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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楼宇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的萌芽,滥觞于人类文明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
楼宇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发展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穴居巢洞,故不可能形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观念。
通说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观念的萌芽,滥觞于人类文明之始的奴隶社会。
在奴隶社会,由于生产和交换的发展,人口大量集聚于城市,城市得以形成。
为满足城市人口居住和经营的需要,公元前两千年的古巴伦王国,产生了类似于现代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建筑物形态,标志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正式萌芽。
在罗马法中,由于贯彻了“一物一权”主义的原则,尤其是确认了所谓“建筑物所有权属于建筑物所附着之土地所有人”或“地上物属土地所有人”的原则,《法国民法典》第644条的规定,开创了近代民法建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先河。
此后,意、葡、西(班牙)、瑞(士)以及旧中国国民政府的民法典等先后建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
进入二十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堪称人类浩劫,原有建筑物遭到极大破坏。
另一方面人口激增,并纷纷涌向城市,致使住宅问题更趋严峻。

但与此同时,科学技术的进步客观上又为建筑物向更高的立体化方向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
为了解决日益复杂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各国或重新检讨已有的法律制度,或者积极创设新的理论体系,促进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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