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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烧四要素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

火烧 2021-06-09 01:49:51 1052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是什么?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 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 信托意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 信托成立的四要素是什么?

信托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概括起来,信托合同的成立要件一般包括下列四项:
(1)信托当事人。即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2)信托意图和信托目的。信托意图要通过明示方式表现出来,信托目的要具体明确,二者均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行为。只要有当事人设立信托的意思表示,而且在其意思表示中表明了信托目的,信托成立的这一条件即已满足。实践中,对于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的,主要考察信托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信托财产。信托财产要具有确定性,即必须明确信托财产的名称、种类、基本状况以及范围。
(4)书面形式

家族信托成立的前提

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所谓的“受托人”文化,导致中国法环境下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家族信托的设立关系到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利益与家族事业的兴衰,因此,家族信托是否为“有效”设立至关重要。在当前中国法环境下,如何操作才能设立有效的家族信托?
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将来家族信托不会被司法机关判决无效或者被撤销;二是家族信托的设立要符合当事人特别是委托人的意愿,家族信托能够顺利执行并且要有“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的规定,有效的信托由四个法律要件构成:一是具有合法的信托目的;二是具有适格的主体;三是合法并转移了所有权的信托财产;四是合法有效的信托行为。家族信托的有效设立,一定要遵循这四个生效要件。
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信托法》第六条规定,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信托。
根据家族信托的职能,委托人一般不会设立专以诉讼为目的的家族信托。目的不合法的家族信托则大致分为两类:违法信托和欺诈性信托。
违法信托
《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信托目的违法而导致信托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按照《婚姻法》规定,对於夫妻的共有财产,在离婚时应当合理地加以分配,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独占该财产,把本属於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以设立家族信托的方式进行转移,这种信托目的就违反了《婚姻法》,该设立信托的行为是无效的;
第二,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委托人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信托,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及受益份额,则该份遗嘱信托是无效的;
第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负责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公司的控股股东擅自将公司的全部股权设立家族信托,这种信托行为也是违法无效的;
第四,为了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获得某种利益的人获取信托利益而设立家族信托,该信托目的也是违法的,属于无效的信托。另外,家族信托目的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该信托无效。
欺诈性信托
《信托法》第十二条规定,欺诈性信托是指委托人以损害其债权人利益,即以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欺诈性信托构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物件,《信托法》规定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上海契石信托服务咨询:四零零零——零九零——零六五零)否则该撤销权归于消灭。
按照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对于信托目的违法的信托,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无效的信托不会导致全部信托无效。对于违法信托,其中一部分信托目的违法会导致该部分信托无效,但不会导致整个信托无效;第二,为了平衡债权人和善意家族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
家族信托主体要适格
设立家族信托,必须有适格的信托主体,即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家族事业的建立者
《信托法》第十九条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信托法》规定的委托人的主体范围非常广泛,但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一定的限定性,如果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适格,会导致家族信托无效。因此,在家族信托设立时关于委托人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家族信托的最终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在实践中一般是家族事业的创始人或夫妻。因为家族信托是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只能以归属于其名下的合法财产及家族事务设立信托,而受益人一般为委托人的近亲属,因此委托人只能是自然人。
第二,委托人应该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建立者。与营业信托不同,家族信托的委托人不必是“合格投资者”,但必须是家族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家族事业的建立者。
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
由于家族信托属于民事信托,无论理论上还是法律上,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但从设立家族信托的有效性来讲,除了涉及一些简单的保护性信托外,在我国现阶段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不宜由自然人担任,其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没有信托文化的土壤。信托制度的产生得益于英国衡平法与基督教特别是清教徒所信奉的一些特殊原则,如为他人利益受托管理财产是完成上帝交给的神圣职责,是弘扬上帝慈爱的圣名,必须尽职尽责,不能收取报酬等。我国长期以来奉行的是儒家亲缘文化,没有形成独特的“受托人”文化,如果自然人担任受托人,其行为很难符合信托中“受托人”的行为规范。
第二,很难保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管理的有效性。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和受托人,需要受托人单独建账、独立运营,这对一个自然人来讲是很难做到的,一旦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同,将会导致家族信托的纠纷甚至解除。另外,与英国当年自然人主要受托管理土地等简单的财产与家族事务不同,现在的家族财产管理与事务管理非常复杂,单独的自然人很难承受。
第三,与自然人担任受托人相配套的法律制度缺位。如《信托法》第十条规定的信托登记制度,自然人将会面临比信托公司更大的登记难度,信托财产转移到自然人名下通常比转移给信托公司更容易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交易性转移而课税。
因此,从现实角度出发,家族财产管理与家族事务管理应该由更加专业的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律师事务所担任受托人,委托人信任的自然人可以担任家族信托的保护人。
受益人的特殊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信托法》规定,家族信托受益人的范围广泛,一般没有限制性要求,委托人的亲属、家族企业的员工、其他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成为受益人。但在家族信托设立的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以下主体作为受益人的问题:
第一,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可以成为受益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实际上,我国《信托法》未要求信托设立时受益人必须存在,只要求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能够加以确定即可。因此,胎儿以及尚未出生的委托人的后代也可以成为家族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
第二,外国人能否成为受益人。设立家族信托时,委托人经常面临具有外国国籍的子女或者孙子女问题。外国的自然人能否成为受益人,我国《信托法》对此未作明确限制,因此外国人原则上可以作为家族信托的受益人。但是,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国人取得某物或者某项权利有限制性规定,而该物或者该项权利作为受益权客体应当移转给该外国人的,则外国人不得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例如,以私人收藏的文物作为信托财产,信托档案规定由受托人将该文物移转给受益人,则外国人不能作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台风形成四要素

