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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律法有多严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

火烧 2022-12-03 03:47:43 1125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

商鞅变法改革的巨大成就,使秦国国力迅速强盛起来。秦王嬴政即位后,开始着手进行兼并统一战争。在公元前230年至前221年的短短十年间,秦国先后灭掉韩、魏、楚、赵、燕、齐六国,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多民族统一国家——秦朝。它继承秦国商鞅变法的改革成果,坚持先秦法家“法治”、“重刑”的法制原则,确立了一套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特色的法制体系。由于秦朝的暴政峻法严重激化了社会矛盾,仅仅十余年后即被农民战争推翻。但它所确立的统一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法制体系,却对汉朝以后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主要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是在战国后期秦国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律即秦律,是国家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属于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从秦简所见近三十种律名来看,秦律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也相当广泛,远远超出李悝《法经》的六篇范围。
命、令、制、诏是皇帝代表国家发布的诏令圣旨或法令文告。据东汉蔡邕解释:“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诏书;诏,告也。”由于它们是由皇帝直接颁布的,因而法律效力一般高于其他法律形式,甚至凌驾于成文法典之上。
程是规章、章程的简称。《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下》颜师古注:“程,法式也。”秦简的《工人程》即程的一种,是关于官营手工业生产定额制度的规定。“人程”亦称“员程”,是关于人员、时间、定额的规定或章程。秦简《为吏之道》中即有“员程”的记述。
式是程式、格式的简称,是关于审理案件程序的司法规则或文书程式,供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时参考使用。秦简《封诊式》即属此类法律形式。其中兼有案件的调查、检验、侦破笔录即“爰书”。
课属检验、考核及督课性质的专门法规。秦简有《牛羊课》,即考核、督课畜牧人员饲养管理牛羊的专门法规。
秦朝规定,法律的解释权属于官府或官吏,法律解释与法律条文具有同等效力。秦简《法律答问》即属法律解释。它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内容以及诉讼程序等作出解释甚至是补充。
判例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的先例。秦简称为“廷行事”。廷指官廷、法廷等各级官府,如朝廷、郡廷、县廷之类;行事即已决、已行的事例与案例,它也可以作为审理判决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律内容及其特点
经过秦国到秦朝的一系列立法活动,逐步形成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统一法律体系。它内容丰富庞杂,富有时代特征,广泛涉及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方面的法律关系。
一、刑事法律内容
秦政权以先秦法家重刑主义原则为指导,以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法律制度为基础,建立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事法律规范。
(一)刑罚体系
秦政权在沿袭先秦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又有一些新的发展和改进。其最突出的特点,是身体刑的适用范围开始缩小,劳役刑和财产刑的使用有所增多。
生命刑即剥夺罪犯生命的死刑。其执行方式还很不规范,约有一二十种之多,且相当残酷,较典型的如:(1)具五刑,即先施加黥面、劓鼻、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谩骂行为者,还要割去舌头。(2)车裂,即用五匹马将头颅、四肢与身体撕裂。(3)凿颠,即凿击头顶的处决方式。(4)抽胁,即抽取肋骨的处决方式。(5)镬烹,即用大锅将人煮死。
身体刑即残害犯罪者肢体器官的肉刑,是仅次于死刑的酷刑。秦政权基本保留了先秦时期的黥、劓、斩左右趾、宫等肉刑,并常与劳役刑复合使用,如黥劓以为城旦、斩左趾又黥为城旦等。
