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监督部门的制度、规则及流程都包含哪些内容?
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
1. 总 则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资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阶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资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资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 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式和技术;
2.5.2. 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式;
2.5.3.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资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讯系统管理和资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资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资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资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专案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专案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专案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专案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档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案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专案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和资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资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资讯的传递、稽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资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资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在资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许可权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档案、计算机软体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路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资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许可权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专案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专案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援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专案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专案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稽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专案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资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 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牴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以上仅供参考!
审计监督哪些部门?
国家审计监督的范围很广泛。
根据《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内审协会的《内部审计准则》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中国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内部审计准则公告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指南。内部审计指南是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市审计局里内部审计监督指导处好吗
还行吧。
这个部门主要工作是指导全市范围内各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搞点培训活动之类,受人尊敬,看好别的单位内审部门的人才,在需要时协调抽调参与审计机关审计专案。在审计机关算稍边缘的部门,工作稍微没那么大压力。收入按行政级别来。不过行政机关内部经常轮岗,在一个部门呆不了几年的。进了这个部门就得赶紧学审计业务知识。
审计监督与法律监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应包含哪些内容
1.1.为了加强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小企业板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内部审计监督,促进公司合法经营和廉政建设,依法保障股东权益,评审内控制度,达到规范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各项经营管理工作健康发展。
1.3.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资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1.4.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阶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4.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1.4.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1.4.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1.4.4确保公司资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1.5.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2.1.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客观的履行监督和评价职能,通过对公司财务资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的检查监督,系统、规范地审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公司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直接向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2.公司应依据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审计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2.3.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2.4.基层单位和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专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业务上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指导并报告工作。在审计机构内,可根据审计监督工作的性质,配备副主任级、主任级、副经理级、经理级审计人员,公司可以根据业务规模,配备总审计师。
2.5.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从业能力:
2.5.1. 具备会计、审计以及与公司生产和经营管理相关的专业知识;能熟练运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式和技术;
2.5.2. 熟悉与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式;
2.5.3. 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计算机操作、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2.6.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从事与审计监督职责相冲突的活动,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必须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保密。
2.7.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保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
2.8.公司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9.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经理)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2.10. 公司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采取灵活的审计方式,按照直接审计与间接审计相结合,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报送、就地、委托或授权审计相结合,联合审计与分级审计相结合的办法,认真履行审计工作职责,及时披露公司经营、管理风险。
3. 内部审计监督范围及职责
3.1.内部审计监督的范围
3.1.1.从业务角度,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资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和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讯系统管理和资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1.2.从管理角度,所有涉及公司控制及管理的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资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2.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3.2.1.制定和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2.2.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3.2.3.总结审计工作经验、交流审计工作资讯、组织审计理论研讨、研究、开展审计工作竞赛等;
3.2.4.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3.2.5.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资讯等;
3.2.6.对公司经理层研究确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及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3.2.7.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3.2.8.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3.2.9.对公司的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专案进行过程审计监督;重点是审查工程立项、开工前招投标,计划外工程、超预算专案等;
3.2.10. 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属单位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3.2.11.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1.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1.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1.3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专案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专案的进展情况;
3.2.11.4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3.2.11.5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2.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2.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2.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2.12.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3.2.12.4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3.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3.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
3.2.13.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3.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3.2.13.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3.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2.14.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4.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2.14.2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2.14.3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4.4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3.2.14.5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2.14.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2.14.7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3.2.15.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5.1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3.2.15.2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档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案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2.15.3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3.2.15.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专案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式和资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2.16.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6.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3.2.16.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2.16.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3.2.16.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3.2.16.4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2.17.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2.17.1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3.2.17.2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资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资讯的传递、稽核、披露流程;
