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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没给钱怎么办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

火烧 2022-07-21 10:13:29 1101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

ABC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机关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看守所;拘役的实际执行机关是拘役所;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实际执行机关市公安机关。

己执行的有期徒刑能否抵剥夺政治权利刑期

不可以,这完全是二回事,不存在折抵的问题。

一、如果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在主刑期间,本来就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院判决后对方还是没给钱怎么办 (多选)根据刑法的规定,经法院判决后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种有:A管制,B拘役,C剥夺政治权利,D有期徒刑

附加剥夺3年,不光光指刑满释放后3年内;同时在执行主刑期间,政治权利也是当然被剥夺的,因此,不存在什么折抵不折抵的。

二、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的计算。根据主刑的不同,有四种情况:

(1)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当自判决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2)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同时执行。这里所说的“同时执行”,是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不是等管制期满后再执行,而应在管制开始时就一同执行,当罪犯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3)有期徒刑、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并且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期间。

(4)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应当自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请注意: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公安机关应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恢复政治权利以后,就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

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的执行,对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基层公安机关执行。

有期徒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可以行使选举权。
《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检察院或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也就是说中国公民只有两种情况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满18周岁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

判决为“有期徒刑七年”,刑期间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这些在判决书上都有。如果没有写(剥夺政治权利 X 年),就是说:没有剥夺罪犯的政治权利。就意味着该罪犯享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某人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请问他是哪几年被剥夺政治权利?

他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从出狱开始的,也就是出狱后的三年。在狱中他是没法享受政治权利的,所以从出狱后开始算。

法院判一个人有期徒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请问该人实际被剥夺政治权利几年.

按实际情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是该人实际被剥夺的政治权利的时间是8年。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剥夺政治权利终生。2、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应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3、除上述情况外,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具体法律依据:刑法第55-57条。

法院判有期徒刑十年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判几年

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不存在合并处罚的情况。也就是以主刑判决为执行期限,附加刑在主刑执行期间同时进行,通俗的说就是服刑10年,在此期间从主刑开始之日起前2年没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也可单独适用,是当作一种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轻刑,适用于罪行较轻与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管制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分别由谁执行?

刑法第3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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