劳役刑即限制罪犯自由并强制从事劳役的徒刑。秦朝劳役刑的使用相当广泛,在修筑长城、建造宫殿和陵墓等许多土木工程建设中,都有大批劳役刑徒。当时的劳役刑名目繁多,基本形成了一套由重到轻的劳役刑体系:(1)城旦、舂。男犯为城旦,主要服筑城等苦役;女犯为舂,主要服舂米等杂役。《汉书》卷二《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舂者,妇人不豫外徭,但舂作米。”(2)鬼薪、白粲。男犯为鬼薪,主要为宗庙砍柴供祭祀等使用;女犯为白粲,主要为宗庙择米供祭祀等使用。《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坐择米使正白为白粲。”(3)隶臣、隶妾,即罚作官府奴婢。“男子为隶臣,女子为隶妾。”(4)司寇、候,即强制犯人在边地伺察寇盗,警戒敌情。
耻辱刑是带有羞辱性质的刑罚。古人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 故损害身体及鬓发胡须均属不孝行为,而强制剃除鬓发胡须则是对罪犯的羞辱性处罚。秦政权的耻辱刑主要有:(1)髡刑,即强制剃除鬓发胡须。《说文解字·髟部》:“髡,剃发也。”(2)耐刑,即强制剃除鬓毛胡须而保留头发,故轻于髡刑。耐字本作耏。《说文解字·而部》:“耏,罪不至髡也。”
身份刑即剥夺违法者官职爵位等身份地位的刑罚,主要刑名有:(1)废刑,即废除官籍,开除公职,终身不得重新叙用。(2)夺爵,即削夺爵位,剥夺其特权地位。
财产刑即罚没财产之类的处罚,主要刑名有:(1)赀刑,是缴纳财物或以劳役抵偿的刑罚。《说文解字·贝部》称:“赀,小罚以财自赎也。”赀刑种类很多,分为赀布、赀盾、赀甲、赀徭、赀戍等。布是一种货币,盾是盾牌,甲是铠甲,徭指徭役,戍指戍边,故赀刑有罚金、罚物、罚役之别。(2)赎刑,即以铜、盾、甲等财物或力役赎抵原定刑罚,包括赎耐、赎迁、赎黥、赎宫、赎死等多种名目。(3)没刑,即没收财产充入官府。
流放刑是强制被流放者迁徙到指定地区,不准擅自迁返原处的刑罚,包括迁、徙、谪等不同刑名。按流放原因和被流放者的性质,可分为三种情况:(1)有罪流放,即对罪犯直接处以流放刑。如当时有“秦法,有罪迁徙之于蜀汉”的规定。(2)赦罪流放,即对死刑犯减死后的处置。如秦昭襄王二十六年(公元前289年),“赦罪人迁之穰”;二十七年,“赦罪人迁之南阳”等,即属此类。(3)无罪流放,即对威胁统治或危害社会者实施的处罚。如“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
(二)刑法适用制度
为了使各级官吏有效地运用刑法手段,更好地发挥其打击犯罪的职能,巩固专制集权统治,秦政权确立了一些定罪量刑制度。
1.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的规定
刑事责任年龄与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与时间效力。秦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免予追究或依法减轻刑事责任;成年人犯罪后死亡或受到赦免,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例如:有人在赦令颁布前盗窃千钱,并全部花费,赦令颁布后案发,便不再追究刑事责任。[16] 秦简是以身高标准确定成年与未成年的,即男高六尺五寸以上、女高六尺二寸以上为成年,大体相当十六七岁。
2.区分故意与过失的规定
秦律依据犯罪主体的主观动机,将犯罪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前者从重处罚,后者从轻处置,有时还构成不同罪名。例如:甲告乙盗牛或伤人,乙并未盗牛伤人,故意诬告者构成诬告罪,反之为控告不实。司法官量刑不当,故意者构成“不直”罪,过失者仅为“失刑”罪。
3.加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累犯、五人以上的共犯及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加重处罚。例如:教唆成年人盗窃杀人,依法处一般死刑;教唆身高不满六尺的未成年人盗窃杀人,则处残酷的磔刑。 五人以下盗窃,赃值超过660钱,仅黥劓为城旦;660钱以下,则黥为城旦或处迁刑;而五人以上共同盗窃一钱以上,即斩左趾并黥为城旦。
4.减免刑罚的规定
秦律对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消除犯罪后果者酌情减免刑罚。例如:司寇刑徒盗窃110钱后主动自首,从轻耐为隶臣,或罚缴两付铠甲。被监押罪犯逃亡,监押者主动抓获或由亲友代为抓获,也可免责。
5.诬告反坐的规定
秦律对故意诬告他人者,以所诬陷的罪刑进行处罚。例如:应处耐司寇刑者,以耐隶臣罪诬告他人,诬告者反坐耐隶臣刑;应完城旦者,以黥城旦罪诬告人,诬告者反坐黥城旦刑。
6.犯罪连坐的规定
犯罪连坐即一人犯罪,其他有关联的人一同株连受罚。秦律规定的犯罪连坐的适用范围有三种。一是亲属连坐。如秦法规定:“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不积极从事农耕生产而致贫穷者,其妻子儿女籍没为官府奴婢。二是邻里连坐。如秦法规定:“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据司马贞《索隐》解释:“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三是职务连坐。如“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被任用者违法犯罪,任用该人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主要罪名
