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计出纳经常吵架 有学会计得帮我分析一下,两个人合伙做生意账目都是我一个人管账,所有进账出账都是我管,就是搞不懂,
有学会计得帮我分析一下,两个人合伙做生意账目都是我一个人管账,所有进账出账都是我管,就是搞不懂,
有学会计得帮我分析一下,两个人合伙做生意账目都是我一个人管账,所有进账出账都是我管,就是搞不懂,
还是找找自己的原因:1、不应该从里面乱花钱,要公私分明。2、支出账项有计核上的错误,核算不准确。建议你把收支 票据和账目重新核查一遍。
合伙做生意都是我一个人出资还算合伙不
合伙做生意有利也有弊,最好还是自己做,俗话说合伙做生意亲兄弟还明算账呢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怎么算账
按入股的比例分红呀,合伙做生意一定要提前说清楚,不管以后赚还是赔都不好说!
如果只剩下物品没有钱的话,你们用现在的资产减去所有的亏损,余下的钱你们三人平分合伙人共同享有权力同时也共同承担义务,你们想继续开店的二人共同出资退给退伙人,将物品折钱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我怀疑账目不清咋办,我能告他吗
怀疑不是依据,你一定要有可靠的事实依据,如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的手头证据等。可以凭这些单据做为起诉理由起诉他。有可靠证据就能告他。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另外一个人做假账算诈骗吗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另外一个人做假账不算诈骗。
只是商业欺诈行为。
你可以要求账务公开,或者聘请会计做账。

合伙做生意年底平均分账怎么分两个人合伙做生意甲
简单的方法是:两人事先直接就进行一个协商,两人笼统的根据各自负责或出资的情况来确定一个分配比例。复杂点的方法是:要深入将两人出资额度、出资比例、以及在日后经营中所做的贡献大小等进行一个分配。无论哪种方法,其实分配比例本身不重要,只要双方同意即可,但是一定要事先把分配比例进行明文合同的约定和说明。避免以后再发生利益冲突。
我和四个人合伙做生意,我是管账的,可是我没做过?要怎么管才合适?才简单?
找一个兼职的会计帮你的忙,然后自己加强审计的力度,该花和不该花的钱自己要有数,这样才能更好的发展,杜绝蛀虫才是正路!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我一般不去店里,所有的帐都是他管,什么办法让帐目更清楚啊
这很容易 只要设置一对子母电脑就可以了 所有账目你的电脑都可以看到 哦 子母电脑也叫 总机和分机 公司老总一般都用这种办法掌控公司财务
两个人合伙做生意
这样不好。
首先,协议是必须出的,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后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协议内容不只这些,里面还要包括责权划分、利润划分、合作周期、合作方式、违约赔偿等等,越详细越好。有些协议内容不是某一个人说了算,而是大家坐在一起商议出来的。所问的问题,就是合作方式里的内容了,比如一个人出资金,一个人经营。当然,制约是双方的。 其实,这种小本生意没必要这样,不但赚不了什么钱,还容易出问题,建议自己经营。
合伙,就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群体,发挥各自优势,一同去做一些可以给其带来经济利益的事情。这些事情包含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而且它不仅可以应用在生活中,也可以应用在工作上。
就我国立法而言,有关合伙的规定集中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中。《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另,有学者提出,我国的合同法所确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未有合伙合同,这足以体现我国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设计所遵循的团体性原则,而不强调合伙的契约性。(参见任先行、周林彬:《比较商法导论》,303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合伙的概念既可以从法律行为的角度给出,也可以从组织形态的角度给出。就法律行为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协议;就组织的角度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组织形态。由此可知,无论是从法律行为角度还是从组织形态角度,都强调合伙的主要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我国目前调整合伙的法律规范,一是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及法人联营的规定,二是合伙企业法。
特征
一、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
如果说公司是以公司章程为成立基础,那么合伙就是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但公司章程与合伙协议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法”,具有公开的对外效力,其功能主要是约束作为法人组织的公司本身,而合伙协议是处理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内部法律文件,仅具有对内的效力,即只约束合伙人,合伙人之外的人如欲入伙,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合伙协议上签字。所以,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也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此即合伙的契约性。当然,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二、合伙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
1.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与公司不同的是,合伙出资的形式丰富多样,比公司灵活,公司股东一般只能以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等四种方式出资,而合伙人除了可以上述四种方式出资外,还可以劳务、技术、管理经验、商誉甚至以不作为的方式出资,只要其他合伙人同意即可。
2.合伙人共同经营是合伙不同于公司的又一特征,公司的股东不一定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不从事公司的任何营业行为,而合伙人必须共同从事经营活动,以合伙为职业和谋生之本。若相互之间无共同经营之目的与行为,则纵使有某种利益上的关联,也非合伙,如约定一方为另一方设定担保或基于约定由一方独立处理经营事务而另一方坐分利润,不参与经营,则均非合伙,而是其他法律关系。所以可以说,合伙人之间是风雨同舟、荣辱与共的关系,合伙的一些具体制度如竞业禁止等即是基于此而产生的。当然,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形有所不同,有限合伙人可以不参加合伙企业的营业,不执行合伙事务。
3.合伙从事的行为一般是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无论是民事合伙还是商事合伙,合伙人的目的都是为了营利,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属于商事合伙的性质,从事营利性行为,是一种营利性组织。
三、共负盈亏,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也是合伙与公司的主要区别之一。公司股东按其出资比例和所持股份分享公司利润,当公司资不抵债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人则既可按对合伙的出资比例分享合伙赢利,也可按合伙人约定的其他办法来分配合伙赢利,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而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不管其出资比例如何),即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商业组织形态。欧洲中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合伙经营日益普遍,合伙形式也得到了新的突破,合伙的团体性质得到了增强。到了近现代,虽有公司这一萌生于合伙的营利性法人组织的出现,但合伙并未因此退出历史舞台,作为独立的联合经营形式,它在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以合伙契约的形式被确立为一种基本民事制度;与此同时,在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的性质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如美国统一合伙法,一方面将合伙作为一种个人联合体,另一方面又使它具有法人的各种基本特征。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伙因其聚散灵活的经营形式和较强的应变能力,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重视,已成为现代联合经营所不可缺少的形式之一。
四、合伙是一种独立的联合组织,具有团体的属性 这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益和民事责任都具有了相对的独立性。当然,这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那么高,团体的属性没有法人那么强。如果说法人是一种高级的组织形态,那么合伙则是一种低级的组织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