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时期妇女自杀的现象为何如此之多?
明朝时期妇女自杀的现象为何如此之多?

明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开始。当时妇女自杀与以往相比出现了鲜明的特色。明代妇女自杀者之众是前代无可比拟的,自杀的起因多种多样,自杀的方式之多也于史罕见。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最为普遍的是烈妇烈女的殉夫行为。烈妇是指坚持从一而终,在丈夫死后以死相殉的妇女。烈女是指未婚夫死而以自杀表明贞节的女子。明代涌现了大批烈妇烈女。《明史·列女传》中说,以贞白自砥的妇女著于实录及郡邑志者不下万余人。并记载有300多名妇女殉节的史实。《罪惟录》卷28也记载有烈妇87人、烈女35人,其中有所谓的徐州十六烈、丰县二烈、萧县八烈、沛县八烈、砀山县十六烈、丰县五烈、歙县六烈等。另外,这一时期全国各地地方志中也记载有大批烈妇、烈女。如安徽《休宁县志》记载,该县在明代就有烈妇、烈女400多人。由于中国古代盛行早婚,烈女自杀的年龄一般在14--19岁之间,正值青春年少之时。
明代妇女自杀现象中另一类较为普遍的就是为保全名节的自杀行为。当时,男女有别、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发展到了极端的地步。许多妇女往往因极小的事便了结自己的生命。如有因被人诬蔑与他人私淫而自缢,有人在丈夫死后因同村有人羡慕自己的姿色感到害怕而自焚,有人仅因身体被人接触便投江而死,在盗贼劫掠时,更有许多人为避免污辱而自杀。
另外,在战争期间,不少官吏和普通百姓常因战败而以身殉城、殉国。在这类殉城、殉国的自杀行为中集体自杀的情况居多,妇女也不少。如:1644年,李自成攻陷北京,崇桢帝自缢煤山后,许多大臣及所谓烈妇烈女相随而死,导演出一幕甲申殉难的悲剧。1645年,扬州城被清兵攻下后,一时间官员、医生、船员及儒生以死殉城者很多,妇女死义者也不少。江都城陷后,殉城者更多,妇女中就有誉之为江都程氏六烈、孙道升一门节烈等。
因其它原因而自杀的明代妇女也有很多。如有人因反抗改聘他人而自杀,有人在父母死后以死相报,等等。这里不一一列举。值得一提的是,明代妇女自杀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自溺、自缢、自焚、自刎、自刺、绝食、触石、投崖、服毒等。
明代妇女自杀成风绝不是偶然的,它是在特定社会背景下,儒家轻生重义观念与妇女从一而终观念在明代极端发展的结果。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轻生重义思想已经形成。孔子说: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生以成仁。孟子认为,当生与义发生冲突时,应当舍生而取义。在这种思想影响下,自杀就能以全名节、避免或洗清耻辱。到宋代理学产生后,轻生重义的思想向极端片面的方向发展。他们提出存天理。灭人欲,二程宣称,人的欲望都是不好的,应该克服人欲,保持以天理为内容的本性。程颐说:不是天理,便是私欲,无人欲即皆天理。认为天理与人欲是势不两立的。并提出了寡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说教。朱熹进一步发挥了二程的思想,认为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后来的理学家基本上继承了这种禁欲主义思想。
明代是我国封建制度走向衰落的开始,统治阶级在政治、思想、文化方面大力加强封建专制统治,理学在思想界占据了主导地位。在这种社会环境下,生命的价值遭到前所未有的贬低,自然不贪恋生命就成为一种美德,为义而死就更值得称颂了。《明史·列女传》记载:桐城吴仲妻杨氏在丈夫死后因家贫,自杀前说:以吾口累舅姑,不孝。无所助于贫,不仁。失节则不义。吾有死而已。嘉靖年间,倭贼进犯慈溪。章氏等妇女聚积族中妇女盟誓:男子死斗,妇人死义。无为贼辱。后来贼入,族中妇女自杀者达30余人。可见,义理观念对妇女思想影响之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