在重刑主义原则指导下,秦律规定了许多罪名。其中最主要的罪名,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七类。
1.危害专制皇权罪
这是最严重的犯罪,主要有:(1)诽谤。秦律规定:“诽谤者族。”(2)妖言。秦始皇坑杀460余名诸生方士,罪名就是“诽谤”和“为妖言以乱黔首”。(3)妄言。秦律规定:“妄言者无类。”“无类”即处族刑。(4)以古非今。秦始皇《焚书令》有“以古非今者族”的规定。(5)非所宜言。秦二世曾下令御史,以“非所宜言”罪逮捕发表言论的诸生。(6)废令;犯令。违反令的规定,应为而不为者为废令,不应为而为者为犯令。
2.妨害社会秩序罪
这类犯罪主要有:(1)挟书;偶语诗书。《焚书令》规定:挟书罪即私藏违禁书籍,黥为城旦;“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2)投书。投递匿名信者,依法拘捕,审讯定罪。(3)诬告。秦律实行诬告反坐制度。(4)诈伪。包括伪造文书、官印、封泥等。
3.破坏经济秩序罪
秦简关于这方面罪名主要有:(1)逋事;乏徭。前者是拒绝报到应征,逃避服役;后者是报到后逃亡避役。(2)匿户。隐匿户口,不征发徭役,不缴纳户赋。(3)盗徙封。私自移动田界,处赎耐刑。
4.人身伤害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大量人身伤害罪的刑律规定,主要有贼杀(故意杀人);贼伤(故意伤害);斗杀(斗殴杀人);斗伤(斗殴伤人);强奸;和奸(通奸)等罪名。
5.侵犯官私财产罪
秦简《法律答问》有许多这方面规定,主要是盗及群盗等罪名,《封诊式》也有相关案例。
6.破坏婚姻家庭罪
秦简此类罪名主要有:(1)不孝。父母或祖父母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罚。(2)弃妻不书。休妻不申报登记者,处刑赀二甲。(3)去夫亡。妻子擅自逃亡,黥为城旦舂。(3)娶人亡妻。娶他人“去夫亡”妻,黥城旦舂。(4)擅杀子。擅自杀死子女,黥为城旦舂;擅杀养子,弃市。
7.官吏失职渎职罪
官吏失职渎职罪的表现很多,往往构成不同罪名。如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构成不直罪;故意有罪不判或减轻罪责,构成纵囚罪;而过失造成量刑不当,则构成失刑罪。
民事法律内容
秦朝的民事立法,主要涉及财产所有权及婚姻家庭制度等方面的法律内容。
(一)所有权
秦朝所有权的客体,是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之类的各种官私财产。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为田开阡陌封疆”,开始建立新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它以国君集权控制下的国有制为主,同时存在一部分私有土地。随着国家普遍授田制和军功赐爵制下的等级授田制的推行,土地所有权处于由国有向私有转化的过渡之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正式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鼓励百姓自行占垦荒地,国家不再限制面积,也不再实行授田。这实际是以法律的形式终止了战国时期各国普遍盛行的国家授田制,明确承认了以先占原则取得土地私有权的合法化。此后,秦朝的土地私有制迅速发展起来。其各种土地所有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任何违法侵权行为都受到严厉制裁。如前引秦律即明确规定:“盗徙封,赎耐。”对土地以外其他官私财产的所有权,秦律也明令予以保护。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或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受到“赀徭三旬”的处罚。
(二)婚姻制度
秦朝婚姻制度受法家“法治”思想影响较大,受儒家“礼治”思想影响较小,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秦律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或解除,须经官府登记备案;否则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前引秦简规定:妻子私自逃亡,其婚姻关系若经官府登记认可,该妻即构成“去夫亡”罪,将受到黥为舂的惩处;若未经登记认可,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不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丈夫私自休弃妻子,不向官府登记备案,则构成“弃妻不书”罪,夫妻双方都要受到“赀二甲”的制裁。
秦朝婚姻制度仍坚持男尊女卑原则,夫妻关系处于不平等地位,秦律就规定了一些维护夫权支配地位的罪名。如前引“去夫亡”和“娶人亡妻”罪的规定,立法宗旨即在于维护夫权;当时把“夫死有子,弃之而嫁”斥之为“倍死不贞”,要求寡妇从一而终,剥夺其再嫁权,也体现了夫权的支配地位。但是,秦朝的夫权并非至高无上,其支配地位也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例如:秦律明确规定,丈夫不得任意伤害妻子;即使妻子凶悍,也不准将其殴打致伤,否则丈夫将受耐刑的处罚。另一方面,妻子有控告丈夫犯罪的权利。如秦律规定,“夫有罪,妻先告”,可以不被籍没为官府奴婢,其陪嫁奴婢、衣物也可不被没收。这种情况是汉朝以后历代法律所禁止的。如隋唐以后的刑律规定,妻子告发丈夫的一般性犯罪,属“十恶”不赦的“不睦”重罪,告者处刑徒二年。此外,秦朝还注重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强调“防隔内外,禁止淫泆,男女絜诚”,严厉规定:“夫为寄豭,杀之无罪。”禁止有妇之夫乱搞两性关系。
