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十大水灾 邪教中国历史上

邪教中国历史上
1.历史上有那些邪教
邪教的起源 据国外有关资料统计:现在世界上有1.5万至2万种宗教,其中新兴宗教教派有1万多个,在美国向政府注册的这种教派团体约有7000个,其中主张世界末日已经来临的约有1100个左右。
这种团体在韩国约有400个,英国约有2000个。新兴宗教的迅猛发展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许多学者注意到新兴宗教与邪教的关系,认为"所谓邪教指的是新兴宗教中那些导致信众或无辜百姓蒙受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违反法律和灭绝人性的事件的极为个别的教团。“邪教是当代成千上万的新兴宗教团体中的极个别的反社会反人性的特殊现象,是由一般的新兴宗教团体恶变而成 的。
" 虽然对新兴宗教、邪教以及二者关系的研究约在19世纪才起步,但新兴宗教、邪教的存在却更为久远。可以说只要人类有正常的宗教需求,就有可能会产生新兴宗教,也就有可能产生人类正常宗教需求的病态变态的满足形式——邪教。
无论我们把新兴宗教称为“非常规宗教”(non -conventional religion),“另类宗教” (alternative religion), 或“边缘宗教”(marginal religion),我们都只是把它看作与传统宗教相对而言的,在教义经典、信仰观念、礼仪、组织结构等诸多方面背离传统宗教的常规的宗教团体。而当一个新兴宗教发生恶变,最后走向反社会反人性时,我们便可以称之为邪教(destructive cult)。
因此,我们可以把新兴宗教、邪教这两个概念在时段上的指涉往前拓展乃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它们看作与传统宗教相伴而生的产物。这不仅符合历史事实,而且在理论上可以更清楚地阐释邪教何以随时代不同而花样翻新, 屡经打击却层出不穷,为祸不已。
以历史事实看,宗教与新兴宗教、邪教可以说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一种传统宗教产生之后,紧随其后,便会产生与其既有理论联系又有本质区别的新生宗教。
我们将其称为新兴宗教也无不可。有传统宗教便有新兴宗教, 也就有可能导致恶变而产生邪教。
因此我们没有必要将新兴宗教特别界定为二战后,尤其是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反文化运动中兴起的宗教团体或运动。或如赫克斯汉 (Irving Hexhan)和波尔维(karla Poewe)将新兴宗教界定为 "直接与现代性相关的膜拜和教派"。
从佛教史看,佛教创立伊始,便有利用佛教招牌,窃取佛教教义、篡改佛教经典、贩卖非佛法、反佛法乃至邪法的各科"外道"。《摩诃止观》中把外道分为"佛法外外道"、"附佛法外道"、"学佛法成外道"。
虽然并非所有"外道"都是杀生害命的邪教,但也确有一些外道沦为为祸甚烈的邪教。如以神通获得名利、且多次谋害佛陀的提婆达多及其信众,便可看作附佛外道中的邪教。
在中国,北魏宣武帝时冀北沙门法庆,利用佛经中“弥勒下生成佛"'说在民众中的广泛影响,自命为"新佛"创立"大乘教",极力煽动民众造反杀人。谓杀一人者为一住菩萨,杀十人者为十住菩萨,"又合狂药令人服之,父子兄弟不相识,唯以杀害为事",并率徒数万,攻城掠地。
乃至"所至屠寺舍,斩戮僧尼,焚烧经像",对佛教大肆摧残,可以看成典型的邪教。 从新兴宗教、邪教形成的原因看:查尔斯·Y·格洛克曾用短缺(deprivation)理论来说明教派的形成与发展。
这一理论完全适用于我们对新兴宗教和邪教的成因分析。(当然,新兴宗教和邪教的成因不可能是完全重合的。)
格洛克阐释了导致新教派形成的五种短缺。第一种是经济的短缺,它由有限的收入和对物质必需品的有限获得所组成,它可以客观地界定和衡量,也可以主观地体验和察知,使人感到自己是穷人。
第二种是社会的短缺,指特权、权利、社会地位、参加各种活动与组织的机会相对缺乏,它常常是经济短缺的伴随物,使人感到自己是二等公民。第三种是机体的短缺,这是指社会中某些人在肉体和精神健康以及生物机能方面的短缺。
第四种是伦理上的短缺,当人们感到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与规范不再向他们提供组织成有意义的明确的答案,便会寻找某种替代性的价值体系。第五,是心理的短缺,他们感到自己缺乏充分的心理报偿, 不感到满意或感到自己真正为社会所接受。
心理短缺是心理上的问题,因而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当许多人感到一种或几种短缺,而且这些人相互发现, 同时有一个领导者出来提出一种解决方法,就会形成一种教派、一个新的宗教;一个膜拜教团,当然也就完全有可能恶变成为邪教。
透过格洛克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了,这五种短缺在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时代都难以完全避免,具有这些短缺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也难以完全清除。当他们感到传统的宗教形式、宗教答案无法提供满意的解答时, 一种新兴宗教便会应运而生,而邪教也可能乘机出笼,许多人注意到,在新兴宗教和邪教成员中,这种弱势群体占 有极高的比例。
因此我们认为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有可能产生新兴宗教,乃至产生邪教。防止新兴宗教恶变为邪教,防止邪教的产生与蔓延,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
需要持之以恒的不懈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尽量减少各种短缺的程度,尽量减少社会弱势群体。 当然,我们强调新兴宗教与邪教存在的历史长期。
2.“邪教”一词正式刊载在中国官方文书始于哪个朝代啊
清朝
“邪教”一词作为特定政治概念,不仅在清代历朝上谕、臣工奏折和各级政府的告示中频繁出现,而且,清政府还把有其特定内涵的“邪教”概念,引人国家成文法典,就处治邪教犯罪及其相关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与此同时,清代诸多专门记载或涉及秘密教门活动的私家著述,也无不把秘密教门称之为“邪教”。
“邪教”一词,既不是外来的,也不是当代中国新创的,而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一个固有词汇。“邪教”一词,最初只是一个对象并不固定的指称,明清时期才逐渐演变成反映某种社会现象本质特征、内涵相对固定的政治概念。据考察,“邪教”一词的出现,至少可以追溯到1380余年以前。唐武德四年(621年)六月二十一日。太史令傅奕从维护封建统治立场出发,向唐高祖李渊上了一份“废省佛僧表”,内称:“胡佛邪教,退还天竺。凡是沙门,放归桑梓。令逃课之党,普乐输租;避役之曹,恒忻效力,勿度小秃长揖国家。”[1]这是迄今为止我们见到的中国历史文献中有关“邪教”一词的最早记录。在此之前,无论官方或民间,只有“左道”、“妖道”、“邪门外道”之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