3.2.17.3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资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资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3.2.17.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阶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资讯披露义务人在资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3.2.17.5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3.2.17.6资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3.2.18. 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资料严重不实或经营行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提出限期自行纠正或处理建议;
3.2.19.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2.20.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3.2.21.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对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3.2.22. 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4. 审计机构许可权
4.1.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会议。
4.2.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与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有关的记录、档案、计算机软体等相关资料。
4.3.有权利用公司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供应、销售及其他计算机网路系统获取与生产、经营、内部控制管理活动相关的资讯资料。
4.4.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及其员工不得拒绝;需要到审计事项所在单位以外调查取证(包括索取函证)时,审计事项所在单位应予以配合。
4.5.对正在实施的可能对单位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恶劣影响的行为,可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4.6.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4.7.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落实。
4.8.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在管理许可权范围内,应授权内部审计机构行使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4.9.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本单位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4.10. 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5. 审计程式及质量控制
5.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专案实施前,应当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制定专案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实施计划。
5.2.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 5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可在审计开始时,送交审计通知书;经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准,也可以实施突击审计。
5.3.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现场观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包括访谈、问卷、索取函证)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审计依据。审计人员应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援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5.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5.4.1.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专案的名称;
5.4.2. 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5.4.3.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5.4.4. 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专案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5.4.5. 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5.4.6. 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5.4.7. 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5.4.8. 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5.5.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审计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5.6.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派出审计组的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审计报告。
5.7. 审计组组长应在审计报告上署名签字,并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5.8.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组应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换审计意见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揭示的重要事项有异议且经过沟通仍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将双方意见一并报公司董事会予以处理。
5.9.审计报告经过内部审计机构稽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审定。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审定意见,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15 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做出书面答复,通报其接受审计建议,进行整改和处理的方案。
5.10. 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如果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有异议,应及时反馈给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5.11.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在公司系统进行通报,并与有关奖惩责任制度挂钩。
5.12.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专案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6. 回避及审计报告制度
6.1.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与建议,出具书面审计报告,根据实际需要,对过程审计及审计期中,审计人员可以出具期中书面报告及口头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6.3.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6.4.内部审计人员可以根据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的批覆结果,依据相关规定下发各种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报告及各种处理处罚意见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6.5.审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经验资讯可随时报送,但内部审计部门的各项监督结果,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7. 档案管理
7.1.建立审计档案,内审部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所形成的文字资料,应指定专人管理,其立卷、归档及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自行随意销毁。
8. 监督管理与罚则
8.1.监督管理
8.1.1.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8.1.2.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公司应当按照员工奖惩制度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8.2.罚则
8.2.1.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单位,内部审计部门视其情节可按下列规定处理:
8.2.1.1在公司内部给予批评或通报;
8.2.1.2责令纠正违纪违规事项;
8.2.1.3责令退还或者没收非法所得;
8.2.1.4有权收缴应上交的收入;
8.2.1.5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产;
8.2.1.6责令调整有关帐目;
8.2.1.7按照公司有关奖惩规定进行行政、经济处罚等。
8.2.2对于存在重大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程式严重缺陷问题的,内部审计部门经审计没能发现的,除按规定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者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有关责任外,同时还相应追究内部审计相关人员的监督责任。
8.2.3对于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问题,应及时予以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打击报复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权直接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相关情况。
8.2.4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不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应当依照公司员工奖惩制度及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 附 则
9.1.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9.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9.3.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程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牴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计监督制度属于党内监督制度吗
1、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
2、强化党内监督,必须大力推进“四个全覆蓋”。
3、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积极发挥纪委的监督职能作用。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

会计监督包含哪些内容
会计监督主要包括:
一、内部监督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具体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指单位为了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会计资讯质量,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单位经营管理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避免或降低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效果,实现单位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式。《会计法》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资讯科技控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过程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指民间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做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就中国目的情况而言,社会监督包括了法定监督和非法定监督两种型别:法定监督主要是由注册会计师依法实施的监督,监督目标由审计准则来设定;非法定监督的典型表现是群众监督,《会计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赋予了社会公众检查的监督权利,但并未规定其监督义务。
三、国家监督
国家监督也称政府监督,也是一种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代表国家对各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这是中国经济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它与单位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实行的会计监督是相辅相成的。
政府会计监督是以政府法定机构为监督主体所实施的巨集观监督,包括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及税务监督等几种型别。财政监督是财政部及地方政府各级财政(厅、局)依法对企业会计活动所实施的监督,是最主要的国家监督形式;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实施的监督;税务监督是由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企业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规划部门工作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人力资源规划包括五个方面:
1 战略规划
是根据企业总体发展战略的目标,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方针,政策和策略的规定,是各种人力资源具体计划的核心,是事关全域性的关键性计划
2 组织规划
组织规划是对企业整体框架的设计,主要包括组织资讯的采集,处理和应用,组织结构图的绘制,组织调查,诊断和评价,组织设计与调整,以及组织机构的设定等等
3 制度规划
制度规划是人力资源总规划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的程式,制度化管理等内容.