(三)家庭关系
秦朝家庭关系也受到法家“法治”思想的影响,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首先,秦律仍维护父权家长制,严惩不孝罪。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或祖父母等家长有权控告不孝子孙,并要求官府对其严刑处治,官府不得拒绝受理。秦简《封诊式》收录有多起此类案例。但是,秦律对父权家长制的维护有一定条件和限制。如前引秦律规定,父母尊长不得随意杀害子女卑幼,否则将构成“擅杀子”罪,要受到黥为城旦舂的处罚;倘若杀害养子,则处弃市极刑。其次,秦律对子女卑幼殴打尊长的行为,处罚较汉朝以后各代要轻。如秦律规定,殴打祖父母或曾祖父母,处黥为城旦舂刑。而在隋唐以后的各代刑律规定中,这种行为属“十恶”不赦的“恶逆”重罪,一律处以斩刑。
三、经济法律内容
自秦国商鞅变法以来,直到秦朝建立以后,非常重视加强经济立法。秦简中就有大量经济法规,集中于《秦律十八种》,主要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工律》、《工人程》、《均工律》、《徭律》、《司空律》、《效律》等十余种,内容涉及农、牧、工、商等各个领域。
(一)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
自然资源是未经人类加工创造而天然存在的、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繁衍并增殖财富的自然孳生物,包括土地、山林、川泽、矿藏、野生动植物等各个种类。秦政权继承商周以来的历史传统,非常重视利用自然资源为人类服务,并运用法律对其加以保护。如《田律》规定,自春二月至夏七月的动植物成长季节,严禁砍伐山林、取草烧灰、堵塞河湖渠道、采摘发芽期植物、捕捉幼兽幼鸟、获取鸟卵、毒杀鱼鳖、设置陷井网罟捕捉鸟兽,不准猎狗追咬幼畜幼兽。
(二)农业生产的督课管理
秦政权以农立国,推行重农抑商政策,以法律手段鼓励和保障农业生产。例如:为了督课农耕生产,《田律》规定,农民不论耕作与否,均按占田面积征收赋税;降雨、谷物抽穗或旱涝、虫情灾害,须立刻书面报告雨量大小、受益或抽穗面积、受灾损失状况等,以便官府掌握农情。为了保证不误农时,《戍律》规定,一户不得征调两人以上同时服役,违者“赀二甲”。《司空律》规定,播种和耘苗季节,以劳役赎抵赀刑债务者,可以分别回家务农二十天。《仓律》则规定,每年二至九月的农忙时节,从事农田耕作的隶臣每月增加半石口粮。此外,《仓律》还详细规定了种籽的入仓、存放、保管、检验、出仓等严格手续及每亩地的播种量。
(三)畜牧生产的管理考核
秦政权很重视畜牧业的发展,秦简中就有大量畜牧生产管理考核的法律内容。例如:在饲草的征收管理方面,《田律》要求农民,每顷耕地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仓律》规定,饲草的入仓,要登记簿籍上报内史;其存贮、增垛、检验、出仓等,也要按规定履行手续。在牛羊的饲养考核方面,《厩苑律》规定,每年农历正、四、七、十月,定期检查评估耕牛的饲养和使用情况,对有关人员及其主管官员进行考核奖惩;官府用牛一年死亡率超过三分之一者,将追究饲养员及主管官吏的刑事责任。《牛羊课》则规定了牛羊的繁殖率,凡达不到规定指标者,啬夫和佐等负责人各赀一盾。
(四)官营手工业的严密控制
秦政权的冶铁、煮盐、农具与兵器制造等重要手工业部门基本都实行官营生产方式,并制订了许多加强官营手工业管理控制的法律法规。例如:《工律》规定,同类产品必须规格相同,不同规格的产品不得列入同类。《工人程》规定了不同年龄、性别、体力、工种、技术熟练程度者的不同劳动定额及折算方法;《均工律》规定了学徒工劳动定额的计算及培训指导要求和奖惩标准。此外,《秦律杂抄》还收录各种手工业生产考核与处罚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极为丰富。
(五)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
秦政权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对市场贸易的监督管理尤为严格。例如:《金布律》规定,市场出售的商品,价值一钱以上,必须用木签明码标价。《关市律》规定,官府工商业者收取货款后,必须当众放入盛钱的密封容器中,使买主等亲眼目睹,“不从令者赀一甲”。《效律》和《工律》则规定了度量衡的误差标准和定期检查校正制度,超出法定误差限度或违反检查校正制度,要受到赀盾或赀甲等处罚。
(六)货币的保管使用
秦始皇统一货币以前,国家通行货币有铜钱、黄金、布帛三种,《金布律》严格规定了它们的统一规格和兑换比价,严禁对钱或布随意选择使用,否则将追究当事人及知情不报的商贾伍长和有关官吏的法律责任。官府收入钱币,要按规定封存,并以主管令、丞印章封缄;取用时须查验印封无误,方可启封。
四、行政法律内容
秦朝统一全国后,建立了一套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管理体制,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
(一)皇帝制度的创立
