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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的两个人能否在一起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火烧 2022-01-06 01:34:19 1061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性格不合的两个人能否在一起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性格不合想要离婚怎么写呀?

用手写.... 三思而后行.... 谨慎.... 不要为了一时之气
我才18 只懂这么点.. 无业游民一个... 呵呵 你自己想想 结婚了 在离婚 对谁都是一种伤害
望你 三思而后行 不要走错了一步 会后悔的....

民政局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法院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能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扶养等,去民政直接办。意见不一就由法律来作决定

一、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三)、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四)、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五)、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六)、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七)、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八)、颁发离婚证。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律师365提醒:夫妻双上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法院诉讼离婚。本律师建议双方能协议离婚,这样既不伤和气,可以使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发挥意思自治,又可以减少经济及时间精力的支出。
但是协议离婚要注意以下几点:
1、 离婚协议书中要规范、写清楚双方对财产的处分及小孩的抚养问题。我们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协议草草的写了,但是有人后悔,财产没有处分清楚,自己的 权利受到了损失,发现原来按照法律的规定自己可以多要写财产的,其次,对于财产的具体如何处分。

夫妻性格不合要离婚

性格不合就要离婚,都这样估计全国90%都离了。起诉离婚也是需要有理由的,有理由法院才会受理,受理之后70%第一次都不会判离,然后6个月之后才能第2次起诉。一点小矛盾就说性格不合,要离婚。还是考虑清楚吧,年轻人火气大

离婚的程序是怎样的

办理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
办理协议离婚
 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登记条例》简化了当事人办理协议离婚的手续:
 (1)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出具的证件和材料有:
  a.户口簿(常住户口簿)。
 b.居民身份证。
  c.《结婚证》(应为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d.自愿离婚协议书。
 e.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曾令诸多离婚当事人所苦恼的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介绍信的要求,已不再需要提交。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证件和材料有:
 a.香港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身份证;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b.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c.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d.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3)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有:
 a.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b.本人的《结婚证》(应为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所颁发)。
 c.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d.双方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各两张。
 在实践中,离婚当事人经常出现的一些问题的解决办法和要求:
 a.当事人无法提交户口簿、身份证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应当加盖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的公章或者户口专用章。
 b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当事人应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c.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当事人应提供公安部门或者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迁移证或者迁移证明。
 d.当事人身份证遗失的,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或提交临时身份证。
 e.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f.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军人身份证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同意离婚的证明、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和两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
 g.照片应当为证件照,同一底版。
(8)如果相关证件、证明材料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有正规翻译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翻译文本。
 h.结婚证遗失情况。当事人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正常办理。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当事人应先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档案馆查询结婚登记档案、让其出具结婚登记记录证明。
 两本结婚证都遗失,无档可查的,当事人应提供有夫妻关系的记载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或者公证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公证书。
 当事人应当对结婚证遗失情况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存档。
 协议离婚的程序: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
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记员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并询问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第三、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一般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双方应事先准备好,打印还是手写没有统一要求,签名处最好空置、当场签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区县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必须亲自书写,不能打印;有些区县需要当事人将离婚协议书保存在软盘上一并提交。因此,在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最好同所在区县的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联系一下,问清所需带的材料,准备齐全,省得白跑浪费时间。
第五、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第六、婚姻登记员颁发离婚证,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
(1)核实双方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2)告知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离婚协议纠纷的处理及法律救济途径;
(3)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4)在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的结婚证退还本人。
(5)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离婚证和告知单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登记员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此外,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还有一些的自己单独的做法,以北京市为例,2005年10月1日实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就规定,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时要进行适当调解;另外,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离婚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时要分别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要交由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名。
2.办理诉讼离婚
 70%以上的离婚案件当事人从来没有上过法庭,有的甚至不知道法院在什么地方,到法院立案,自然是头一遭。那么,离婚案件立案,通常要带哪些材料呢?
(1)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的写法以及应当注意的问题。
(2)身份证。
 只需要带原告自己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即可。
(3)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
 只需要带一本结婚证即可。如果结婚证已遗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状况证明》或复印原结婚登记的相关材料,并加盖登记机关核对的公章。一般情况下,开具婚姻状况证明不需要花钱,他们会无偿提供婚姻登记证明和核对章。但如果复印相关婚姻登记材料,需要交纳一定的复印费用。
(4)部分财产的证据材料。
 这里强调的一定是部分证据材料,我们不建议当事人在立案时就提交所有的证据材料。原因在于你的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都会原封不动地通过法院传达给对方一份,如果你一次性全部提交的话,就等于提前让对方知道了你的底牌是什么。所以,立案时可以提交哪些证据材料也是有讲究的:首先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可先不提交。因为感情的事,对方会非常敏感,针对你所提交的证据,对方会做充足的准备,更有可能无事生非,给你制造不必要的麻烦。其次,如果有孩子的话,可以提交孩子的出生证或是户口本,让法院了解孩子的基本情况,提前有个思想准备。孩子的证据,不害怕对方知道,因为这些都是既成事实,对方也是清楚了解的。最后,关于财产的证据,不是所有的都要提交。如果有不动产的话,可以提交不动产产权证的复印件,因为该复印件会让法院明白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就在该院的辖区范围内,法院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从而顺利立案。如果不是出于这个目的,不动产的复印件也可以不交。
 少交财产证据的原因,还在于法院是以原告所列的财产来收取诉讼费用的。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收取办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现在,北京、上海的房屋一套,少则一百多万,多则好几百万,如果据此交纳诉讼费用,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离婚程序
 诉讼离婚的程序:
 先由提出离婚的一方提交民事诉状,到法院起诉、立案。之后,法院将诉状副本送达给另一方。如果对方也同意离婚,法院约双方去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则作出《民事调解书》。从提交诉状到最后离婚需要一定的时间。如一方仍不愿离婚则开庭审理,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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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性格不合要离婚吗?

