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什么负责 县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容易处理处罚为何难麻烦告诉我
县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容易处理处罚为何难麻烦告诉我
县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容易处理处罚为何难麻烦告诉我
由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审计机关为国家经济建设保驾护航作出重要贡献。看今朝摆在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由其是县级国家审计机关所面临的困难更难。何其难?为何难?回答是审计处理处罚难,审计管理体制、审计环境和审计方式方法落后,干扰和影响了审计处理处罚难。本文拟就县级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为何这样难,进行分析揭示和披露。 一、审计体制问题影响处理处罚难 国家宪法规定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轨制,即行政归当地政府管理,审计业务归上级审计机关管理,这种管理体制,在审计机关组建时期,对于审计机关加快组建顺利开展工作发挥了很大作用,二十几年审计工作实践结果表明,在改革开放的今天审计这种管理体制远不能适应当前的审计工作和求发展的需要。 受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自己的刀不能削自己的把。地方审计机关行政归当地政府管理,相对当地政府而言,审计机关就是相当于一个内部审计机构,简而言之,一个内部审计机关受地方政府管辖,地方审计机关就无法客观公正地行使审计监督权。一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或在审计处理过处罚过程中,地方政府领导出面替被审计单位讲情施压,要求给予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纪问题如何变通照顾,所谓变通,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从轻或不处理处罚,试想上级主子出面说话,谁能谁敢不听啊?审计机关的领导干部职务都是当地政府给命的名,他们的来去、升迁、重用、晋级都完全掌握在当地政府手里,不管是什么事情,有谁又有多少人敢不听当地政府领导的话,直意去坚持国家什么法律法规和原则呢?想到这些客观事实,又有谁又有多少人不瞅着当地政府领导眼睛行事呢?由其是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如果他不按当地政府领导行事,在年终岁首给你来一个“小孩拉屎挪个窝”换个地方,好一个领导口头“文明”用语,“工作需要”这样的事情在一些人身上实在是太深刻和直接了吧?二是审计机关是国家政府的一个部门,国家所有,工作上的成败,审计工作的效益是否显著,与审计工作人员无直接利益关系,查与不查、查多查少、处理处罚与不处理处罚都一个样,没有什么工作机制和风险,所以领导叫怎样就怎样,何苦受累不快呢?三是我们每一个审计工作者也都生活在商品交换的社会里,也都需要衣食住行,他们的升迁、薪金的多寡也直接影响他们的切身利益问题,万般情况之下,有谁不去尽量讨好自己的领导呢?做具体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如何又去坚持这个审计原则呢?他们就没有什么想法和私心吗?我个人认为只要是商品经济社会,货币交换,有这个想法是客观事实存在现象,这样认识和对待现实问题也是唯物主义者不得不这样做的办法。 权大于法以权代法审计处罚难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未必都能做到这一点,由于县级审计机关行政归当地领导,审计机关对已经查出财经违纪问题有的很难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处罚,一时间当地政府设立一个什么“软环境”办公室,审计查处的财经违法违纪问题处理处罚得报他们批准才能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否则不予执行。他们的权利不大于法吗?当地审计机关谁敢横刀立马不服从呢?审计机关也没有什么办法,只好听从任人摆布进行请示。在细思考一下,国家审计机关又多了个名不正言不顺的婆妈吗?哪有法可言呢?是不是权非要大于法?再细分析一下,审计机关对查出财经违纪问题,被审计单位得不到应有的处理处罚,不但浪费了审计资源,也变向助长了被审计单位违纪问题的再度发生,降低了审计形象。这样长期下去,县级审计机关存在还有意义吗? 二、审计环境不良影响审计处理处罚难 所谓审计环境问题:就是指在审计活动过程中,可能受到某人某事影响审计工作和审计质量的外界因素。例如:来自其他单位和部门的干预,这一层次的干预也不可小视,他们来自各个层面,代表一方,有的是老同志老部下老领导、还有的是关系部门进行有无原则的说情,让其在审计处理处罚上给予如何变通,不依照法律法规行事,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审计机关和具体工作的审计人员给其情面,在审计处理处罚上也同样让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给予理解变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放弃审计执法执纪原则,究其原因的出现既有客观上的原因也有主观上的原因,客观上存在着属地审计多年,人熟情切,不好意思不开情面, 三、审计方式方法落后影响审计处理处罚难 二十几年的审计工作实践证明,我们在审计工作中所采取审计方式方法还很落后,严重影响了审计处理处罚。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计事业的发展。
审计方式落后影响审计处理处罚难。从目前审计工作实际情况看,我们主要审计方式还是属地进行审计,很少采取异地交叉审计。属地审计,实践告诉我们,其优点是,审计环境熟悉,审计成本低,节约审计时间和审计资源。其缺点是人熟情面难破,狠难控制审计问题的真实性和审计质量,同类问题在审计处理处罚上差异大,审计处理处罚难,异地交叉审计和属地审计则相反。每个审计项目采取什么样的审计方式,笔者认为,要根据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而定,不能一概而论,都采取一种审计方式,采取什么审计方式要讲科学合理,重大重点审计项目采取交叉审计方式优于属地审计,相对审计问题的真实性有保证,处理处罚在上级统一决定,县级审计机关不存在处理处罚难的问题否则相反。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有哪些
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浅谈县级审计机关如何做好审计审理
浅谈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就需要准确领会审理制度的精神实质,克服县级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政府交办审计项目多、任务重的困难等问题,及时和必要时候抓住审计项目审理的关键环节,促进县级审计机关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县级审计机关要做好审计审理,就要着重处理好三种关系,把握好四个侧重,做到五个到位,从而改进和推荐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审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和监督实行。
一、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处理好三种关系。
首先县级审计机关要处理好审计审理整体性和独立性的关系。虚心听取业务部门意见,认真研究并采纳业务部门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提请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
其实,县级审计机关要处理好审计审理管理和服务的关系。要认真听取审计组提出的对审理结果的不同意见,通过讨论沟通进一步补充完善,在服务的过程中提高审计组对审理工作的认识,加深对审理工作的理解。
最后,县级审计机关要处理好审计审理重要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审计审理要站在宏观和全局的高度对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进行汇总,提高审计审理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把握四个侧重内容。
1、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侧重审计法律、法规准确性、合法性、一致性的审理。审计法律法规是审计质量控制的保证,它是审计项目的关键所在。
