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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条释义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

火烧 2022-07-11 23:30:00 1162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您好,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

您好,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20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如房屋纠纷,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起诉后不能获得救济。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20年,指的是特殊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如房屋纠纷,自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0年,超过二十年则失去时效利益,起诉后不能获得救济。主要是督促当事人积极行使诉权,不要消极对待时效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算二款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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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不动产指的是什么

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 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有没有司法解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没有对四十六条作出解释是什么原因?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可以这么理解:

1、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的,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实际41条有2层含义,一方面是相对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起诉,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无从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则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进行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应当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综上所述,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或所依据的文件,视为没有证据,属于违法执法,承担败诉的结果。谢谢阅读!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此处的其他法定要件是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四项缺一不可,但其中(四)项中如果是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可能发生移送管辖

如何理解执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条

根据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制作或者没有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只要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释义 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20年

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要式的,即:必须根据相关法规之规定,对相对人出具相关文书。例如《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等

因此,如果相对人对于上述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就该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起诉人是要在就该行为进行举证的,则该文书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并没有出具相关文书,那么相对人要起诉并证明该行政行为就会有困难。事实上确实有些行政机关为了避免被复议和诉讼,往往采取“口头答复”的方式,不给相对人文书,致使相对人无法起诉。

因此,为了保障相对人的权利,高法解释的意思就是由于行政机关的问题,即便没有向相对人出具文书,如果能证明这种行为存在,法院也要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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