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交通事故车主应该怎样应对 二手车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原车主有关联吗
二手车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原车主有关联吗
二手车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和原车主有关联吗
已经买卖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没有责任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手车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无需担责。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复函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是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惩罚。”
二手车交易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有责任吗
依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当事人之间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故二手车交易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无责。
二手车没有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该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有双方签字的买卖机动车合同,实际交付车辆没有过户,出了事情,有买家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没过户的二手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当事人双方签署有买卖合同实际交付了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此期间发生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买家当事人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未过户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附连带责任吗
如果驾驶员无力赔偿,原车主附带赔偿责任。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赔偿责任吗
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一般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32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
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2001年12月31日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38号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有责任吗
车主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二、原车主原则上应负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作出([2001]民一他字第32号)的答复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连环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利,因此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本人认为,这一答复是基于将机动车视为与一般动产无异,依照动产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的理论,无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随着《物权法》之生效,以上解答应该与《物权法》抵触。依照《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应仅仅理解为善意购买者,应当包括受害者。 在19世纪,侵权法的一大原则是“为自己责任”,但是随着工业化的进展,危险责任的出现,导致行为与责任分离。车辆无疑是个危险物,物的所有人对自己车辆应当承担责任,在没有变更所有权登记之前,广大不知情的民众只能依照登记的公信力向登记权人主张权利,即使在诉讼过程中,已查清车辆已实际交付,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