2、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侧重审计实施方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审理。重点关注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审计重点、审计的步骤与方法等审计实施问题。
3、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侧重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审理。审理时应重点审核、判定,同时也要对审计证据的来源、数量以及证据金额的准确性及其逻辑关系予以关注。
4、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侧重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的审理。审计程序合法合规是审计质量控制基础。否则,审计程序违法,审计其他事项都是徒劳的。审理时要重点审核、判定,同时还要对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程序、审计业务的审核和复核程序等予以关注。
三、县级审计机关做好审计审理需要做到五个到位。其中五个到位分别是指审理成果运用到位、审理意见沟通讨论到位、审理工作提前介入到位、审理为一线参谋服务到位、审计过程全程跟踪到位等五个内容。
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国有控股企业实行审计吗
审计机关对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审工发 [1996] 364号
颁布时间:1996-12-17 00:00发文单位:审计署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工业企业财务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国有独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报表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格式、编制是否符合规定,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二)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三)合并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并遵守一致性原则,合并报表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合并报表单位会计报表的内容是否真实,并经过审计;
(四)会计报表是否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编制,帐表是否相符,报表间具有勾稽关系的数字是否相符。
审计机关应当注意分析会计报表中的异常项目,查明截止日后发生的对本年度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会计事项,并运用其专业判断、审计经验及内部审计成果,确定审计的重点或范围。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帐簿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帐簿设置是否完整、全面;
(二)帐簿反映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记录是否及时、清晰,是否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
(三)帐簿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与记帐凭证相符。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会计凭证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监督:
(一)记帐凭证是否附列全部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金额是否一致;
(二)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真实、合法;
(三)会计分录是否正确,摘要是否清晰、明了,凭证填写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四)会计凭证的审核、传递、归档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产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各项收支或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
(四)流动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投资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投资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投资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协议、合同有无损害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计价核算是否正确,投资收益核算是否及时、正确;
(三)长期投资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四)长期投资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
(三)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采用是否合法,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及其累计折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在建工程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在建工程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
(二)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核算内容是否正确、合规,有无挤占或漏计在建工程成本的行为;
(三)已完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四)在建工程年末余额是否正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无形资产是否真实存在,并为企业所实际拥有,核算是否及时、正确,计价是否正确,摊销是否符合规定;
(二)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核算是否正确,摊销是否合理;
(三)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负债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流动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验证流动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长期负债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形成的合理性、合法性,本金和利息偿付的及时性、合规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长期负债使用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三)验证长期负债余额的正确性,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充分。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所有者权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实收资本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投入的比例结构是否合理、合法;
(三)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严格审批;
(四)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资本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公积的来源是否合法,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等业务是否真实,核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资本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盈余公积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税后利润是否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金,数额是否正确;