文/爱燕双飞 核心提示:夫妻性格不合的问题普遍存在,也普遍被过度放大,这显然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本文就此进一个全面的且深入的剖析,文字有点多,希望对大家有些启示意义。 男人女人从陌生的两个人走进婚姻结为夫妻,既是缘分,同时也是一种挑战。婚姻是挑战?太可怕了,事实上确实是这样,所谓机遇与挑战并存,有所得必会有所失。婚姻为我们提供了通向快乐幸福的可能性途径,而最终这种可能性能否实现,则要靠夫妻双方一起努力去经营。 经营两个字,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却很难,其包容的内容太多太多,既有物持和经济层面的经营,更有相处和情感方面的经营。任何一个地方做得不太好,就可能让彼此感到不快乐,时间一久可能还会产生离婚的念头。这当然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潜意识反应,因为谁都想得到快乐幸福,人辈子很短暂,活得快乐幸福是人生最大的追求。 比起其他人,夫妻当然会显得更“默契”些,只是不同的夫妻其默契的程度存在差别罢了。毫无默契的夫妻不可能生活在一起,这是夫妻共性的一方,但毕竟夫妻又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人,除了性别上的差别是天然的,还有就是性格个性上的差别,这是我们永远都无法忽视也不能忽视的。每个人都有自已与他人不同的性格个性特质,没有个性不成其为人,外表长相可以区别不同的人,可其实个性才真正是把不同的人区分开来的东西。 如果人不与人接触交往,只是单独的一个人,所谓的性格个性并没有实际的意义,因为性格个性是在与他人相处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所以从根本上说说,性格个性无所谓绝对的好坏,而只有与人是相合还是不合的问题。很显然,交朋友谈恋爱找对象,我们当然想找性格个性相合的人,这样才有话可说,所谓情趣相投、两性相悦嘛。但也只能说是最大程度上相合,没有绝对相合的性格个性,人因为有差异才更有魅力,什么都能保持一致,反而可能没有意趣。 而所谓的性格个性相合,其实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性格个性相似甚至基本相同,另一种是性格个性相反互补,这也是一种相合。相合就是合得来,相合不等于相同,关键是要相互了解并适应。 除了某些特殊情况,婚姻中的夫妻双方既然能走到一起其性格个性肯定是基本相合的,至少在他们彼此的心中是这样认为的,没有哪个人明知对方与个性不合而愿意与之结婚的。在此我要再次强调,个性相合并不排斥个性相反的个性互补,个性相合不等于相同,个性相似是一种相合,个性相反互补也是一种相合,只要是两个人个性大致合得来就是个性相合,不管是相似还是相反。 说了这么多,归结到一点就是,所有的夫妻(除了非自主或功利性婚姻外)都是个性相合的,至少他们自已开始是这样认为的,不然不会走到一起。但如果问一问那些结婚有相当时间的夫妻,我想毫无例外地都会说总是与他或她存在不合之处,婚姻中的夫妻间性格个性冲突比比皆时,那么另一个结论又是显而易见的客观存在:所有的夫妻都是性格个性不合的。所有的夫妻都是个性相合的,所有的夫妻又都是个性不合的,很显然这是互相矛盾的。该如何解释? 其实道理很简单,世间万物都是矛盾的统一体,事物都是相对存在的,婚姻当然也不例外,这不是诡辩。什么才是个性相合?什么又是个性不合?举个婚姻生活中的例子吧:李先生喜欢往家买东西,而且很随意,每次出差在外一看到稍中意的东西就往家买,也不管家里用不用得上,家里于是沙发床上地上堆得到处都是,妻子当然不乐意,因为疲于整理,而且也确实有些浪费,夫妻为此不知吵过多少回,妻子也每每在人面前抱怨与丈夫个性不合。毫无疑问,夫妻俩的个性确实不同,李先生随意大方,对钱不看重,妻子过日子很严谨,不乱花钱,如此夫妻矛盾当然不可避免,可既然个性不合,为什么当初他们能走到一起而结为夫妻呢?有人会说,那是当初瞎了眼,这当然是一句气话,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没有谁会当作儿戏。事实上,结婚前和结婚之初个性还是相合的,这相合当然也是一种相对的相合,一种初级的相合,因为婚前根本没有更多的机会让彼此的个性充分彰显出来,或者双方都有意无意间隐藏了部分的个性,于是当然相合,可随着婚后的长时间相处,近距离的接触短兵相接,那个性中不合的潜在因子就得以慢慢显露,于是也才有了个性不合的感觉。再接着说上面的李先生夫妻俩吧,妻子抱怨两人个性不合不处,其实恰恰是她婚前欣赏李先生之处,李先生在婚前爱买东西,在婚前看来正是慷慨大方的表现,也是吸引女人之处,这问题竟然出在婚姻本身上。有句话说得非常好,婚姻中为何有那么多的不合?