一、要有广阔的高温、高溼的大气.热带洋面上的底层大气的温度和溼度主要决定于海面水温,台风只能形成于海温高于26℃-27℃的暖洋面上,而且在60米深度内的海水水温都要高于26℃-27℃;
二、要有低层大气向中心辐合、高层向外扩散的初始扰动.而且高层辐散必须超过低层辐合,才能维持足够的上升气流,低层扰动才能不断加强;
三、垂直方向风速不能相差太大,上下层空气相对运动很小,才能使初始扰动中水汽凝结所释放的潜热能集中储存在台风眼区的空气柱中,形成并加强台风暖中心结构;
四、要有足够大的地转偏向力作用,地球自转作用有利于气旋性涡旋的生成.地转偏向力在赤道附近接近于零,向南北两极增大,台风基本发生在大约离赤道5个纬度以上的洋面上.

文学四要素

文学四要素:世界、作家、作品和记者。文学的必备要素,体现人与客体的以象性,体现人的本质力量。
文学四要素和文学活动】波兰现象学派美学家英加登提出作为作品存在的层次论,认为作品的构成是四个层面,即语言层、意义层、图式化外观层、意向性状态中的“世界”层。美国现代学者艾布拉姆斯在《镜与灯——浪漫主义文论及批评传统》中提出文学四要素理论,即作品、艺术家、世界、欣赏者(一切文学作品都有源泉,这就是生活,即“世界”;生活要经过“艺术家”的加工改造,这样才能创造出具有意义的文字,即“作品”;作品如果束之高阁,不跟读者、即“欣赏者”见面,也还不能构成完整的文学活动)。世界——作家——文字——读者这四个要素,其间包含了体验、创作、接受三个过程,这才构成完整的文学活动;文学活动不仅是指文学四要素所形成的流程,更重要的是人与物件所建立的诗意关系,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全部展开。
【历史上五种主要的文学观念】再现说(在文学四要素中强调“世界”与“作品”的对应关系,即认为作品是对世界的摹仿或再现。在西方,有赫拉克利特的“艺术摹仿自然”论点、苏格拉底的“绘画是对所见之物的描绘”论点、柏拉图的“理式摹仿”说、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摹仿”说。与西方再现说相似的是中国古代的“度物象而取真”说,五代大画家荆浩在《笔记法》中说“画者画物,度物象而取真”。)表现说(在文学四要素中强调作品与作家的关系,即认为作品是作家情感的自然流露。表现说的基本倾向是,文学本质上是诗人、作家的内心世界的外化,是情感涌动时的创造,是主观感受、体验的产物;以外部现实作为物件,但诗并不存在于物件本身,而存在于审视物件时的作家、诗人的“心境”或“心理状态”;诗人可以描写平凡的事物,但要使事物以不平凡的色彩呈现出来。表现说产生于19世纪初兴起的欧洲浪漫主义文学思潮中,英国诗人华兹华斯提出“诗是强烈感情的自然流露”,柯勒律治认为“写诗是出于内在的本质,不是由任何外界的东西所引起的”,雪莱指出“诗是最快乐最良善的心灵中最快乐最良善的瞬间之记录”。与西方表现说可以比较的是中国传统的“诗言志”说和“诗缘情”说。)实用说(在文学四要素中强调作品被读者所利用的关系。比较典型的实用说是中国古代的“教化”说和西方的“寓教于乐”说。“言志”说和“教化”说构成中国古代文学观念的重要特色。古罗马时期贺拉斯的“寓教于乐”开了西方实用说之先河。)客观说(在文学四要素中把作品抬到高于一切、重于一切的地步,认为作品一旦从作家的笔下诞生之后,就获得了完全客观的性质和独立的“身份”,它既与原作家不相干,也与读者无涉,它从外界的参照物中孤立出来,本身是一个“自足体”,出现了所谓的“客观化走向”。客观说实际上是由俄国形式主义学派首先提出的。)体验说(在文学四要素中强调读者阅读作品时的感受和再创造。)
【文学观念嬗变的原因】文学观念不是固定的、僵死的、可以永远定于一尊的;时代的变化,包括政治治乱、社会风气、学术倾向等推动着文学的变化;随着文学的变化,文学观念也随之变化。摹仿——表现——变形——装饰这一文学发展趋势,展现了文学自身演变的规律;当然这种演变规律并不是直线型的,由于受直接的、间接的社会生活变动、斗争和不同社会心理的影响,其发展的路线和形态往往是极其复杂的,而在同一个时期,几种文学形态与观念并存的局面也是存在的;但就总趋势而言是由再现到表现,由表现到装饰。文学观念的变化还与人的观点的不同及变化有关;不同的社会团体、群体具有不同的观点,不同思想倾向的人也有不同的观点,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的观点也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些观点的变化都会导致对文学的看法发生变化。

构成违法的四要素

违法分广义违法和狭义违法.广义违法指所有违反法律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狭义的违法,可以称为一般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行为和行政侵权行为,指除犯罪外所有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精神权利或智慧财产权的行为.
违法由五个要素构成:1,违法以违反法律为前提;2,违法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3,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4,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5,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物件、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四、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于自己之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所保持的意识或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目的及罪过两个因素:
1.犯罪的目的,指行为人主观上欲通过犯罪行为以达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意识。某种故意犯罪,刑法分则条文中特别载明了应具备之犯罪目的。
2.罪过:又可区分为两种形式,一为故意,二为过失。
(1)故意:故意可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型别。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2)过失:有可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及过于自信的过失两型别。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具有以下二个特征:其一是行为人有预见之义务同时具有预见的能力。综合行为人当时之年龄、智力、身心状况等主观条件而定。其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即对结果之发生没有认识。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虽已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此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国防的四要素

一、国防要素
1、国防的概念: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 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2、国防的四要素:
一是主体要素,国防的主体是国家;
二是物件要素,国防的物件是入侵外敌与武装颠覆;
三是目的要素,国防的目的是保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四是手段要素,国防的手段是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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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四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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