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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锅炉和普通锅炉的区别 我是小企业 做特种装置的,主要为锅炉这一块,想问问是不是一定要办生产许可证?又要在哪里办好?

火烧 2022-09-01 23:16:15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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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企业 做特种装置的,主要为锅炉这一块,想问问是不是一定要办生产许可证?又要在哪里办好?  

我是小企业 做特种装置的,主要为锅炉这一块,想问问是不是一定要办生产许可证?又要在哪里办好??

一、《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条例》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装置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二、特种装置行政许可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鉴定评审、颁发许可证等环节。

哪些企业一定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在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的只要是生产厂家都要

特种装置生产商有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还需要一般的生产许可证么?

不需要啊

办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需要哪些条件?

必备的生产装置 检测装置 有资质的人员 级工程师等 场地和注册资金也有一定的要求

生产工业除尘装置(除尘器),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吗?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装置许可证?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没有工业除尘装置(除尘器)产品这一项,所以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生产工业除尘装置(除尘器)不属于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所以也不需要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业除尘装置(除尘器)也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所以也不需要办理特种装置制造许可证。

急!请问如果要上生产锅炉装置的专案,需要办生产许可证吗?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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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装置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装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装置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装置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装置。
本规定所称“特种装置”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装置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装置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装置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装置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装置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装置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装置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装置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 从事特种装置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专案的特种装置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通用规定
第一节 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 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 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装置,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装置,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单位不得制造相应产品。
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的取(换)证和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规定执行。
特种装置安全认可证的取(换)证工作,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证书申请的受理分别由国家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或者省级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审查工作由国家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审查合格后,分别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提供使用者使用:
(一)试制特种装置新产品或者部件;
(二)制造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或者部件。
需要正式生产的,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后,方可以正式生产、销售。从型式试验合格到提出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取证申请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九条 特种装置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档案,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装置,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装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装置,必须明确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代理商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该代理商必须持接受委托代理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省级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凡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特种装置的产品或者部件,其同类型首台产品或者部件必须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以正式销售。
第二节 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第十一条 特种装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对特种装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安装、维修保养、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以承担认可专案的业务。该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特种装置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二条 安装、大修、改造特种装置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安装、大修、改造后特种装置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向规定的监督检验机构提出验收检验申请,并由执行当次验收检验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合格的,发给特种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行政部门不得要求再进行强制性的验收检验。
第十四条 安装、大修、改造的特种装置验收合格后,负责该专案施工的单位必须将施工的技术档案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存入该特种装置的技术档案。
第三节 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对特种装置使用和运营的安全负责。
特种装置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装置。对使用的特种装置,必须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第十六条 新增特种装置,在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装置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装置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装置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特种装置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装置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其影响安全的隐患。
第十九条 特种装置作业人员(指特种装置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装置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在用特种装置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装置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装置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取得特种装置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装置日常的维修保养。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装置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执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在用特种装置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装置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装置不得使用。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验收检验或者定期检验合格报告之日起计算。各类特种装置定期检验的周期按第三章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期限要求的特种装置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装置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当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特种装置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装置,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第四节 监督、监察与监督检验
第二十六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上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安排,对特种装置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特种装置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装置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专案)、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装置要求:

叉车:(1)焊接装置(2)机加工装置(2)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3)涂装装置(4)铸造装置。

二、工艺装置要求

工艺装备要求:

轻小型起重装置

叉车:(1)车架,门架,护顶架工装和专用工装(2)装配用起重装置。

三、检测装置要求

检测装置要求:

轻小型起重装置

你所说的法兰属于特种装置里的元件生产,我不知道是用在管道上的还是用在容器上的,“类别”、“级别”和“品种”可以去查国家的特种装置目录(网上都有),上面有具体的分类程式码,只要按照你单位的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程式码即可。“代表产品”指的是你们单位所出的典型产品,“原有许可”是你们原来所取得的资质,如果为初次取证可以不填。如果还不明白,可以去当地的特种装置安全监察机构(质检局特监处或特监科)指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咨询。

油管生产是否需要特种装置生产许可证

你的问题表述的不清楚,你下载这个档案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里边有具体的引数,对照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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