秦始皇统一全国,“平定天下,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自上古以来未尝有”。他“自以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秦王的称号已不足以“称成功,传后世”,遂更名号为皇帝,创制了一系列保障皇帝制度的政治法律制度。如皇帝之“命为制,令为诏”;皇帝自称“朕”,臣民称其“陛下”,上书或言事称“上”;皇帝驾临称“幸”,死亡称“崩”;皇帝名字须避讳,如秦始皇名政,里正改称里典,正月改称端月等;文书奏章有指代皇帝的字辞,须另行抬头顶格书写;等等。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权力,“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所有臣民都是皇帝的奴仆;并以朝贺、符玺、宗庙祭祀、宫殿陵寝、皇位继承、宗室外戚、后宫嫔妃、内侍宦官等相关制度,维护皇帝的专制地位和集权统治。任何违反或触犯皇帝制度的思想言行都是最严重的犯罪,都要受到最严厉的制裁。
(二)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
为了有效地管理统一国家,秦朝开始建立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体制。
中央设三公列卿制。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分掌行政、军事、监察等职。御史大夫除监察文武百官外,还兼任副丞相职务,协助皇帝和丞相处理日常政事。御史大夫下设御史若干人,或掌管朝廷图书秘籍,处理文书奏章,存校法律政令;或作为皇帝耳目,察举违法官吏;或奉命参与司法审判活动。列卿主要包括:奉常,掌宗庙礼仪;郎中令,掌宫廷警卫;卫尉,掌宫门屯卫;太仆,掌宫廷车马;廷尉,掌司法刑狱;典客,掌异族往来事务;宗正,掌宗室皇族事务;少府,掌皇家财政;中尉,掌京师卫戍治安;治粟内史,掌国家财政;将作少府,掌宫室兴缮;主爵中尉,掌列侯封爵;典属国,掌边疆属国;詹事,掌皇后太子家事;等等。
地方设郡县制。各郡分置守、丞、尉、监,负责行政、司法、军事、监察等事务。郡下置县,县设令(长)、丞、尉,分管行政、司法、军事等事务。县下辖乡,乡置三老、啬夫、游徼,分掌教化、赋役、辞讼、治安等。乡下置里,里有里典(正);里下为伍,伍有伍老,百姓互相连保。
(三)行政法律规范的颁行
自秦国至秦朝,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以秦简为例,即有《置吏律》、《除吏律》、《除弟子律》、《尉杂律》、《内史杂》、《行书律》、《传食律》、《军爵律》、《中劳律》、《公车司马猎律》、《敦表律》、《捕盗律》、《效律》、《藏律》、《为吏之道》等近二十种之多,涉及经济、军事、外交、司法、狱政、交通、社会治安、宫廷警卫等各个领域,其中也包括官吏的选拔、任免、监察、考核、奖惩等国家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内容。
五、秦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产生于战国后期至秦朝统一的社会转型时代,受到传统与变革的双重影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
第一,革除旧法,残存旧制。在春秋战国时期新旧制度的交替过程中,秦律作为一部维护新生制度的成文法,明确规定了一些限制奴隶制的法律内容。如秦律严禁掠取人质抵偿债务,违者“皆赀二甲”,以限制债务奴隶的扩大。《军爵律》规定,奴隶立有军功,可以免除奴隶身份,并取得相应爵位,也可以用爵位赎免其亲属的奴隶身份。《司空律》规定,百姓在应征服役期外自愿戍边五年,也可赎免一名亲属的奴隶身份。
另一方面,秦律作为一部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不可避免地仍会保留一些过渡性的旧制度残余。例如:俘虏身份为奴隶;某些犯罪者或有关人员籍没为奴婢;奴婢子女世袭为奴;奴隶可以买卖赏赐;主人刑杀奴隶,奴隶无控告权,官府亦不准受理,坚持控告者有罪;这些规定显然有保护和扩大奴隶制残余的倾向。
第二,重法轻礼,厉行“法治”。在先秦法家“法治”原则的指导下,秦政权放弃“礼治”思想,坚持“明法度,定律令”,通过焚书坑儒、统一思想、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等手段,确立了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制度与独裁统治,使秦律具有重法轻礼、厉行“法治”的鲜明特征。
第三,重刑轻罪,刑罚严酷。秦律继承先秦法家“重刑轻罪”的定罪量刑原则,制定了一套严酷残暴的刑罚制度。如前引秦律规定,“盗采人桑叶,臧(赃)不盈一钱”,就要“赀徭三旬”;五人以上共盗赃值一钱,则斩左趾并黥为城旦;甚至“诽谤者族”;“敢有挟书者族”;“妄言者无类”;“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从而使 “劓鼻盈累,断足盈车,举河以西,不足以受天下之徒”,罪犯刑徒数量激增。
第四,内容丰富,体系繁杂。如前所述,秦律内容非常丰富,调整范围相当广泛。它以李悝《法经》确立的“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原则为宗旨,以维护官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巩固君主专制集权国家的社会秩序为基本内容,涉及社会关系的诸多方面。但是,由于早期立法技术的局限,秦律未进行系统全面的整理,因而导致其内容琐碎,条目繁缛,体系繁杂,缺乏条理,有的法律概念不确切,某些条文互相重复或自相矛盾。

