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如何开具红字信息表  收到购货方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之后我销货方怎么操作?
 收到购货方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之后我销货方怎么操作?
 收到购货方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之后我销货方怎么操作?
点选红字---直接开具--输入资讯表编号 程式码 号码 开具出一张负数票。
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改如何操作?
取得了通知单后就可以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了。
操作步骤:
第一步,选择“发票管理/……专用发票填开”选单。
第二步,按系统提示进行发票号码确认。
第三步,进入“专用发票填开”介面。
第四步,点选“负数”按钮。
第五步,选择“直接开具”功能。
第六步,按要求填写对应的通知单编码。
第七步,按要求填写相应正数发票程式码、号码。
第八步,系统弹出相应正数发票程式码、号码及相关资讯确认视窗。
第九步,系统自动生成相应的负数发票(若所填正数发票程式码和号码已不在当前发票库,则系统进入负数发票填写介面,使用者需手工填写负数发票票面资讯。
第十步,打印发票。
开具好的负数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给购方单位。
增值税发票是销货方还是购货方开
增值税发票基本上都是销货方开具。现在营改增了,市场上的发票都是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只有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购货方开具的。
增值税发票销货方已作废购货方已认证
将发票退给对方单位,由对方单位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你单位将这套发票的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即可.
红字申请单,里面选择已认证发票,这个有点麻烦,不过还是能处理的,我遇到过这样的事情,就是要去税务办理,认证了的话得由你方去税务办理,如果未认证就由销货方自己办理。
购货方退货能直接开增值税发票给销货方吗
购货方退货,由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后,签发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通知单,由购买方交给销货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 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销货方办理增值税发票冲红字拒收证明哪里开,销货方已入账,购货方未入账。
购货方出具拒收证明,销货方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操作步骤: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

购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通知单需要给销货方么
以前《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是销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凭据,也就是说一定要将《通知单》交付销货方,其方能根据《通知单》的内容开据红字专用发票。
现在情况不同了,不知购销双方当地主管税局的办理过程及要求如何。以下内容仅供参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讯表》(以下简称《资讯表》),在填开《资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资讯,应暂依《资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资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资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资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资讯表》。销售方填开《资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资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路接收纳税人上传的《资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资讯表编号”的《资讯表》,并将资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资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资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资讯表》电子资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资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实际拿到多少
销售方根据真实的经济业务
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购货方
销售方应向购货方按照发票上的价税合计金额收款
销货方开具的17%增值税发票 购货方能抵扣多少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以下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业产品、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