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是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 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埯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 其庚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 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应当就其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
多选??
ABCD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5月16日释出通知,决定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以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
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和无机复混肥料及生物有机肥。
在目前粮食价格上涨、通胀持续高位情况下,这一政策的另一重要目标,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
通知对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一是应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二是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通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纳税人的后续管理,不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凡经核实所提供的肥料登记证、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失效的,应停止其享受免税资格,恢复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络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七条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档案的规定,为支援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式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物件收取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这
A 新税法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这也就意味着外资企业原先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待遇不复存在,外资企业要想继续维持在竞争中的地位,就必须提高外资的利用质量,而不是简单地扩大其规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我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是多少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物件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物件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规定在2008年引起了造成了诸多税企争议。何谓合理?何谓与取得收入有关?这让跨国企业的财税经理人们大感踌躇。有鉴于此,国家税务总局拟在2014年释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铂略咨询于2012年12月举办了该办法的前瞻会议,向Linked-F会员宣讲该办法中可能出现的原则。以下原则可能会出现在未来新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
一、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关系
(一)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铂略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例如,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在财务部和国税函都有相关的规定且不一致,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答疑时就明确了,在所得税上按照国税函的档案处理;在会计处理上按照财政部财通的档案。如果不一致,就按照税法的标准。
在实务操作中还一定要注意税法优先原则在其他方面的体现,如合同中写明股权转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但是由对方承担这部分费用,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还是会找个人承担责任。
(二)税法协调原则: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应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三)税法空白原则: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未明确规定的具体扣除专案,在不违反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国家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例如,关于劳保支出,目前只是规定了具体的扣除明细范围,但是没有扣除标准,那么企业就可以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的规定计算。
二、会计调整业务的税前扣除要点
(一)备案制: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形,应当将变更或更正的性质、内容和原因等在变更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从目前减轻纳税人办事流程的政策方向上,应尽量减少备案,而采取增加企业信誉的制度。
(二)合理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对有证据表明企业滥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造成减少、免除、推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务机关既是政策的制定者,也是政策的执行者,所谓的“合理”对于税务机关的操作空间比较大,而对于纳税人就比较难把握。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企业在刚成立时往往会将折旧年限拉长,以减少当期的成本和费用,不然可能当年的税收都不能弥补亏损;而在盈利时,就将折旧年限缩短,折旧变大,成本增加,纳税变少,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就会对企业进行调整。
企业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商业目的较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财务软体,应该是记入当期费用还是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年限最低是十年以上,而财务软体又具有无形资产的性质,但如果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企业也可以将折旧年限缩短到两年,但需要进行备案。
(三)时效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因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中影响前期损益的各项支出调整金额,应直接调整变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追补确认在业务支出发生年度扣除。
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5号文意思类似,以前年度已经发生的各项支出并且已经在税前扣除,因政策变更需要对以前的东西进行调整,例如2014年政策变更,如果变更影响的是2013年,就调整2013年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亏损的,就将当年的亏损额进行调整,将来在弥补的时候做适当的变化;如果已经多缴纳了税金,不能退税,只能在未来的年限内抵税。
(四)可追性:对企业以前年度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且已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在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内,其更正金额允许追补调整业务支出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但追补调整期限应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
以前调整的应纳税额可以有追补的年限,按照现在的规定一般是五年以内,而在讨论稿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是给了一个框架。
(五)一致性: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税前扣除的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例如:在2013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补缴的税金,那么肯定是在2014年的2月到5月补缴,那么这个怎么入账?根据会计准则,如果前期的会计差错更正,如不具有重大的影响,可以记入当期,如果具有重大的影响,进行全年度损益调整,而这里和会计上的处理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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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属于税收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事实上法律程式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档案。
中国目前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即是税收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和由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税收法规两部分构成,其具体形式主要是“条例”或“暂行条例”。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高于税收规章。
6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经( )释出,自( )起施行。
A: 中新网12月11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讯息,中国国务院总理wj签署第512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