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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刑法学 刑法学题目,急求解答?

火烧 2021-11-25 20:39:29 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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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刑法学》的试题及答案

这个看有没有帮助. 法学专业2007级刑法学试题及答案(任课教师:邓小刚)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1、在犯罪的理论分类中,与法定犯相对应的是( )。 A.自然犯 B.行政犯 C.基本犯 D.国事犯 2、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 )。A.犯罪概念 B.犯罪构成 C.犯罪的主观要件 D.犯罪的客观要件3、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一道法学题目 求解答

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1、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产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房产权属登记的实质是不动产物权公示行为,因此,根据物权公示原则,只有当事人依法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即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登记的时间。如果不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即使买方已经入住,房屋的所有权也没有发生转移,在未来的时间内,出卖人(原产权人)仍然可以在房屋产权上设立抵押,甚至可以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购买人对房屋的产权没有被确认,不仅有可能因为出卖人的缘故被法院查封、拍卖,也可能因此与第三人发生产权纠纷。同样,购买人也不能行使处分权,也不能设定抵押。2、房屋买卖中权属转移登记与房屋买卖合同的关系我国《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规定转移房屋所有权要进行房屋权属过户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所以办理所有权过户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未办理过户登记,只是不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是买卖合同不生效力。这是因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是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而并不是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方式,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能通过交付来实现公示而只能是登记来实现公示,所以过户登记是已经生效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房屋买卖未登记过户,买受人仅仅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房屋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另一方面,房屋所有权登记,仅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公示程序,而并不是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综上所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其目的在于向他人展示,标的物所有权已发生转移,若没有进行公示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是否进行转移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急求一篇对刑法学的读后感

开宗明义的《刑法学》,字字句句有指向;言简意赅的《刑法学》,慎重斟酌无商量!
如果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那么刑法就是法律的底线;如果说其他法律还有告诉才处理或者不告诉才处理的余地,那么除了虐待罪以外,刑法几乎完全没有这样的余地,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告诉,司法机关一样有权力处理。
刑法就是这样的法律,定罪尤其需要谨慎,量刑尤其需要慎重,执行尤其需要严格的法律。它以对犯罪人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进行痛苦性的剥夺为手段,它以一副冰冷决绝的面容而出现,它以对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严厉惩处为方法,它以恶魔的身姿来把天使的愿望实现!这就是刑法,自始至终铭刻着“底线”两个字的刑法。
刑法是宽容的,罪行法定原则明确指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构成犯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明确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不得适用刑罚。能放且放,得放且放的刑法,在自己残忍甚至是血淋淋的手段面前,退缩着,忍让着,因为它太知道一旦触及自己这道高压线,随之而来的决不是当事人侥幸逃脱的意外结局,而只能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被绳之以法的因果报应。这一天对犯罪人来说总是来得太早,对被害人来说总是来得太迟,对刑法来说总是迟早要来!刑法是严厉的,我国刑法追诉时效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也就是说要么是自己主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藏匿起足够法定刑的时间自我惩罚,要么是自己被动丧失犯罪之前的一切快乐生活,被司法机关执行惩罚,二者本质上没有区别。
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喜欢刑法,因为它下达底线的宽容;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赞赏刑法,因为它义无返顾的决绝;在所有法律之中,我最敬佩刑法,因为它为捍卫苍生之太平不惜忤逆心愿舍身举屠刀;在这一点上,和我们的军人多么相象啊,离家正是为了保家,武力捍卫正是为了守和平。
或是:
问:刑罚的目的是什么?
答:预防犯罪
。。。。。。。
而我比较赞同西方的刑罚目的论,即“报应刑论”。
其一,刑罚惩罚的应该是犯罪,而从预防论来看我国刑罚的对象却是没有犯罪的人,以此达到威慑、预防犯罪的目的。惩罚的是未然之罪,是在无罪施行,明显与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性相适应原则相违背。 这不是扯吗!...............
其二,预防论实质是以在以罪犯为工具,通过刑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罪犯是有理性的人格主体,这不是明显违背了人权吗?.....很扯!
其三,从司法实践来看。所谓的以预防为目的而适用刑罚,在我国经多年的司法实践检验也不过如此,特别是为了实现一般的预防而进行的一次又一次的“严打”,并没有有效地遏制居高不下的犯罪和大案要案。..... 十分扯!
因此,呼唤刑罚“报应刑论”的回归,到达刑罚的正义。。
不要总是拿社会主义刑法怎样怎样之说在那装ABCDEFG

