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现象和教育问题 什么是教育事实
什么是教育事实

什么是教育事实
教育事实也称教育现象,就是指业已发生,或正在发生的教育行为或教育事件。对教育事实进行科学的分析,属于教育研究的范畴。教育研究就是要揭示教育过程内部所蕴含的价值,建构理论,进而理解、解释并指导教育实践。
教育叙事 什么是教育叙事
教育叙事,就是讲有关教育的故事。它是教育主体叙述教育教学中的真实情境的过程, 它的实质是通过讲述教育故事,感悟教育真谛的一种研究方法。
什么是教育实践
《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所确定的新课程的核心目标即课程功能的改变:改变课程过于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要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生存,学会做人,关注“全人”的发展。美国圣母大学校长赫斯伯主张,完整的教育应同时包括:“学会做事”和“学会做人”两大部分,他认为“学会做事”必须接受科学教育,养成科学精神;“学会做人”必须接受人文教育,养成人文精神。以人为本,弘扬人的主体精神正是21世纪的教育主调。
一、 人文精神与人文教育的内涵
人文精神泛指人文科学体现出的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是一种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思想,主要包括人的信念、理想、人格和道德等。人文精神追求人生美好的境界、推崇感性和情感,着重想象性和多样化的生活。所谓人文教育,是指培养学生人文精神,提高人文素养的教育,人文教育的核心是人文精神, 人文教育是人文精神在教育中的渗透和体现。当代人文主义教育从传统人文主义教育的立足个人,逐渐转变为既关心个人,又关心他人、集体乃至整个人类。它所强调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人的尊严、理解与宽容、自由与责任、对人类和自然都怀有关怀、慈爱之心。为此,当代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强调,加强文学、哲学、艺术、伦理、社会、历史、地理等人文学科的教学;把价值教育放在整个教育的首要地位;将个性教育贯穿于全部过程中,使整个教育人性化。
二、 在中学体育教学中实施人文教育刻不容缓
1. 中学体育的现状呼唤人文教育
首先,在传统的体育教学中,由于刻意地去追求技术动作、达标成绩,为考而教,一味的用高度、远度、时间等统一的指标去实施教育过程和评价教育效果。体育本来是一门活泼、有趣,让学生天性得以自由张扬的科目,却变成了单调而枯燥的训练,其结果是学生的兴趣地不到关注,特长得不到发挥,身体也未必健康.
其次,现代环境下的独生子女,由于自身条件的优越性,往往在体育活动中惟我独尊,不愿与同伴合作,缺乏协作精神;在体育比赛中输给对手,则会怨天尤人,推卸责任,缺乏理解、宽容和同情心。自私、冷漠,不愿意帮助他人;学生的意志力薄弱,不肯吃苦,情感脆弱,易受挫折。
2. 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体现人文教育
新的《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突出强调要尊重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性,注重教学评价的多样性,使课程有利于学生的运动兴趣,并促进学生在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健康、和谐地发展。
以人文精神为价值取向的学校体育应是“一种强调体育本质、文化价值、主观意识、行为能力等的教育过程,其建设不仅有美化身体的文化,以及身体语言表述的文化,有相应的体育法规、条例、制度。此外,还应系统的讲授中西体育的文化、文明成就、发展规律和当代主题等内容。”
三、 实施策略
1.教师观念的更新及自身人文素养的提高是对学生实施人文教育的基础条件
作为对学生直接实施人文教育的传播者,教师必须改变原有的等级观念:教师在上,学生在下,教师主动,学生被动。只有师生建立了平等的关系,师生之间互尊、互重、互爱,平等交流,这样人文教育的理念才能被学生接受。如果体育失去了对人的关怀,只是严肃枯燥的训练学生,将无益于学生的健康和成长。
其次,体育教师也必须注重自身人文素养的提高。人文教育不是知识传授,不能采取灌输的方式。人文教育是一个渐进性的启迪、感悟过程,需要长期的耳儒目染。在这里,教师的师德人品、言谈举止、仪表气质、治学精神、教学态度等等都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 “重要的东西永远取决于跟学生面对面交往的教师个性,教师的个性对年轻人的心灵影响所形成的那种教育力量,是无论靠教科书、靠道德说教、靠奖惩制度都无法取代的。”
2.教师对课堂教学的合理把握是对学生实施人文教育的主要途径
(一)通过设置合理的教学目标,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体现人文价值