4 人员规划
人员规划是对企业人员总量,构成,流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现状分析,企业定员,人员需求和供给预测和人员供需平衡等等
5 费用规划
费用规划是对企业人工成本,人力资源管理费用的整体规划,包括人力资源费用的预算,核算,结算,以及人力资源费用控制
预算的执行,决算实施的审计监督部门是哪里
我们公司单独设立里预算的科室。每个公司有每个公司的想法,不是完全绝对的。相对来说审计的部门要独立出来。
侦查监督部门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制约
侦查监督部门是检察机关重要职能部门,担负著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职责,对于打击刑事犯罪、保证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侦查监督部门强化法律监督职责,不仅要强化对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也要加强对检察机关内部侦查部门的监督制约,以更有效地确保案件质量,提高检察机关执法水平,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那么如何正确认识侦查监督部门的对内监督制约,怎样加强侦查监督部门的对内监督制约,是当前检察机关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提高认识,明确增强内部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职责。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巩固和执法水平的提高,就是要靠强化法律监督。不但要强化对外监督,而且要强化对内监督制约。但实践中,检察机关监督的重点都是指向公安、审判和司法行政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物件也一直放在公安机关身上,对于本院的侦查部门,虽然高检院也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的规定,但实践中与自侦部门还是配合多、监督少,这些规定基本上是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使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出现了盲区。另外,自侦案件被审判无罪、捕后撤案现象也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形象,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应该切实加强本院自侦部门的监督制约。为此,侦查监督部门要在取得上级院业务部门及院领导支援的基础上,组织侦查监督部门干警认真学习高检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引导干警转变思想观念,克服畏难情绪,充分认识到搞好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高内部监督制约意识。为做好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探索实践,完善手段,建立可行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机制 在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要克服内部监督制约工作以前搞得少,没有成型的经验可供借鉴这种实实在在的困难,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寻找规律,总结经验,探索并完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措施。 (一)以多方获取线索为切入点,加强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工作。加强对自侦部门职务犯罪的立案监督,能够促使自侦部门产生一定压力,始终绷紧主动出击、深入查办案件这根弦,促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从而不断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的地位。侦查监督部门应多方位、多渠道地广泛获取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线索:一是注意在办案中获取。在审阅卷宗时,办案人员要通读全卷,注意从中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特别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办案人员要注意宣传法律政策,引导检举揭发。二是主动走出去寻找职务犯罪立案监督线索。侦查监督部门要利用调查走访、排查问题的机会,到案件多发区,针对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敏感问题,认真听取群众意见,鼓励群众提供包括职务犯罪在内的立案监督线索。三是延伸监督触角,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侦查监督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针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范围宽、物件广、随意性大,容易出现以罚代刑、徇私舞弊等问题的实际,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作用,努力发掘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加强对自侦部门的立案监督工作。 在立案监督基础上,侦查监督部门还要注意加强对自侦部门立案后侦查工作跟踪监督,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要适时提出合理建议,敦促自侦部门尽快结案,避免违法现象发生。 (二)以确保案件质量和侦查活动合法为立足点,加强对自侦案件逮捕的审查工作。在对自侦案件的审逮捕工作中,侦查监督部门要摆好位置,正确履行职责,既要配合自侦部门的工作,又要不断提高内部监督制约意识,严格落实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防止因是本院自侦案件而放松要求。为确保自侦案件的逮捕质量,一是建立专人审查制度,确定一名政治、业务素质都比较高的办案人员专门审查自侦案件,在提审犯罪嫌疑人时,认真听取其供述和辩解;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二是在逮捕决定前侦查监督部门内部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严格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要在审查时依法正确、灵活地适用逮捕这一强制措施,对于刚达到立案起点的案件,如需进一步侦查而有逮捕必要的果断逮捕,不需进一步侦查而无逮捕必要的就坚决不捕,改变以往自侦案件报捕的一律逮捕的“潜规则”。 在进行实体审查的同时,侦查监督部门还要注意审查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有无违法行为,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报请检察长同意,依法予以纠正。对于捕后执行情况,侦查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高检院的要求,逐案跟踪决定逮捕和决定不捕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对不执行逮捕或不捕决定以及违法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依法予以纠正,以保障程式的正确执行。 (三)以引导取证工作,规范侦查行为为出发点,加强提前介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自侦部门侦查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自侦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侦查监督部门要选择疑难复杂、影响较大的重特大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一方面配合自侦部门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另一方面也对自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定程式、时限以及是否刑讯逼供行为等进行监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人权。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过程中,侦查监督部门要注意与自侦部门统一执法思想,共同研究决定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使自侦部门认识到正确、全面收集证据的重要性,切实提高侦查取证质量。在案件质量、取证方向或其他某些问题上与自侦部门产生分歧时,侦查监督部门要与自侦部门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或由检察主持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交流,最后统一意见,达成共识,从而确保案件顺利查处。 三、加强培训,提高干警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侦查监督工作难度大,进行内部监督制约难度更大,因此要做好此项工作,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此,侦查监督部门要不断加强对侦查监督部门干警教育管理和学习培训。 一是要提高侦查监督干警的政治素质。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和执法规范化、思想作风整顿、反腐倡廉专项教育活动,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使干警树立正确的执法思想、执法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牢记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坚持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在心中、正义在心中。 二是要提高侦查监督干警的业务素质,促使干警不断学习经济、刑事、金融、财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针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和行业规律对干警进行培训,提高侦查监督的能力。 三是采取座谈会、案件分析的形式,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共同提高,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满足侦查监督工作需要。 (作者单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