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春秋决狱案 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

火烧 2021-08-19 08:59:52 1064
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

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  

春秋决狱案 春秋决狱的代表人物

春秋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

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

《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春秋决狱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如果他的动机是好的,那么一般要从轻处理,甚至可以免罪。

如果动机是邪恶的,即使有好的结果,也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犯罪未遂也要按照已遂处罚。

首犯要从重处罚。

董仲舒有关的断狱案例还曾被汇编成十卷的《春秋决事比》,在两汉的司法实践中被经常引用。

到现在,原来的案例遗失很多,现存史料中记载了少量案例,典型的有五个:

第一个案例。

甲没有儿子,拣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

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

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

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

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后来,唐律明确规定了父子相互隐匿不属犯罪。

第二个案例。

甲把儿子乙送给了别人,儿子长大后,甲对他说:你是我的儿子。

结果乙一气之下打了甲二十棍子。

按照法律,打父亲要处死刑。

但董仲舒认为甲生了儿子不亲自抚养,父子关系已经断绝,所以乙不应被处死刑。

第三个案例。

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

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

但董仲舒根据孔子的观点,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所以应免罪。

第四个案例。

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

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

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

董仲舒认为女子改嫁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五个案例。

有个大夫跟着君主出外打猎,君主打得一头小鹿,让大夫带回。

半路上,碰见了母鹿,互相哀鸣。

大夫可怜他们,就放了小鹿。

君主要以违背君命处罚。

还未处罚,君主得了病,想到大夫心地好,不但免了罪,还想提拔他。

董仲舒认为,当初君主捕猎小鹿,大夫没有阻止(秦汉时禁止捕杀小鹿,以及其他幼小禽兽,春天时禁止捕杀任何禽兽),是违背了《春秋》之义,有罪。

后来释放小鹿,算是有功,可以赦免。

但提拔是不应该的。

董仲舒的这种思想对以后封建时代官吏审判案件起了指导作用,一般案件特别是民事案件,基层官吏审判时都是按照动机以及伦理道德来定罪量刑的,不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来定罪。

董仲舒提倡的春秋决狱并不是唯动机论,他也强调在考虑动机的同时,要充分考虑事实,然后按照首犯、从犯,以及已遂和未遂来判案定罪。

后来一些法官不顾事实,任意自由断罪,造成冤假错案,这不能把责任推到董仲舒的身上。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