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时要有意的将人文教育渗透其中,并通过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过程的设计来体现体育学科的人文价值。如在上室内课《奥运会知识》一课时,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就应明确:本节课要通过学生对奥运会知识的了解,知道中国在历届奥运会上取得的成绩,懂得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历史意义,从而激发学生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主义精神。在教学内容的选择和教学过程的设计上,通过提问、观看录像、网页搜索、集体讨论等方式,既让学生掌握相关知识,同时又对学生进行了一次爱国主义教育。
(二)抓住适宜的时机,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渗透人文思想
教师在教学中要善于把握各种适宜的时机,将人文化的思想渗透在对学生的教育之中。例如,在中国女足取得世界杯亚军后,教师可以在赞扬中国女足取得成绩的同时,通过具体的事例让学生明白,在这些成绩的背后,中国女足的姑娘们付出了巨大的痛苦和汗水,甚至是伤病的代价。中国女足姑娘的这种精神是一种奉献精神,同时也是对祖国的热爱和尊敬。这样就可以使学生受到生动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受到精神上和道德情感上的熏陶。
(三)通过把握教学过程的细微环节,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
尊重情感的自由,才能有真挚的情感抒发,而只有真情才能打动人而获得广泛的社会化的情感共鸣。 “当学生精神不振时,你能否使他们振奋?当学生过度兴奋时,你能否使他们归于平静?当学生茫无头绪时,你能否给予启迪?当学生没有信心时,你能否唤起他的力量?你能否从学生的眼睛里读出愿望?你能否听出学生回答中的创造?你能否觉察出学生细微的进步和变化?你能否让学生自己明白错误?你能否用不同的语言方式让学生感受关注?你能否让学生觉得你的脉搏与他们一起欢跳?你能否让学生的争论擦出思维的火花?你能否使学生在课堂上学会合作,感受和谐的欢愉、发现的惊喜?……”。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把握学生情感的细微变化,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尊重和理解学生,对学生实施人文化的关怀。融情感、激情、意志、关爱于教育过程,这是人文教育的一个重要层面。
(三)通过有效的教学方法,在体育教学中展示人文精神
有效的人文教学方法应是“讨论”、“对话”、“实践”和“反省”。在讨论中,讨论各方的立场得以展现,在对话中对话双方的观点受到质疑,在实践中实践者感受人文素质和人文精神的价值,在反省中个体发现内心的矛盾与冲突。教师在教学中要合理运用这些方法,尊重学生的观点,促使学生进行交流,张扬学生的个性发展,启发学生不断地完善自我,培养学生求知创新、勇于探索的科学态度。
3. 校园体育文化建设是对学生实施人文教育的必要保障
人文教育思想认为,学生要发展和提高,必须把知识经验纳入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内化为自己的能力素质,这个内化需要有主体积极主动的参与和独立深刻的思考。校园体育文化建设作为学校文化建设的一部分,也应为人文素质培养创造良好的氛围。
(一)创设人文化的体育文化环境
如在校园里竖立体育名人塑像,悬挂体现人文精神的警句格言,通过黑板报、橱窗向学生宣传体育文化知识,举办人文主题讲座等等,这样既可以美化校园环境,又可以使青少年学生从中受到思想上的启迪和精神上的陶冶。
(二)体育项目和活动要注重人文性
学校体育活动和竞赛应尽量淡化竞技,而多重视学生的参与面和选择面。例如举办一些趣味性的集体项目,鼓励人人参与。项目的设置要考虑因人而异,例如对胖一点的同学可以举行拔河或者掰手腕比赛;对于瘦小的同学可以举行钻圈或跳绳等比赛。这样可以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让他们积极地投入到体育锻炼的队伍中去。
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是相互促进、相互发展的。在当今时代,人们除了对科学、经济、物质的追求外,更注重对精神和价值的追求,这对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是至关重要的。在中学教育阶段对学生加强人文教育,培养人文精神,这不仅是科学的需要,更是国家的需要,社会的需要。
什么是教育叙事
教育叙事,即是讲有关教育的故事。它是教育主体叙述教育教学中的真实情境的过程,其实质是通过讲述教育故事,体悟教育真谛的一种研究方法。非为讲故事而讲故事,而是通过教育叙事展开对现象的思索,对问题的研究,是一个将客观的过程、真实的体验、主观的阐释有机融为一体的一种教育经验的发现和揭示过程。
教育叙事的特点主要有:
1、叙述事例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真实的;
2、叙事要以人物及其所感所想为主线;
3、故事情节应该跌宕起伏、扣人心弦;
