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出资登记女方名下 男方父母建造房屋 女方父母共同出资 离婚时如何分割?
男方父母建造房屋 女方父母共同出资 离婚时如何分割?
男方父母建造房屋 女方父母共同出资 离婚时如何分割?
张明和赵丽结婚之前,张明的父母在自家房屋对面的老宅基地上新建了三间住房作为结婚所用的新房。当时取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写的是张明父亲的名字。建房时因资金不足,赵丽的父母又主动拿出了2万元交给张明予以资助。然而婚后不久,张明和赵丽便告分手。
问题:该三间房屋赵丽是否有权分割?房地产律师解答:由于该三间房屋系婚前在张明家的宅基地上建造,且《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为张明的父亲。因此,除非张明的父母认可该三间房屋为张明和赵丽的夫妻共同财产,否则,赵丽无权分割这三间住房。对于赵丽父母为张家建房时资助的2万元,如果赵丽的父母不认为该款项系对张家的赠与,则应由张家返还赵家。
对于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一般视为该方的家庭财产,
离婚时取得房屋的一方负有返还对方资助款项的义务。但是,如果建房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批准用地的,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房的目的是为子女结婚使用,且该房也确实归夫妻双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该房产可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双方家庭的出资可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

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 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情介绍:小张和小芳一见倾心。不久,他们就热恋,并计划购买婚房。他们看中一套价值240万元的房屋。经协商,小张父母出资支付了首付款72万元。两又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贷款168万元,主贷人是小张,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不久,两人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最后分居。小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得一半房产。 庭审中,双方都同意离婚,并认可房屋现价值450万元,未还贷款148万元,但对如何分割房产存在争议。小张认为,首付是父母出资支付的,婚后还贷父母也承担了一部分,而小芳婚前婚后均没有为购房出资,所以房屋应归他一人所有,小芳无权分割房产。小芳却称,自己是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且是房产证上的房屋权利人之一,参与了整个购房过程,且自己父母也出资近30万元,因是一家人,所以没有打收条。她要求分得一半房产于法有据。 以案说法:面对双方当事人的激烈争辩,法院归纳了庭审焦点:该房究竟是谁出资购置及其出资的比例。小张提供了其父母为支付首付款的付款凭证和往来资金明细。小芳以当时双方正在筹备婚宴,不可能让小张及其父母出具收条为由未能提供出资购房的相关证据,但提供了其父母及自己的收入证明,证明女方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法院综合了双方的答辩,认为本案系争房屋的购置款来源主要是小张的父母,而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小张和小芳的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的钱款可以认定部分是来源于小张小芳的共同财产。法院根据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的事实,确认原、被告为该房屋的权利人,但在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原、被告在购置该房屋中各自的付出和双方婚姻时间的长短,最终确认房屋归小张所有并归还剩余贷款,小芳取得该房屋净值的30%。作者: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 主任褚子云
请问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房产离婚如何分?
原则上都是平均分配,如果一方有过错可以主张过错赔偿。
你们无权分割,你父母可以要求女方父母返还出资款。
婚后女方父母和小夫妻共同出资买房,房产证写女方父亲和男方名字,现离婚,请问房产如何分割
不知道份额写没写,如果没写就是默认50%-50%。
父亲的部分先划分出去归父亲所有。
男方的份额下,有妻子的一半。
夫妻与男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出资多少不同,房屋产权每人25%),离婚是如何分割?
按照比例分割
夫妻婚前共同出资购买由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 离婚时如何分割?
小丽和大滨结婚后一直租房居住。小丽的父母退休后打算到国外儿子家安度晚年。临行前两位老人决定把其承租的单位公房留给小丽夫妻俩居住,并告诉俩人下一步单位可能会进行承租公房的出售,到时俩人就把房子给买下来。小丽的父母出国后不久,单位房改进行公房出售。小丽和大滨便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公房,并以小丽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3年后俩人感情破裂决定离婚。在分割该房产时,小丽认为该房屋的市场价达50万元,俩人之所以能以这么低的价格买下来完全是因为该房是其父母承租的公房,且房产证也在自己名下,故房产归己,其只需把购房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10万元房价款返还一半给大滨即可。大滨对此拒不同意。
公房对职工的出售价之所以大大低于市场价,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该价款中包含了职工的工龄、职称等可以享受优惠的抵扣因素。因此,小丽以其名义购买的其父母承租的公房,应包括其父母以优惠条件所享受的份额。但是,该房产系小丽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其父母的份额已视为对小丽夫妻双方的赠与而自动转移。所以,该套公房在已经取得了房产证的情况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由俩人分割。小丽认为该房是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是得不到支持的。
公房出售的政策各地各单位都不尽相同。但对于夫妻双方购买的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只要以一方或双方的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就可以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种情况下,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否则,父母享有的货币折扣部分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对于没有取得房产证的售后公房,则法院一般暂不对产权归属做出处理。对于子女和共有的售后公房,如果房产证上产权份额明确的,可将子女享有的份额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房产证上没有明确父母子女的房产份额,则需要各方先进行房屋析产后,法院才会就夫妻享有的份额部分进行处理。
父母资助子女购房的形式既有直接以现金出资的,也有将其享有的公房购买权转给子女的。不论资助的形式是现金还是非现金,从子女是婚前还是婚后购房上可以进行如下基本判断。即对于资助婚前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而对于资助婚后子女购房的,一般都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上述认定系在父母出资时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司法解释根据社会常理所做的一种推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父母在出资时意思表示清楚明白的,则属于借款的按借款处理,属于向一方或向双方赠与的,则按相应的赠与处理,而不应首先适用推定。特别提示:
在司法实践上,有两类情形尤其需要当事人注意防范风险。一是婚前购房时由一方父母提供资助但以另一方的名义购买房屋的情形。二是婚后购房时父母提供资助的情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父母一定要保留出资的证据,否则,一旦子女的配偶否认其出资,则推定赠与将无从谈起,其损失将很难避免。
1、提供父母出资的证据。可以通过提供父母出资时的取款凭证、进帐单、转帐记录、购房发票等书证和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来证明父母的出资情况。
2、证明父母出资的真实意图。若能提供子女配偶签字的借条,则不论子女本人是否在借条上签字,则均能证明父母出资的本意是借款。但是如果只有子女一方的签字,其配偶很可能会以子女与父母串通后补签为由拒不承认借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很难认定父母的出资为借款。当然,如果父母和子女及其配偶订立有书面协议,则将是认定出资性质的最有利证据。
3、提供房产证作为佐证。如前所述,鉴于房产证是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对于认定父母出资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提供房产证也是证明父母出资性质的重要依据和途径。
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如果审理下来不是借款,而是赠与,那么就要解决是赠与给谁的问题。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对于婚后父母资助购房的,如果没有指明赠与自己子女一人,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而上海高院认为,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对于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这一精神处理。在赠予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上海高院的解释,跟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有点差别,这其中的法理问题我们暂不讨论,就审判实践来看,上海的法院还是按照上海高院的精神来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