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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收入由财政拔款的企业设置那些科目

火烧 2021-06-06 07:56:35 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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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由财政拔款的企业设置那些科目  

收入由财政拔款的企业设置那些科目

现金、 应收票据、财政补助收入、应缴财政专户款、应缴预算款、预算外资金收入、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无形资产、拨入经费、拨出经费、经营收入、事业基金、事业结余、借入款项、应付票据 、应交税金、产成品、预收账款、应收帐款、预付帐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经费支出、经营结余、结余分配、事业支出、对外投资、经营支出、材料、管理费用等会计科目。

非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收入由财政拔款的企业设置那些科目

企业收入科目是那些

新准则统一使用以下三大科目核算:
1、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公司经营范围内主要经济来源,主营产品收入)
2、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公司经营范围外的其他收入)
3、营业外收入(偶然所得,及公司固定资产清理所得)

财政局给企业财政拨款应放科目是补贴收还是营业外收入,两者有什么区别

新会计准则已经取消"补贴收入"这个科目了,政府所拨付损益类的补助由"营业外收入"核算.

在“财政拨款收入”账户中应设置的明细科目有哪些求大神帮助

我想应当是补贴收入吧 查看更多答案>>

财政补贴算企业的收入吗?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按期限的话,
贷:递延收益
然后转的时候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1.财政局拔给企业的经费补助应计入什么科目

1、经费补助应计入补贴收入。
2、招待费你可以把一些计入差旅费。

商业企业 车队 收入 科目

做其他业务收入入帐 ,成本做经营费用或者其他业务成本

财政收入转作企业收入违反哪条法规?

《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部门基本支出结余包括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用于增人增编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间不得挪用,不得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由财政拨款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关于基本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范围。 该文件网址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结余(不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按预算收支科目将财政收入分为

按照预算收支科目设置要求,财政收入分为类、款、项、目四级,一般分为 :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转移性收入6类。
可以看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财预[2006]13号)。

企业取得的政府部门拨付的财政补贴款,那些为征税收入,那些为不征税收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划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部门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的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办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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