秦朝行政系统的特点是什么

三公九卿分相全,郡县两级与中央相互联系;皇帝在上大权独揽,高度的中央集权。

秦朝三公九卿的特点是什么?

主要特点为:
1.由皇帝任免,不得世袭。
2.分工明确,行政效率高。
3.丞相位高权重
4.新的较完备的官僚制度。
5皇帝拥有最终决策权。
可简单参考三公九卿的职责:
三公:
丞相,协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
太尉,管理军事;
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理国家监察事务。
九卿分别为:
奉常,掌管宗庙祭祀,和国家之礼;
郎中令,负责皇帝禁卫;
卫尉,负责皇宫守卫;
太仆,负责皇帝车马;
少府,负责皇帝财政;
廷尉,负责司法;
典客,负责外交和内部少数民族事务;
治粟内史,负责粮食和财政;
宗正,负责皇室事务。

什么是郡县制?秦朝郡县制的特点是什么

郡县制与地方政权组织光有中央政府机构而无地方行政机构,仍然形不成强大的封建统治网络。但建立什么样的地方行政机构,这在秦统一六国之后是经历了一场激烈争论的。以丞相王绾为首的群臣,主张沿用周代以来的封国建藩制度,分封诸皇子为王。他们的理由是有利于统治新征服的六国地区。而廷尉李斯则力排众议,主张废除分封诸侯制度,全面推行郡县制度。很显然,李斯的主张符合专制皇权和统一的要求。因而得到了秦始皇的采纳,将全国分为三十六郡。后随边境的不断开发和郡治的调整,增至四十余郡。
郡,是中央政府辖下的地方行政单位,其组织机构与中央政府略同,设郡守、郡尉、郡监(监御史)。郡守,为一郡最高行政长官,掌全郡政务,直接受中央政府节制;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郡监,掌监察工作。
郡以下设县或道。县是秦朝统治机构中关键的一级组织,是从中央到地方政府机构中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个单位。内地设县,边地少数民族地区设道。满万户以上的县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令、长为一县之首,掌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县令下设尉、丞。尉,掌全县军事和治安;丞,为县令或县长的助手,掌全县司法。

