望贪污现象能消失。其实这种制度就是现今所谓的 “高薪养廉”,在中国历史上,大同小异的这种制度很多。比如,北魏时期有“以酬廉吏”的尝试,有“给赐过优”的待遇,明朝实行“量增官俸”的措施,到 了,又被称为“养廉银”。> > 清朝实施养廉银的出发点就是朝廷认为官员们之所以贪赃枉法,是因为他们的俸禄比较微薄。《大清会典》卷 二一记载的“文职官之俸”条如下:“一品岁支银一百八十两,二品一百五十两,三品一百三十两,四品一百五两,五品八十两,六品六十两,七品四十五两,八品 四十两,正九品三十三两有奇,从九品、未入流三十一两有奇。”此为基本工资,称“正俸”;而“京员(中央机关和京城地方官员)例支双俸”,即在基本工资之 外加发同样数目的津贴,称“恩俸”;此外“每正俸银一两兼支米一斛,大学士、六部尚书侍郎加倍支给”,称“俸米”;三者相加,就是清朝官员的官俸了。> > 由上可知,即使是清朝的封疆大吏、一品总督,年俸也不过一百八十两银子,而七品知县的官俸折合每月只有三两七钱银子。这样荒唐的“工资”大约只能养家糊口,但作为一个朝廷官员,如果只是能够养家糊口,勉强度日,在任何朝代都是说不过去的。> > 军机处值房。能在清朝的军机处议事的一般都是朝廷重臣,清政府为了不让这些要臣们贪污,专门设立了养廉银,就是现在所谓的“高薪养廉”。> > 年进士何刚德在其《春明梦录》说:“一般大臣坐得都是四人抬的轿子,也有大臣是坐车的。但这只以贫富论,不以官职分。如果大臣坐轿,必须要八个人才 好,因为可以轮班倒。路途遥远,还必须在后面跟随一大板车,倒班的人坐在上面歇息。这样下来,一年费用,至少非八百金不> > 可。坐车的花费要比这省一倍,许多京官都喜欢坐车,因为省银子。”> > 何刚德任京官十九年,最后做到了五品郎中,他后来说,自己刚到京城做官时,都雇车而坐,几年后才以二十四金买一骡,雇了一个仆人。后来因为公事较忙,又买了一骡子,一个月要支出十金,即使是这样的生活,“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盖当日京官之俭,实由于俸给之薄也。”> > 五品官年俸银百二十两、米六十斛,这百二十两银子刚好付每月十两的骡马费,何刚德一家人的生活,六十斛米又如何能够维持,势不能不于官俸之外另行设法。> > 《春明梦录》也多少透露了一些这方面的信息,如云:“京官官俸极薄,所赖以挹注者,则以外省所解之照费、饭食银,堂、司均分,稍资津贴耳。”讲到他自 己,则“有印结银,福建年约二百金左右(他在吏部分管福建);有查结费,与同部之同乡轮年得之,约在印结半数;此外即饭食银也,每季只两三金耳;得掌印 后,则有解部照会,月可数十金,然每司只一人得之,未得掌印,则不名一钱也。”> > 何刚德之所以“在同官汉员中已算特色”,就是因为他“得掌印”的缘故。那么,可想而知,那些没有“特色”的官员是如何度日的。> > 清朝的各级官俸到底低到什么程度,可以与各朝的官员俸禄做一个对比。明朝官员的官俸就已经很低,但与清朝比仍是比较高的。拿一品来讲,明朝正一品官的俸 额为清朝正一品官的二点七倍,明朝最低的正九品官俸也为清朝正九品官俸的一点三倍。若同的官俸相比,清朝官俸之低难以让人想象。经推算,唐正一品的俸 额为清的五倍,唐最低的正九品官的俸额也是清的将近四倍。> > 喜好读历史的清朝皇帝们不会不知道自己官员们的薪水之低,也对贪污现象有了“本质”的认识,这种“本质”认识让他们做出推行“养廉银”制度的决定。> > 雍正朱批奏折。雍正确实是一个很具有开创性的皇帝,光大了密奏制度以后又开创了“养廉银”制度。> > 2.养廉之资从何而来> > 那么,养廉之资从何而来呢?皇帝们绝不会自己掏腰包,更不可能取之于民间,增加人民的负担。倘若取之于民间,正与朝廷推行养廉银制度本意相悖。> > 据史料记载,清朝时期的养廉银资是从“耗羡”中来的。当时,凡是州、县官,主要靠征收钱粮时进行盘剥。钱粮就是田赋,最初征收实物,后来改成“折色”, 即征收银子。无论征收实物或银子,都有一种“耗羡”陋规,所谓“耗羡”即指在征收银粮时,以弥补损耗为由在正额之外加征的部分。倘若是银子,就是指将碎银 熔成银锭时所受的损耗。> > 一般情况下,征收的银两中,每两加征四至五钱作为火耗;粮一石加征二升到一斗几升,整个州、县总量是一笔可观 的数字,实际上这笔耗羡并不归公,完全入了州、县官的私囊,成为公开的、照例的好处。由此可知,这所谓的“耗羡”实际上是地方官借耗损之名,而征收的一种 在各种杂派中最苛重的一项的附加税罢了。> > 推行养廉银的同时,雍正也推行了“耗羡归公”制度。他谕令各省把原来被大小官员贪污的耗羡银两全部提解归公,上交藩库,并从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养廉之资。> > 这部分银子并非是随意发放的,而是按照官员的官职高低、政务之繁简、地方之冲僻以及耗羡之多少来决定。这种做法可谓是“厚俸以养廉”,而不是以往的“俭以养廉”了。官员们领取了养廉银,不许再有乱收胡收之举,否则就要受到严惩。> > 实行“厚俸以养廉”制的结果,化私费为公款,将原来的对百姓的侵夺银两变成了制度化的合法收入,各种陋规大受压制,民众负担大为减轻。雍正这种做法被史学家们大为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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