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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国 直士持法——楚国的君权与尊法传统

火烧 2023-02-22 23:01:51 1048
直士持法——楚国的君权与尊法传统 本作品是对史图馆专栏的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作品并非严谨的历史学术研究,仅供参考;未经授权,禁止二传,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首阳大君 东周初年,周王室衰落,诸侯
楚国 直士持法——楚国的君权与尊法传统

直士持法——楚国的君权与尊法传统  

本作品是对史图馆专栏的投稿,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作品并非严谨的历史学术研究,仅供参考;未经授权,禁止二传,违者必究。 本文作者:首阳大君 东周初年,周王室衰落,诸侯国势力强盛。南方的楚国通过征战,征服汉阳地区,称王建制,进入了成熟文明国家的行列。随着国家体制的逐渐成熟,国家统治者开始意识到建立法制的必要性。 楚武王时期,楚国已经有了败军之将需要自杀的刑法。《左传·桓公十三年》中的「 ”谏者有刑”之语,已经足以证明楚国刑法创制的时间非常早,在公元前699年已然存在。 (图一 云纹铜禁 图片来源:河南博物院) 《吕氏春秋》中还记述了楚武王时期制定的一项非常有趣专门针对君王的律令,说楚文王因为沉迷于声色犬马,以至于「 ”期年不听朝”。负责执法的大臣申就直言进谏,说「 ”承先王之令”,文王这种荒废朝政的行为,应当处笞刑,也就是用鞭子或竹板子抽。 君主被臣子处以笞刑,无疑是极为丢脸的。文王便哀求说自己「 ”齿于诸侯”,能不能将笞刑免除?但申表示宁可得罪文王本身,也不愿违反先王的法令!文王无奈之下,也只好趴在席子上,申将细荆五十条束好,「 ”跪而加之于背,如此者再”。 (图二 包山楚简 来源:百度百科) 可见,怠政国君要受责打的规定应该就是在楚武王时期定下了。而且楚国在这一时期很可能已经产生了先王之制不可违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 商周交替之际,据说周文王曾经制定过「 ”有亡荒阅法”,也就是说奴隶主有权追捕那些逃亡的奴隶,并可以在疑似奴隶被藏匿的地区进行搜查。因为奴隶主利益得到了保护,文王得到了许多贵族的拥护。 (图三 人物御龙帛画 图片来源:湖南省博物馆) 楚文王或许也制定过类似有亡荒阅的条规,《左传》中记述,楚灵王修建章华台之后,曾经「 ”纳亡人以实之”,也就是将许多逃亡的奴隶安置在章华台内役使。此举引起了大臣无宇的进谏,他提到楚文王曾定下《仆区》法,「 ”盗所隐器,与盗同罪”,楚灵王违反先君的典章,和商纣王又有什么区别? 如此犀利直白的言辞让楚灵王不得不做出让步,只好乖乖将奴隶们交出。 (图四 人物龙凤帛画 图片来源:湖南省博物馆) 如果深入分析无宇的这段话,我们会发现《仆区》其实也是保护贵族私有财产的法律。在《说苑》中的另一个故事,也与楚文王时代保护私财的法令有关,说文王攻打邓国途中,王子革和王子灵用武力夺走了一个老人带着的畚。老人亲自到军中向天号哭,最后文王将两位王子处死谢罪。 (图五 鄂君启金节 图片来源:安徽省博物馆) 「 ”君见之,曰:讨有罪而横夺,非所以禁暴也。私二子,灭三行,非所以从政也。丈人舍之矣,谢之军门之外耳。” 两位王子竟然都不能免于受死,楚国法律的严苛可见一斑。 我们熟悉的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他执法的严格程度同样不容小觑。《韩非子》说庄王时楚国有所谓的「 ”茅门之法”,意思就是群臣和公子入宫时,如果乘坐的马匹,践踏了茅门外的水流,就要由执法者砍断他们的车辕,并将车夫杀死。 (图六 楚考烈王鼎 图片来源:安徽省博物馆) 有一次太子入朝的时候触犯了禁忌遭到惩罚,一时气恼便去向庄王诉苦。而楚庄王并没有偏袒爱子,坚决的表示法令的作用是「 ”敬宗庙,尊社稷”,不遵守律令,万一「 ”社稷不守”,以后还能留给子孙什么东西呢? 太子受到这一顿训斥之后,回宫后不敢继续呆在房中,而是露天居住了三日,「 ”北面再拜请死罪”。 楚庄王的逻辑可以说非常清晰,执法公正严明的目的就是为了国家能长久的流传下去。如果因为太子一时的任性,弃律法于不顾,那么国家必然危亡,对太子和后人又有什么好处呢? 颇有意思的是,楚国后来还发展出了类似「 ”经国大典”的系统性成文法典,也就是《鸡次之典》。春秋后期,吴国国力随着伍子胥等人的加盟愈加强盛,曾经出兵攻破楚国都城。当此之时,官员蒙谷不顾自身危险,进宫将《鸡次之典》取出「 ”以浮于江”。等到秦国出兵相助,楚昭王返回都城后,因为刚刚经过战乱,大量典籍被毁,以至于「 ”五官失法,百姓昏乱”。 蒙谷将自己誓死保护下来的《鸡次之典》献出后,「 ”五官得法,百姓大治”,《战国策》中夸奖蒙谷的功劳,说这「 ”与存国相若”。保护好《鸡次之典》的功绩,与兴复楚国几乎相等,可见这部法典的地位至高,或许相当于楚国各领域的综合性法典。因此它丢失之后,各官衙部门都找不到处理政务的规范,才造成的国家的紊乱。 这件事情充分可以证明,早在两千年前的楚国,事事「 ”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了政府机构运转的核心。中华民族法治的传统,是自祖先的智慧中,早已传承下来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 陈绍辉. 楚国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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