秦朝至北宋货币变化的特点是什么

中国古代的货币在秦汉时得以统一。秦始皇灭六国后,废除各国的布币、刀币等旧币,统一为方孔钱。将方孔半两钱作为法定货币,中国古货币的形态从此固定下来了,一直由秦朝沿用到清末。
西汉的铜钱仍然是用其重量来命名的,但重量与名称渐渐地不符了。西汉的铜钱主要有三种:半两、三铢、五铢。西汉末年,王莽摄政和新朝统治时期,托古改制,十余年间就进行了四次大的币制改革,王莽钱名目等级繁杂,其币制改革以失败告终。东汉所铸的钱,都是五铢钱。
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动乱,金属货币的流通范围减小,且形制多样,币值不一,出现了重物轻币的现象。三国时期的曹魏实行的实物货币政策,魏明帝时恢复铸行五铢钱,形制与东汉时期五铢相似。蜀汉和东吴多实行大钱。属币主要有:直百五铢、直百等。吴币主要有:大泉五百、大泉当千、大泉二千等。
西晋成立后主要沿用汉魏旧钱,兼用谷帛等实物;东晋成立之初则沿用用吴国旧钱,后来出现了五铢小钱。
南北朝时期的社会十分动荡,币值混乱,私铸现象严重。北朝从北魏开始,钱文逐渐摆脱纪重局限,逐步向年号钱制过渡。
隋朝的建立,使中国混乱的货币趋向于统一,隋文帝开皇三年铸行了一种合乎标准的五铢钱,并禁止旧钱的流通。开元通宝唐武德四年铸行的年号钱——开元通宝,以前的纪值纪重钱币一去不复返,代之的是宝文币制(主要是通宝、元宝和重宝)。开元通宝是唐朝三百年的主要铸币,另外还铸有乾封重宝、乾元重宝、大历元宝、建中通宝、咸通玄宝及史思明所铸顺天元宝、得壹元宝等。
五代十国政治分裂割据,改朝换代像走马灯一样,各国以铸恶钱来增强自身实力,以达到削弱他国力量的目的,故钱币甚多,但质量不高。
到了宋代则是铸币业比较发达的时期,数量和质量上都超过了前代,是继王莽钱之后的又一个高峰。宋朝货币以铜钱为主,南宋以铁钱为主。北宋以后的年号钱才真正开始盛行,几乎每改年号就铸新钱,钱文有多种书体。同时,白银的流通亦取得了重要的地位。在北宋年间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其后陆续出现有别的纸币:会子和关子,且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秦国律法有多严 秦朝律法的特点是什么?

秦朝有什么政治制度它的特点是什么

确立皇帝制、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在地方实行郡县制。特点是中央集权。

秦朝一方面创设了皇帝制度,在中央设立三公九卿制,在地方推广郡县制;另一方面,又采取了一系列巩固中央集权的措施,如:统一文字、度量衡及货币,销毁兵器,决通川防,广修驰道以及“焚书坑儒”等等。随着进一步北征匈奴、南服百越等措施的实行,统一的多民族的封建独裁国家形成。 另一方面,秦朝的统治极其残暴,无休止的兵役、徭役以及暴虐的刑罚,给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和痛苦。特别是到秦二世当政时期,其统治更加黑暗。于是,陈胜、吴广领导的农民大起义终于将秦朝推向灭亡之路。

秦朝统一后秦货币特点是什么

秦始皇下令废除原各国的旧币,以秦币为基础推行新的货币制度。司马迁在《史记平准书》中记载:“及至秦,分一国之币为三等。黄金以镒为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半两其形制仿玉璧纺轮的圜钱形制而来,方孔圆形,逐渐成为中国制钱的规定模式。
秦始皇不仅对货币的质、量、形、用有明确的规定,而且集中了钱币的铸造权,严禁私人铸钱。实际上秦半两在铸造技术方面并没有超过先秦各国的铜铸币,它的流通信誉是靠国家的法律来维护的。云梦竹简《金布律》记载:“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钱善不善,杂实之。……百姓市用钱美恶杂之,勿敢异。”
早在秦惠文王二年,初次行用钱的时候就把钱币的铸造发行权掌握在王室手中了。秦钱不铸地名,正是铸币发行权集中的反映。秦始皇改革币制,一方面废除各大小诸侯的旧币,另一方面严禁民间私铸,巩固加强国家的铸币权和发行权,这也是秦始皇统一货币最重要的措施。

垄作法的特点是什么?

