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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火烧 2022-08-16 07:22:56 1059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如果符合合同的内容:房号、单价、总价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有房屋预售许可证,如果符合合同的内容:房号、单价、总价、面积等明确,应当是有效的

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有效,我的就是这样,没什么问题,现在已经交房了,

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开发商抵押土地违反了什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援。
这些情况下可要求定金双倍返还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办理了一手按揭的《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是抵押在房管局吗?

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但是按照国家档案现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下面简称合同,合同是在房管局的网上签约商品房合同备案网上进行签约合同生成备案号,然后打印出合同,合同上面有备案号。这个时候房管局的系统里面通过房管局网上签约合同生成了你基本的购房资讯,(如:购房人与共有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房号;购房价格;购房方式:分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购房,无论选择哪一种都在房管登记系统里面生成)你的是按揭购房,那么房管系统里面就生成了按揭购房的基本资讯:如:抵押权人是指银行,抵押人是指购房者。打印出来的合同需要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然后交与登记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告登记》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事项是2点:1、失去方(通常是开发商)。取得方(通常是买受人)2、登记的房屋基本资讯(包含房屋位置坐落,房号几面积)买受人取得法律效应后在申请《商品房抵押权登记》抵押人与抵押全人的登记。因为在这已经做了登记,后面在做产权登记的时候(就是我们常说的产权证)就不会在提交合同了。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不动产已登记为主。就是登记薄为主。之前的预告登记已经载入了登记薄,所以后面的产权证必须要已登记为准。当然房产证和预告登记证明上面最后一页有解释,如果登记有错,除非有证据证明登记薄错误,以登记薄为准。希望我的解释能给你帮助。再次宣告下。按照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买受人都应该至少保留一份原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商品房解释也有这样的要求。以上档案你可以在百度里面寻找。还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一页也有。百度上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你可以参考。我是一个房管局的普通工作人员。登记是我们的责任。
对于这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当时签订的时候应该是一共5本对不对?如果是5本,那你等这个合同下来的时候就只能要求得到一本影印件,当然,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的除外。因为这个《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得到的那本不是在房管局,而是在银行作为你贷款的抵押材料了。不过这个没有什么大问题的。领取房产证是开发商会代办的问题,所以没有关系的。
哪都不可以不压、房本可以给你。你还清了钱房本自然会给你

商品房买卖合同 开发商承诺赠装修 结果没有 怎么办

承诺是没有用的,除非有直接证据,如宣传单、销售人员电话录音承诺等。如果在合同中有约定,则开发商肯定违约。但也达不到解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只能要求开发商补救或赔偿损失。

我在购买住房前与开发商签了份预约协议,并交纳了首付,没签商品房买卖合同,请问预约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吗

预约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在购买住房前与开发商签预约协议,并交纳了首付,说明你先履行协议,协议有效,如对方违约,则应赔偿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签订的文字和标准文字有出入,以哪个为准?

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统一的制式合同,是不能修改的,而且在进行网签备案的时候,只能使用统一制式合同。所以,在你买房时,都是以只是标准文字为准的。

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区别 与开发商签定的商品房购销协议应该有效吗?不是房管局制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一定需要购房发票吗

不一定。
从原理上讲,合同备案的本意是房管局认可该合同合法成立(合法性体现在:这房买卖合法、买卖双方的主体合法、合同的完备性)。至于合同中价格、付款方式、交房条件、违约条款等内容不在合同备案关注之列。付款方式是买卖双方约定的内容。既然如此,买房可以约定远期付款嘛,不一定非得在签约之日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到,哪来的购房发票?
此类问题的回答不能只限于本人的购房经历,那样侷限性太大。因非专业的缘故,个人没经历的过的事许多已经在别处发生、或者可能将来在某处发生,只是你不知道、没想到到罢了。
备案的同时非得看到或者必须付了房款?我们十多年来至今没遇见过。有这要求的地方,也许有它的特殊考虑。请问在何地有?为什么?
房管局会查企业逃税?那不是抢税务局饭碗吗?
发票,只是交钱的依据,没可能交过钱就算“是房产的合法拥有者”。只有取得了房产证才算。

怎么解决商品房定金纠纷,何时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欺诈

你好,为你解答,望采纳!
近些年,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繁盛,商品房买卖定金合同纠纷案件非常多。买受人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是否应该返还?是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欲解决这一问题,张付杰律师从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中定金的性质、认购书的说明条款的效力、定金的处理原则以及具体情形如何处理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得到有效的处理办法。
一、商品房认购书性质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明确界定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目前大致有三种观点:一是认购书是一种意向书;二是认购书本身即为正式的买卖合同;三是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具备了一般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旨在先行约明部分合同条款,固定双方交易机会,在条件成熟时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明确了认购人与开发商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属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合同)的预约合同,即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契约。
二、商品房认购书所涉定金性质
定金具有人保和物保的双重性,可分为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及解约定金等五大型别。张付杰律师认为,认购书中的定金所起的作用是保证认购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担保开发商履行认购书中预留商品房义务的作用,具有立约定金的性质。
三、商品房认购书说明条款效力
实践中,大多商品房认购书会在“说明栏”载明:在签订本认购协议书之前出卖人已向认购人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出卖人已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约定条款、选填内容,认购人对上述合同约定条款、选填内容无异议或者类似内容(以下简称说明条款)。法院在判决中,对认购书中说明条款的法律效力的认定不一。张付杰律师认为,商品房认购书系预约合同,赋予当事人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是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谈判磋商其他合同条款并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因而继续磋商是认购人的一项主要合同权利,而认购书中的说明条款在很大程度上使认购人及格式条款承诺人对继续协商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较大限制,因而说明条款属于限制开发商责任和排除认购人主要合同权利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但出于维护交易稳定和当事人意思自治,且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精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格式条款无效的认定标准日趋严格。《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从该条内容看,格式条款即使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并非必然无效,还必须满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未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条件。
四、签订认购书后未签正式买卖合同情形下定金如何处理
张付杰律师多承办的类似案件中,法院在审理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因故未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引发的定金纠纷时,基本会根据个案的不同情形,有区别的认定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1、适用定金罚则无权要求定金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此种情形又具体包括:在认购书中没有说明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对说明条款无异议的情形下,认购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但开发商已举证证明其已履行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若认购人仍以双方对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达成一致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不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不适用定金罚则定金退还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情形又包括:在当事人双方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前的期限内发生了不可抗力事由或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因素的,如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开发专案被政府行政决定取消、缓建,开发商的主体资格丧失,自然灾害导致开发专案灭失等,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认购人提出磋商的条款系商品房正式买卖合同及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中没有约定的条款且该条款内容合理的,若当事人双方未就该条款内容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据此拒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此外,在认购人对说明条款有异议且开发商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尽合理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情形下,认购人与开发商就正式合同中载明的条款内容不能协商一致且认购人提出的理由正当合理的,若认购人由此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应当退还认购人定金。
3、适用定金罚则定金双倍返还
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若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视为《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所称的“接收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情形,此时应判令开发商向认购人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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