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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证在哪里年检 我想请问一下,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此作废了呢?我是上海

火烧 2021-06-22 12:53:50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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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此作废了呢?我是上海  

我想请问一下,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此作废了呢?我是上海

以下为从湖北省财政厅:ecz.gov./structure/index
各法规中提取的资讯,对同一内容不同法规的说法都汇总如下(我也要年检,找了半天的,当然如果你不是湖北的可能还有些出入但原则上都大同小异的)
办理的机构?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定期登记,具体登记工作由县级(含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本次登记工作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只负责对本辖区会计人员登记内容稽核汇总,然后以Excel电子表格集中上报市、州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事项。“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资讯系统”省与市、州、县(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联网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工作由市、州、县(市)直接办理。
到证书签发机关办理登记。对有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经所属单位财会部门审查盖章,所属单位可以集中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也可由个人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对无工作单位的会计人员,填表后直接到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实行按属地原则分级管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发证和管理;中央在鄂和省属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发证和管理;中央和省属在汉企、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颁发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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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期限?
按规定办理定期登记的持证人员应当填写《湖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表》(附件1),持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的有效证明(有变更事项的,均需持变更事项的有效证件)
关于登记时须持那些证明或证件问题。
2、2006年5月1日以后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提供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即可;
3、需要变更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工作单位等事项的,要提供相关证书或证件。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到属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注册登记:初次上岗、离岗会计人员的登记。
定期登记:持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主要登记持证人员是否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了解持证人员奖罚情况、在岗情况等。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可作为各单位任用会计人员的依据,但不能享有在岗会计人员的各项职责、权利和义务。持证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三十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持证上岗注册登记手续。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到签发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原则上两年一次,结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一同进行,并纳入《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会计人员接受培训情况由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档案,包括《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培训内容、培训日期、累计培训学时数等,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稽核后确认,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会计人员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由当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根据《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记载情况在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列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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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
关于会计人员到哪里接受继续教育问题。会计人员应到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管理,并在省财政厅和各级财政部门网站上公布的社会会计培训机构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内部会计人员培训,经同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备案确认的均属有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组织培训和自学两种。
(一)组织培训的形式包括:
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
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
3、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
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
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
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
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培训形式有:
(一)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社会培训机构和行业、系统业务主管部门及社会团体(简称:培训单位)组织的会计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二)在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登记备案的网路远端会计相关知识培训。
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管理,依据现行有关档案规定对本辖区的会计培训单位要重新进行清理、确认和登记备案,并在网上或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本《办法》适用于经各级财政部门认可,实行备案管理的会计培训单位和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会计专业知识培训、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电算化培训等。会计培训单位包括社会团体、中介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职业教育学校及普通大、中专院校从事会计培训的部门。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的培训包括本系统或本行业的会计人员开展会计专业知识和继续教育的培训。
会计培训单位必须按政策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管理,自觉配合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按规定收取培训费、教材费,不得滥办班、滥收费;会计培训单位不得设立分支培训点,同城的会计培训单位只能到一个财政机关申请备案登记;财政部门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必须公布本单位服务承诺书。
凡经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均在“湖北省财政厅资讯网—财政管理—湖北会计之窗”栏目公示,(网址::ecz.gov./),由各级财政部门对所确认的会计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培训场所设立“服务质量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对符合条件承担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单位,由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汇总本辖区登记备案的培训单位(附表3),统一在每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登记备案并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培训单位不予备案确认,并对其所开展的培训活动不予认可,取消培训资格,并在网上和媒体公告,同时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收费不办班或多收费少办班的;
(二)虚设培训场所,以假证件、证书欺骗备案核准机关的;
(三)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有第十二条情形之一限期未进行整改的;
(四)以虚假广告欺骗考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对培训单位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属地财政部门要对备案确认的培训机构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
2、社会会计培训单位要向培训物件公布《服务承诺书》;
3、省财政厅对备案确认的社会会计培训单位每年不定期的在“湖北省财政厅资讯网”上公示;
4、属地财政部门不定期的对备案确认的培训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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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
关于哪些会计人员在登记中不需要接受培训学习的问题。《暂行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几种形式都视为完成当年或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在把握上应注意:一是认定问题。必须由会计人员提供有效的证件。例如:正在接受学历教育的应提供“学生证”或学校出具所学专业的相关证明;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由参考人员提供成绩单或准考证号及身份证。参加其它财经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需要提供组织机构管理签发的合格证明。二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和注册会计师考试,一年同时通过全部课程的人员,可视为完成一个登记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即:48学时)。
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的会计人员,凭学生证以及学校出具的当年所学课时的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稽核确认后,可冲抵当年培训时间,并在《湖北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
具备下列条件的视同完成当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
(一)年度内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或会计学术组织认可的会计专业课题研究或在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一篇会计类学术论文。
(二)正在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学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财务管理、注册会计师、审计、统计等专业学历教育。
(三)通过本年度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或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考试中任何一个科目。
(四)参加市、州、直管市、林区以上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知识竞赛获奖者。获奖前三名的,可视同完成一个周期的继续教育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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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持证人员不参加定期登记的予以公告。连续在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其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三年有效,有效期满仍未从事会计工作的,且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年检的其所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主要稽核持证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遵守财经法规和职业纪律、奖惩情况、继续教育培训及诚信建设等内容。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财政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并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人员不按照《会计法》办事,丧失原则,玩忽职守,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不宜再从事会计工作的;
2、未按规定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且脱离会计工作岗位三年以上者;
3、逾期不参加年检者。
按规定未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1、年度内未接受教育或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会计人员,如无正当理由的,予以警告。
2、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高阶会计师资格评审;不得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财政部门不予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3、连续三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三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的会计人员,由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作出或建议作出取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
4、 被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岗位的工作,二年内(含二年)不得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如在二年后想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须经市级以上(含市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重新参加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考试或评审。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除第九条列示的情况外,属地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及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接受继续教育。
(一)连续二年未接受继续教育或连续二年未按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登记,不得参加本年度会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并责令其六个月内改正,同时通报用人单位,逾期不改的,用人单位不得聘其从事会计工作。
(二) 连续两个周期未接受继续教育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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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年检?
目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按如下规定处理:
1、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2、初级(含初级)以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我想请问一下,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没有年检,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会计从业资格证就此作废了呢?我是云南