(二)盈余公积的使用是否合法;
(三)盈余公积的核算是否正确,会计记录是否全面、完整;
(四)盈余公积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未分配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未分配利润构成是否真实、合法,数额是否正确;
(二)未分配利润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损益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收入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企业各项收入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成本、费用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期间费用(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所得税的记录是否完整、正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否正确,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的采用在前后期是否保持一致,递延税款的确认、计量和转销是否符合规定;
(三)企业成本费用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企业利润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形成的真实性、合法性,计算的正确性,及其记录的完整性;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确定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规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企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企业工资和社会保障基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企业工资内外收入(含经营者)、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消费基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分析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资本结构,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审计工作需要,有重点地组织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行业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的期限,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会计报表、帐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二)年度财务计划;
(三)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四)经营活动的统计资料;
(五)企业章程、法人证明,以及各种企业登记等资料;
(六)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制定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取证、提交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管理审计档案,以及进行专项审计调查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审计机关对已经审计过的企业实施审计时,要对前次审计结果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被审计单位安排后续审计。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企业,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报送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每年应抽查一定数量由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发现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有不实和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并责成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有关社会审计机构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原则适用于对国有交通运输、邮电等企业的财务审计。
对设在境外的中国国有企业的财务审计,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初建于哪个国家
司法型国家审计机关初建于(D )
A. 美国 B. 英国 C. 加拿大 D. 法国
宪法91条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哪些行使审计监督权
朋友您问宪法91条国家审计机关可以对哪些行使审计监督权?
答: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宪法》91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对哪些机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审计机关权限的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 审计机关权限”做了如下:
一、要求提报资料权。“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检查权。“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调查、查询权。“第三十三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制止权。“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五、建议权。“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通报、公告权。“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七、提请协助权。“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一、要求提报资料权。二、检查权。三、调查、查询权。四、制止权。五、建议权。六、通报、公告权。七、提请协助权。
为什么国家审计机关会非常重视经济责任审计
最直接的原因就是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经济责任审计:指企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承包人在任期内或承包期内应负的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分清经济责任人任职期间在本部门、本单位经济活动中应当负有的责任,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考核使用干部或者兑现承包合同等提供参考依据。
审计产生的客观条件之一就是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财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可靠,明确财产经营管理者的经营管理责任。因此,从根本上看,任何一种审计都是经济责任审计,也就是说,广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一切审计。狭义的经济责任审计,则是特指我国在近些年来出现的旨在明确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经营管理责任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活动,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离任审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