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过期人在异地怎么办 身份证过期期间办的离婚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期间办的离婚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期间办的离婚有效吗
首先用过期身份证到民政部门办不了离婚,你说的前提不存在,结论也不存在。
过期身份证办的离婚证有效吗?
双方自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所有程序都依规进行,离婚证就是有效的。使用了过期的身份证只是其中微小的瑕疵,并不影响离婚证的有效性。
身份证过期了办的离婚证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了,不能办理任何证件和公务,所以也无法办理离婚证,就不存在离婚证件的有效、无效的问题了。身份证过期应当尽快前往公安机关进行补办,具体流程为:
1、申领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2、经工作人员审核无误后,采集人像信息。
3、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首次办理20元、补领40元)。
5、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导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注意事项: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
身份证过期期间买的保险有效吗
只要保险公司认可你过期的证件效力,
所办理的保险业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保险办理会签订合同。
身份证过期办理了离婚证,离婚证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民政局还给办离婚证,离婚证有效。身份证过期,民政局还给办离婚证,属于民政局的工作失误,但办好的离婚证是有效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身份证过期办的结婚证有效吗?
有法律效力阿,身份证上的号码是终身不变的
号码位数变了,只是增加几位,仍然可以认定是你的,结婚证是有效的,只是需要变更一下登记的证件号码。第一次领的证就有效了。
身份证过期了,还在补办期间能离婚吗
可以离婚,但是要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1)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2)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机关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4)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5)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6)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两寸近期半身面馆单人照片。
(7) 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身份证过期民政局还给办离婚证,离婚证有效吗
身份证过期意味着该身份证无效,当事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管理部门重新办理身份证或者办理临时身份证,否则民政局不会给当事人办理离婚证。
当事人依法从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的,离婚证有效。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