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的变更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这个说法对么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这个说法对么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这个说法对么
这句话是对的。一般标准的招标文件或招标文件范本里面,关于变更价格都有这一条,一般变更价格的原则如下: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定后执行。
或者是:
(1)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估价的基础,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合价;
(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可供参考,则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或合价。
但要注意: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确定变更价款程序和变更合同价款方法,合同内是如何约定的?求解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中标公示后合同价格可以变更吗?
1、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签订前,对于评标委员会可能未修正的算术性错误,招标人进行核实并修正,若修正后总价高于中标价,用中标价,修正后低于中标价,用修正后的价格(修正方法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执行),若中标单位接受修正,按中标人违约处理,招标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
2、合同价格方式只有:固定单价合同、总价包干合同这两种。招标文件上规定是哪一种,合同就要严格执行,不得更改。
3、增加的这部分工程的调差,如果在投标文件中有这个项目的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中执行,有类似的项目,按类似的执行,没有的按当地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和计算规则和材料信息价组价。这个相关内容在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里面就要约定清楚。
4、结算时结算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以上述所述的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可以,但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且取得各方签字认可的。如果进行诉讼,要找证据,在经得甲方同意后,可踏勘施工现场,确保已经发生。
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中,己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不是类似。
工程合同价格变更由监理工程师确认吗
正常的工程量变动,应填写工程签证单,
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工程主管签字确认,
而工程合同的价格是在工程完工验收后,
应由第三方审价机构审定。
现场工程师只负责工程量变动签字,
无权定价。

合同价款变更与索赔要哪一个
做变更,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价格要求。因变更带来的索赔,在变更发生后的28天内向监理人提出索赔意向书。
举例说明一下:
一、关键线路上一个新增项目,该新增项目同时造成了直线工期的延长。
首先我们应该该新增项目发生(如:收到监理新增项目指令,或收到监理转发的新增项目设计通知单)后14天内提出变更报价申请;
然后再考虑因本次变更导致的工期延长应采取的措施:1、赶工,缩短后续直线工期项目的施工时间,必然产生赶工费用,一般把这个费用叫补偿,通过新签合同的方式处理;2、监理人同意延长直线工期,延长工期就会引起竣工移交时间,就会引起如:履约保函延期、承包人财务费用增加,管理费用增加等,这些承包人就应该在28天内提出索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哪几种
1、合同中已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按合同已有/类似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执行,调整原则为调整费用=投标单价*调整量(合同价款增加),但确定的单价或费率等均不得高于2008年版天津市相关定额95%的价格(这些定额包括《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相应的费用定额》,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若确定的单价或费率高于上述定额95%的价格,按定额下浮5%执行;
2、合同中没有适用或同类变更工程的价格/单价/综合单价/费率,定额参照《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及《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2008年版),计价办法参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建筑[2008]640号,规范参照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综合费用费率按《天津市建筑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天津市安装工程预算基价及相应的费用定额》(工程类别按三类执行,有浮动费率的取低值),材料单价按投标时的当地价格水平计算,综合费用及材料价的总价再下浮5%。对于此类变更或签证价格的确定,在结算时由发包方委托的有资质第三方进行审定.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审核的价格(单价或总价)只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
1)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2)采用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价格有几种情况:一是直接套用,即从工程量清单上直接拿来使用;二是间接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通过换算后采用;三是部分套用,即依据工程量清单,取其价格中的某一部分使用。
税收政策调整了,可以要求变更合同价款吗
是否能够调整合同价款,取决于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如果构成,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解除。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及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所以如果构成情事变更,是可以要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根据合同严守原则,当事人自己不能单方面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否则则构成违约。
那么,什么是情事变更呢?按照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谓的客观情况是指:不能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即符合上述:客观情况变化+明显不公/不能实现合同目=情事变更。
(税收)政策变动符合“客观情况”,非当事人能够预见、非商业风险、非不可抗力。
但是是否一定构成“明显不公?”根据查找的法院案例显示,法院在这一点上拥有自由裁量权,会根据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文这个判决,法院认为税收政策变化达到总价款8%应当认定为情事变更,在出租人、承租人、次承租人之间各1/3承担。"
由于设计变更,造价工程师在审核承包商提出的变更价格是否合理时,确定的基础是( )a,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
确定依据是,施工合同中有类似参照执行,合同中没有的由建设和施工协商解决。协商不顺的可以请有关造价部门出具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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