4、教育叙事应令读者有身临其境之感;
5、获得教育理论或教育信念的方式的归纳;
6、叙事目的不是自我陶醉,而是与众人分享。
叙事要素:
(1)叙事应该有一个主题。叙事的“主题”是从某个或几个教学事件中产生,而不是将某个理论问题作为一个“帽子”,然后选择几个教学案例作为例证。
(2)教育叙事形成的报告是一种“教育记叙文”而不是“教育论文”。这种教育“记叙文”比传统的教育“论文”更能引起读者的“共鸣”并由此而体现它的研究价值。
(3)叙事研究报告以“叙述”为主,但是在自己“反思”的基础上写的,“夹叙夹议”。能够更真实、深入地反映研究的全过程和作者的思考。
(4)教育叙事对改进自己的教育教学思路,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既是一种指导参与式培训,又是一种探究式培训。
什么是教育故事PPT
关于教育案例的含义,许多专家学者有过不同的表述。虽然说法不同,却也有一定的共识,如果概括为一个定义,即:教育案例是一个教育情境的故事。在叙述一个故事的同时,人们常常还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也就是点评。所以,一个好的案例,就是一个生动的故事加上精彩的点评。
教育故事:以一个故事叙述的方式教育人,以给人启发。一般没有自己的看法以及点评。
什么是教育实践活动?
简单点回答:
教育实践活动就是以活动的方式达到教育的目的; 教育实践活动通常伴随这体力劳动; 教育实践活动寓教育于实践活动之中.
什么是教育信息化?什么是教育国际化?
教育信息化是指在教育过程中,比较全面地运用以计算机多媒体和网络通信为基础的现代化信息技术,促进教育的全面改革,使之适应信息化社会与教育发展的要求。它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基础、前提、条件。
所谓教育国际化就是教育要面向世界与各个国家接轨、交流。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于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md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 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 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 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什么是教育险?
教育保险又称教育金保险、子女教育保险、孩子教育保险,是以为孩子准备教育基金为目的的保险。教育保险是储蓄性的险种,既具有强制储蓄的作用又有一定的保障功能。目前主要有单纯教育金、无保障,存一定期限后附加少儿意外险,以及支持微信端随时存入等,但取出年限均为子女成年。
保险对象:
0周岁(出生满28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17周岁;有些保险公司的教育金保险所针对的对象为出生满30天~14周岁的少儿。
主要分类:
作为少儿保险的一个特殊险种类型,各家保险公司都是提供专业的子女教育保险产品
的。教育保险从具体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来看,主要分为终身型和非终身型。
其 中,非终身型教育保险一般属于真正的“专款专用”型的教育金产品。即是说,在保险金的返还上,完全是针对少儿的教育阶段而定,通常会在孩子进入高 中、 进入大学两个重要时间节点开始每年返还资金,到孩子大学毕业或创业阶段再一次性返还一笔费用以及账户价值,以帮助孩子在每一个教育的重要阶段都能获 得一笔 稳定的资金支持。
终身型子女教育金保险通常会考虑到一个人一生的变化,是几年一返还的,关爱孩子的一生,孩子小的时候可以用做教育金,年老时可以转换为养老金,分享保险公司长期经营成果,保障家庭财富的传承等。
基本特点:
1、专款专用。子女教育要设立专门的账户,就像个人养老金账户用在退休规划;住房公积金账户用在购房规划,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专款专用。
2、没有时间弹性。子女到了一定的年龄就要上学(如7岁左右上小学,18岁左右上大学),不能因为没有足够的学费而延期。
3、没有费用弹性。各阶段的基本学费相对固定,这些费用对每一个学生都是相同的。
4、持续周期长,总费用庞大。子女从小到大将近20年的持续教育支出,总金额可能比购房支出还多。
5、阶段性高支出。比如大学教育,平均每个孩子每年2万,4年就是8万元;出国留学费用,总价15万元以上。这些费用支付周期短,支付费用高都需要有提前的财务准备。
6、额外费用差距大,必须准备充足。子女的资质不同,整个教育过程中的相关花费差距很大,所以宁可多准备不能少准备。
什么是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受教育权是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虽然从宪法方面看,受教育权只是20世纪才出现的宪法权利,但是,随着世界范围内人们温饱问题的逐步解决,它越来越受到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