就是因为彼此结婚了。 婚姻需要夫妻彼此个性尽量相合,可婚姻却是暴露个性不合的元凶,婚前的相合可能正是婚后的不合,这就是个性相合的相对论,没有绝对相合的个性,也没有绝结不合的个性,这“合”与“不合”的界线在人的心中,在夫妻的爱里。夫妻个性不合其实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当婚姻出现问题,我们往往归咎于性格个性的不合,而事实并非如此。人的性格个性是基本稳定的,那个当初你认为个性特合得来的人怎么现在左看不是右看也不是,怎么看怎么不顺眼。 夫妻间所谓的性格个性不合,本质上其实不过是夫妻间容忍和宽容度下降了,而要求却不知不觉升高了,人越熟越亲,在潜意识对其要求就会越来越高。为什么恋爱期间很少有人会明显觉得性格个性不合?除了了解不够深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要求没有那么高,能宽容对方身上的一些缺点,或者说是更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视而不见,所以恋人的和谐程度总是会超过夫妻。夫妻双方多一些了解和宽容,多一些容忍和让步,遇到问题,敢于放下面子主动示弱,不堵气,学会释然。自己的老公或妻子那些臭脾气,自己最了解,他或她那臭脾气,不跟他或她计较,因为我最了解他或她,也只有我才会让着他,这是很多恩爱夫妻都会有也必须得有的一种心理,不要以为这是自己在吃亏,夫妻间不必计较谁吃亏的事。 另外,夫妻间的性格个性还有一个磨合期的问题。无论多么相爱,夫妻毕竟是不同的两个个体,从两个不同的家庭背景中走出来的人,现在因为婚姻走到了一起,不可能没有磨擦冲突。婚姻就像鞋,刚买来时第一天会感觉不错,新鲜感嘛,随后就会出现磨脚不适应,会有个痛苦期,到后面磨合期过了,就会穿得舒服。事实也正是如此,大多数的夫妻,刚开始结婚时都比较亲密恩爱,一般第二年开始就可能出现这个那个的问题,后面越来越艰难,出现所谓的三年之痒或七年之痒之类的,有的人过不来这些个“痒”,婚姻可能到此终结,实在可惜,而一旦过了这个“痒”期,夫妻又开始变得亲密恩爱。所以,夫妻双方都要明白这些个道理。 夫妻个性相合与个性不合都是客观的存在,问题只在于婚前我们往往只看到相合之处而婚后则只看到不合之处,或者说婚前我们选择了包容而婚后我们选择了挑剔,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能理性地看待夫妻间个性的合与不合,如此夫妻也才能真正和谐,婚姻才会是我们真正想要的样子。 这样的一些道理,可能大家都懂,但关键是要经常想到,而且要夫妻双方都明白,所以建议有些问题的夫妻不妨一起来看看本文或一起讨论这个问题。还有就是,夫妻的磨合需要时间和耐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两天就解决问题,但又不能无意识任其发展,否则一不小心可能翻船了还不知咋回事。夫妻双方都不要过于放大所谓的性格个性不合,有的夫妻最后离婚了,说的是性格个性不合,因为他们总是在一味地放大,而且钻到里面出不来。你如果一直在内心里强化对一个人的不喜欢或者强化与对方性格不合的意识,那么原本喜欢的也慢慢会变得不喜欢,原本相合的也会慢慢变得不合起来,这是因为一直在进行自我强化而导致的潜意识起了变化,所以要警惕。 大家在进行评论时不要仅根据题目“性格不合要离婚吗?”简单写上“要离婚”之类的, 其实很多打着“性格不合 ”而离婚的夫妻并不是纯粹因为性格不合,可能背后有更重要的原因,而不便说出来,“性格不合”这一条用来作为离婚的理由最不会受到外界的批评,也似乎最说得通,别人也能理解,所以不要被表象所欺骗。那些单纯因为性格不合的夫妻还是应该理性正确地看待这个问题,不要为外界的表象所影响,不要夸大性格不合的影响。所有和谐恩爱的夫妻都有一个从不合到相合的长期磨合的过程。

性格不合怎样和平离婚

和平离婚就是在,双方同意,没有争议的情况下 双方共同经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起诉离婚需程序是怎样的

双方协商不成,一方起诉离婚,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立案后,传票通知被告到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作出调解书,调解无效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见《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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