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要注意哪些问题 招投标要求问题
招投标要求问题
招投标要求问题
朋友,,,你知道,为什么没人回答你的问题吗?
你自己看看你上传的图片。。。
你能看到里面的字。。。我算你牛B。
招投标问题 求解。。
1、不妥当,应得到省人民政府批准,才能进行邀请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2、都无效。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所以B无效;A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单位盖章,投标文件无效。
3、(1)开标时间不符合规定,应于2010年5月10日9时开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2)开标主持人不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由招标人主持。”(亦可为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4、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公证人不应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经济技术专家比例不符合要求。《招投标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签订合同日期超过规定期限。《招投标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投标问题
投标截止时间应和开标时间时间相同;迟到的投标不应接受;招标人唱标失误未唱标,投标人应当场提出,并进行唱标,没唱标的标书不得进入评标。
首先,再开标现场,也就是唱标的过程中,没有当场宣布废标,我可以理解成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说明工期,服务期限是当场非标条件。
再来,评标过程中,有很多评审专家的主管因素在里面,要看现场情况了。你并不能够知道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事情,这才是造成你现在担心的问题。
因为不知道你的招标文件上是这么写的。你要回去查一下,你拿到的招标文件。然后翻开,找到非标条款和必要条件。一条一条的差。要仔细的找哦~看看你的服务期限不满足,是不是非标条件。一般这个部分回在招标文件里些的很清楚,所有可以造成废标的条件,都会单独列出来的。
如果没有,那么恭喜你,一般是不会废标。但是还是要看专家评审的是不是严格。如果专家认为这个是必要条件的,那么你也就没有办法了。
在查找完毕,确定不是非标条款。然后翻到评标办法部分。然后再一条一条的细看。找到相对应的部分,如果不是非标条件,应该在评标部分有说明各个部分所占的分值比例。然后看看要扣多少分。放心吧,一般不会因为服务期限就废标的。顶多中标的难度加大一点点。嘿嘿~~~~没有那么严重的。如果专家认为你们这个有疑问,或者还是很看好你们,是可以给你们机会发澄清补救的。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居然没有答案。我正在做。已经做了第一个题目了,就传上来吧
答:该项目有以下不妥之处:
1. 资金来源尚未落实。建设工程招标条件之一为:工程所需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2. 投标过程中,因了解到招标单位对本市和外省市的投标单位区别对待,8家投标单位退出了投标。招标单位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第五条规定中的公平、公正原则。
3. 招标单位经研究决定,招标继续进行。在10家投标单位中有8家退出后,按《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和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4. 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前,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招标单位拒绝接受补充,修改的部分。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通知招标人。
不妥之处主要有两个。
一是投标截止时间即为开标时间,该案例开标时间不妥。二是招标人接收的投标必须进行唱标,否则不得进入评标。该投标书未经唱标并且中标所以此次招标无效。
政府招标一般有采购预算,在满足硬性指标的条件下,最低的中。
如果存在各有长短的情况下,根据综合评分,在功能满足的条件下,越接近采购预算的中。
暗箱操作属于特殊情况
还有一种是企业招标,跟政府招标差不多,价格越低越容易中。
“评标过程中,业主突废弃了此次招标”:废弃此次招标是指专家评审“所有单位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所有单位都废标”;还是虽然投标单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业主单方面决定所有单位废标。
如果是专家评审投标单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那么业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是投标单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是业主因为招标文件之外的因素决定所有单位废标,投标中止,那么可以要求业主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业主收了的退还,其他企业自身因投标而产生的费用,不予赔偿),不会承担赔偿责任。
给你解释下招投标各过程的法律性质:
根据《合同法》:
发出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就像国际贸易中的询盘,日常中:你买菜的时候问卖菜的萝卜多少钱一斤;
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要约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国际贸易中的发盘,日常中:卖菜的说的2块钱一斤;
发出中标通知书:属于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日常中:你跟卖菜的说“可以,给我来一百斤”(日常中是口头说就行,但是贸易中要以文书、电子文件等形式,留有相关证据)。
承诺生效时合同才成立,也就是只有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时候合同才成立,合同成立了才会产生违约责任。
你遇到的情况是业主招标,你们投标,业主废弃/停止招标,未发出通知书,你想找业主要赔偿。就像买菜的时候,你问多少钱(业主招标),他说了个价钱(你方投标),你觉得不合适不买然后就走了(业主废弃招标),这时卖菜的(投标人)就找你(招标人)要赔偿,你觉得你干吗?
(1)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是不是要有单位介绍信才可以参加?这个单位即投标人所在的公司单位?
回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有的招标项目需哟,有时不需要(因为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的各项证明材料)
(2)投标人必须交了押金才可以拿到招标文件,那这个押金是什么押金?是招标文件的费用和图纸押金的费用?,还是其他的什么的费用押金?
回答:获取招标文件时需要缴纳购标费和图纸押金。图纸押金是可以退还的,因为图纸制作需要成本,图纸在今后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重复使用。其他无押金和费用。
(3)一般投标人是怎么知道招标方有工程在招标的?
回答:查看各地招标公告,时刻与项目单位保持联系。渠道很多,需要自己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