垄作法耕作方法
在高于地面的土埨上栽种作物的耕作方式。中国华北、东北和内蒙古等地多用于栽培玉米、高粱、甜菜等旱地作物,其他地区主要用于栽培甘薯、马铃薯等薯芋类作物。垄由高凸的垄台和低凹的垄沟组成。其【优点】:垄台土层厚,土壤空隙度大,不易板结,利于作物根系生长;垄作地表面积比平地增加20%~30%,昼间土温比平地增高2~3℃,昼夜温差大,有利于光合产物积累;垄台与垄沟位差大,利于排水防涝,干旱时可顺沟灌水以免受旱;垄台能阻风和降低风速;利于集中施肥。垄的高低、垄距、垄向因作物种类、土质、气候和地势而异。作垄方法有整地后起垄和不整地直接起垄以及山坡地等高起垄。播种方法有?种和扣种。
北方抗旱耕作以蓄墒保墒为中心。最早出现的一种抗旱耕作法可能是畎亩法。畎亩法,由畎和亩两部分组成。畎是沟,亩是垄,畎亩法也就是一种垄作法。这种耕作法对于土地的利用包括“上田弃亩,下田弃畎”两种方式。
【它的特点是】:
在高田里,将作物种在沟里,而不种在垄上,这不叫做“上田弃亩”。
在低田里,将作物种在垄上,而不种在沟内,这就叫“下田弃畎”。
高田种沟不种垄,有利于抗旱保墒;低田种垄不种沟,有利于排水防涝,且有利于通风透光。抗旱主要体现在“上田弃亩”之中。西汉的代田法便将“上田弃亩”的抗旱原理发扬光大。

物权法的特点是什么

正面的观点:

物权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充分展示了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继续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和信心。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物权法在总结中国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设计出一整套体系完备的物权法律规则,在立法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等各个方面,达到了相当完善和成熟的程度。我国物权法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立法指导思想明确。物权法在坚持中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之下,对进入民事活动领域的各种财产实行平等保护,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相互之间的地位平等以及财产平等,是保证商品交换得以正常进行的基本条件。“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马克思语)。物权法规定的有关所有权及其他物权的确认和保护规则,原则上均同等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所拥有的一切合法财产,这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有利于鼓励外商投资和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化。

二是规定的利益平衡得当。法律是利益冲突的平衡器。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中国,协调和平衡各种不同财产利益之间的冲突,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物权法明确界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界限,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权和他物权的客体、内容、权利取得方式和行使方法,在强调对国家财产的法律保护的同时,就农民的集体土地以及私人合法取得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设置了一系列完整、具体的法律救济制度,在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恰当地确定了相互冲突的平衡点,既可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损害和侵吞,又可防止政府滥用公权力侵害集体和私人的合法利益。与此同时,物权法具体、详尽地规定了财产共有、不动产相邻关系以及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准则,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家庭财产纠纷、邻里纠纷、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以及业主之间的纠纷,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依据。

三是立法针对性强。物权法就当前中国老百姓最为关心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有关农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政府征地拆迁的法律限制及补偿和安置措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共用设施的权利归属以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的自动延长等规定,在充分保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条件下,对农民和城市居民的正当利益提供了最大化的法律保障,极大地增强了个人合法财产的安全感,有利于遏制权力腐败和改善政府形象,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是制度设计科学合理。物权法采用了逻辑严密的“总—分”结构形式,在其总则部分,详细规定了立法指导思想、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公示与公信原则以及不动产登记制度和物权救济方法等一般规则;在其分则部分,就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占有制度设计了全面的、操作性很强的具体规则,并力求各种规则的相互协调,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各种财产纷争提供了充足的裁判依据。

学术探讨的观点:

中国物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法。 

一、公私兼涉的物权法 

1、在我国物权法立法当中,物权的主体到底是什么?

根据我国物权法,主体被定义为“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抛开了“自然人”“法人”的称呼,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乃至国有企业,从私法角度说,到底是公法人还是私法人?充分体现了公观念与私观念的冲突与妥协。

2、中国物权法的客体定义亦有问题。

这主要表现在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上。公物和私物是什么关系?我国并没有加以区分,这与我们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是分不开的。

中国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的双重结构问题,物权法的目的是要完成对中国社会财富的分配,而这些问题需要政治解决,不是立法就能解决的。

二、城乡二元的物权法 

不动产的核心在于土地问题。

从实践角度来说,中国城市化和房地产的发展很迅猛,但是农村土地却无法进入市场,这是与城市土地不一样的地方。农村土地的不能流转带来了很多问题,全国人民都知道发生在北京通县宋庄画家村的案例,实在令人纠结、无奈!

三、为什么中国物权法能把公和私跟城乡二元放在一起?

因为中国的财产概念具有太大弹性,含义太多。我国用‘财产’的概念,把公私都给容纳了。

这样物权法,全世界也只有中国才有!所以中国物权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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