刑法问题求解答

1,各国刑法学家历来将正犯分为单独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3种。再深层次的,个人认为属于理论层次,并未形成共识。
2,正犯本质为犯罪事实支配,直接正犯为犯行支配,间接正犯为意思支配,共同正犯为功能支配。
正犯之概念,从广义言,系以刑法分则各本条所定之构成要件为其法的根据,凡实施犯罪之行为者,皆为正犯,并不问其实现构成要件,系出于自己之手,抑利用他人之手。
3,个人研究也不深,不敢妄言,提供你一个思路,建议你微一下韩友谊老师,或许能得到比较权威些的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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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相关问题

甲开车,运柴油,过失将柴油洒于某木屋旁,不知,离开。
乙路过,不经意丢了一烟蒂,点燃柴油。
失火罪,共同过失。

刑法学前沿问题?

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对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利益乃至促进社会发展均至关重要。 目前,改革和开放在继续进展与深化,法律调整需要加大力度,法治建设需要进一步科学化和现代化,法学研究面临挑战与发展机遇并存之局面。 未来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经验,促进中国刑事法治的民主化、科学化、国际化进程. (一)在形事政策上,对传统型犯罪的惩治与防范问题 惩治与防范犯罪乃刑法的宗旨所在,也是刑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与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使命。从今后十年的发展趋势看,下列传统型犯罪的惩治和防范仍应作为刑法研究的重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渎职犯罪;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的有效惩治和防范,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程,有利于廉政建设,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二)在经济方面,注重对新型犯罪的开拓研究 当前国外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计算机犯罪、环境犯罪、与生物工程有关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在我国尚不十分严重,但是刑法学对它们的研究不能因此而放松,而应当进行超前性的探讨。当然,这种研究应结合我国的科技、经济发展水平,不可盲目追随国外。 在新型犯罪中,法人犯罪问题应受到重视。就世界范围来讲,英美法系较为普遍地承认法人犯罪,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亦有承认法人犯罪的某些迹象(如法国1994年3月1日生效的新刑法典就用大量篇幅规定了法人犯罪)。但是,从实务上考察,如何真正使法人承担刑事责任并达到刑罚之目的,在两大法系中仍是问题。我国近年刑事立法中规定了诸多惩治单位犯罪的条款,但实际效果颇值得怀疑。刑法理论上关于法人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争论尚未见分晓,仍有待于深化。 (三)法治文化视角上,不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研究刑法问题 自从五十年代不分良莠地全面移植原苏联刑法理论之后,中国刑法学便向其他国家的刑法理论关闭了大门,而只是致力于将原苏联的刑法理论与中国的实践相结合,对其他国家刑法学研究的资料之占有相当有限。近些年虽然情况有所好转,但所据资料亦以二手货为多,而且很不系统。既然对其知之不多,便很难予以研究和借鉴。随着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中国刑法理论落后于国外刑法理论的现象亦愈加明显。对国外先进的刑法理论借鉴不多,对国际刑法学术交流活动参与不够,是中国刑法学的一个重大缺陷,这使得我国刑法理论患营养不良和视野狭窄的弊病。 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使中国的对外开放得以全方位地展开,刑法学也被推到对外开放的前沿。在这一大背景之下,国际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外国刑法学应当成为今后刑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1997年和1999年中国将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一国两制”将变成现实,我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和平统一的步伐也正在不可逆转地迈进,因而关于港澳台地区刑法与全国性刑法的效力范围及其冲突与解决等问题,亦将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领域之一。与此同时,还应加强与国外境外的学术交流活动和学术研究合作,真正解决人治与法治的问题 ..

法学题目,求解

根据《公司法》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而本题中三人首次出资只有十五万,不足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三人成立的公司首次出资应不少于20万,而且应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缴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同时根据第二款“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劳务不能进行估价,丙的劳务出资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而本题中货币出资只有15万,至少应有30万的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本题中“大连博雅服装厂”的名称没有体现有限责任公司性质。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题中甲是执行董事,不得担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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