所谓年检就是每年参加一次财政局组织的会计培训,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如果差一年是绝对没有问题的,今年补上就是了,差两年可能问题不大,去问问财政局会计服务部门,时间长了就不好说了.

会计从业资格证没年检该怎么办呀?作废了吗

05年还没有年检应该是作废了,你问一下这个枯吧 190∧3629∧556,在武汉口碑不错的,不知道能不能帮你补上年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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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会计从业资格证几年一检,不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会作废吗?

湖北会计证是两年年审一次,这个两年是说两年之内,比如说你是2011年7月拿到的会计证,那么你的会计证就要在2013年7月之前完成会计证年检。假如你在2013年7月忘记了会计证年检,那么不要紧,您在2014、2015年一定记得按时补上这次年检,因为此时你再不年检,以后就没机会年检咯!会计证失效了财政局可不会帮你年检滴!像你这样会计证不方便年检的话可以联络这个枯枯:7066加上71050,服务特好的一个会计朋友,希望能帮到你。

请问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没有年检是不是要作废?

对啊,一般是二年不注册去,就会被预设为自己放弃了!
不过我觉得注册一下也不麻烦,不就是交钱吗,交了就是了!
没那证还真不行,可是呢,交了钱又觉得委屈了,呵呵,没办法!
交吧,兄弟,谁让你考了这个证呢,考别的证也是一样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6年没有年检过,该怎么办?

那要看你会计证是在哪里取到的,现在属于什么地方管理了,如果是小地方就好办了,直接把那6年年检的钱给财政局他就给你盖章,我姐姐两年没检,就是这么办的。如果是大城市或比较严的地方应该就不好办了,也许也可以补钱盖章那就看你的运气了,试试吧,祝你好运了!

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一年之后没年检是不是就作废了

会计从业资格证证一年之后没年检不会就作废。
1、年检时间都会在财政局的网站上公布,只需关注下即可。基本上时间都在10月份到年底进行年检。
2、要求年检的时候,财政局都安排的课程上课, 如果实在很忙,可以请假,但是费用必须要去交纳。
3、每年需要年检。若落过了一次,记得第二年必须要去年检,超过两年了,这本证书就会无效。

武汉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地点是哪,会计从业资格证怎么年检才好呢?

武汉会计证是两年年检一次,两年继续教育必须满48学时考试才能得到财政局认可,本人是找了武汉依明教育帮忙的,枯枯:5710加上079736,以后有这方面的东西,都可以问她的

会计从业资格证几年不年检就作废

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取消了,但是会计继续教育仍然需要,如果想考其他会计证,可考虑初级会计考试。
有些准入类职业资格,虽然有法律法规的设定依据,但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关系不密切,其实不宜采取职业资格方式管理,比如会计证,宜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后予以取消。
截至2017年,我国已有443万人取得了初级会计职称,有169万人取得了中级职称,还有逾23.5万的会计人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成为中注协会员。
按照规定本年度取得的会计证,本年度不用继续教育,从第二年开始需要继续教育,具体时间就要当地的财政厅什么时候安排,随时关注当地会计网站,或者报个培训班让培训学校给你安排时间。
继续教育成为晋升考核依据,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扩大了继续教育的范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政策之外,参加继续教育更是为了提示自己
抛开政策不谈,会计证的入门地位已不存在,从事会计行业肯定要继续教育的,会计工作上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的变动比较频繁,不学习就会跟不上。会计工作的专业性要求高,所以会计人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继续教育不止是为了政策,也是为了自己多学习知识,适应会计行业的发展,更好的得到晋升。
所以,虽然会计从业考试已取消,但继续教育不可丢。
目前我国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已达1400万之巨,这还不包括CPA在内,但真正高阶人才稀缺,绝大部分停留在算账、报账、编表阶段,呈现明显的金字塔结构。实际上,要真正做好会计工作,要对企业的具体业务、执行机制、市场风险有很深的理解,这样,才能真正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2017年11月4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此前,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此前会计法规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决定,会计人员有“不依法设定会计账簿的”“私设会计账簿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等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根据此前会计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决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会计继续教育物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征求意见稿)》指出,持有会计证的小伙伴以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小伙伴都需参加继续教育,详情如下: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
同时: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60学分。

1、年检时间都会在财政局的网站上公布,只需关注下即可。基本上时间都在10月份到年底进行年检。
2、要求年检的时候,财政局都安排的课程上课, 如果实在很忙,可以请假,但是费用必须要去交纳。
3、每年需要年检。若落过了一次,记得第二年必须要去年检,超过两年了,这本证书就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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