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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最重要的基本环节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火烧 2021-08-16 22:12:25 1049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税收制度,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税收制度,
简称“税制”,它是国家以法律或法令形式确定的各种课税办法的总和,反映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国家财政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的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税收制度的内容包括税种的设计、各个税种的具体内容,如征税物件、纳税人、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广义的税收制度还包括税收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制度。一个国家制定什么样的税收制度,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税收应发挥的作用决定的。
税收制度型别
从税收发展史来看,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经济思想、不同的出发点,可以实行不同型别的税收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世界各国的税种一般主要分为六类: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社会保障税类、财产税类、关税类、其他税类。其中,就主体税种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前,西方税收理论一直提供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认为所得税不具有转嫁性质,是最优税制,为优化税制结构,应选择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但进入90年代以后,这种理论也在发生变化,尤其是近几年来,间接税的征收效率高、管理成本小的优点重新被各国所认识,税收理论中形成了一种发达国家提高间接税比重、发展中国家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改革趋势。
我国目前开征的税种有23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关税。按照不同的分类方法,可将这23个税种分为以下三大类别。
1.按征税物件分类,可分为商品和劳务税类、所得税类、社会保障税类、财产税类、关税,其他税类等六种型别。
商品和劳务税类,是指以商品或劳务流转额为征税物件的税收体系。商品和劳务税类税种的计税依据是商品销售额或业务收入额,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商品和劳务税类对生产、流通、分配各个环节都能进行调控,税源广泛,纳税人取得收入后就要缴纳税款,不受成本费用的影响,所以,其征收效率最大。目前我国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种。商品和劳务税类税种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
所得税税类是指以所得额、收益额为课税物件的税种类别。所得税是以纯收益额为征税物件的税收体系,其中纯收益额是总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可以促进公平竞争。个人所得税一般采用累进税率,所得多者多征,所得少者少征,无所得者不征,对调节纳税人的收入具有特殊作用。目前,我国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3个税种。以总收益额为课税物件的主要是农业税,其中总收益额是指作为计税依据的纳税人的农业收入总额(不扣除成本、费用)。农业税以农业收入为计税依据,采用的是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财产课税是以各种财产为征税物件的税收体系。财产税类税种的课税物件是财产的收益或财产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产税、财产税、遗产和赠与税等税种。对财产课税,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目前我国财产课税有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遗产和赠与税在体现鼓励勤劳致富、反对不劳而富方面有着独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国通用的税种,但此种在发展中国家并未受到真正的重视,我国虽然列入了立法计划,但至今也未开征。
关税是以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为内容的一个独立的税收型别。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统称为关税。
其他税类。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其他税类包括除上述几种型别以外的所有税种。包括: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等税种。
社会保障税类是指以社会保障税(费)、社会保险税(费)为主要内容的种类。主要包括国家保险、二级保险、雇主退休金三种形式。其中,国家保险是根据政府提供的保险(包括退休、医疗、伤残、失业和其他社会保险)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分担比例税率的保障税;二级保险是指按照退休金计划,在国家保险基础上增加的保险金收入;雇主退休金是指雇主自己实施的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保险金计划。但雇主实行这种雇主退休金计划的,可以不参加国家二级保险,国家保险的税率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社会保障(险)税或费有两种征缴形式,一是向雇主收缴,如英国规定由雇主在支付时扣除缴纳;一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如德国规定,健康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雇员应负担部分由雇主从其薪金中代扣代缴。我国近年来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呼声很高,但尚未纳入立法计划。
2.按财政、税收管理体制划分,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等型别。
按照财政、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税收管理权和使用权划分,凡收入划归中央财政的税种,属于中央税;收入划归地方财政作为固定收入的税种,属于地方税;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的税种,属于共享税。过去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是按企业的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自1994年税制改革始,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经过几年实践,证明它在处理各级政府的责、权、利关系,调动中央和地方组织收入的积极性等方面,确实有着重要作用。
3.按税制结构划分,可分为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流转税与收益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等三种类型。
这种划分方法,在税收理论研究和税制建设方面用途相当广泛,作用非常之大。其中,间接税是指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由于这些税种都是按照商品和劳务收入计算征收的,而这些税种虽然是由纳税人负责缴纳、但最终是由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即消费者负担的,所以称为间接税;而收益类税和所得税类税种的纳税人本身就是负税人,一般不存在税负转移或转嫁问题,所以称为直接税。在西方国家税收理论研究中,围绕直接税、间接税何者最优,何者为主体的税制最优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直接税、间接税及其分类理论1979年以来在我国也已经逐渐为人们所接受。所以,这一型别实际就是以直接税为主体、以间接税为主体还是实行“双主体”税制的问题。
一般来说,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销售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主要税种,包括个人所得税和法人所得税,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多见于经济发达国家,而把企业(法人)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国家很少。以某种直接税和间接税税种为“双主体”的税制,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税制型别存在的。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一直认为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最为理想,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在进行流转税为主体向收益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曾经出现过一些采用“双主体”税制的国家。我国目前税制是以间接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达40%以上。

香港的税收制度

香港的税收主要为三大类:- 物业税、薪俸税及利得税。
物业税之税率乃根据拥有物业之租金收入之百份之16.5计算。
薪俸税乃根据薪金收入以累进税率计算,负税上限不超于总薪金收入之百份之16.5。
公司利得税税率为公司应课税利润之百份之17.5。应课税利润乃指公司在本港经营及运作所赚取的利润。由于很多国内的客户,其香港公司都没有在香港经营 (例如并无在香港设办事处、写字楼或招聘员工) ,所以都无需缴付香港利得税。

税收法规与税法与税收制度可以等同么

不能,税收法律级次及立法机关

税收法律由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具体的有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税收制度最重要的基本环节 什么是税收制度?按照不同标准,可以将税收制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立法 暂行条例 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税收行政法规 条例、暂行条例、法律的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

税收地方法规 — — 税收规章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税收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税收地方规章
办法、规则、规定、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税收代理试行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现行税收制度

企业会计需要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 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 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 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援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 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援、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六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资讯科技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资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资讯共享制度。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资讯。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税务人员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对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廉洁自律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十二条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 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一节 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稽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出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登出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入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第二节 账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定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第二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牴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
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第二十三条 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第三节 纳税申报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资料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第四章 税务检查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档案、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许可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五十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影、照相和复制。
第五十九条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祕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登出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体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定、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第七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第七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涉税罚没收入,应当按照税款入库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第七十六条 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税务人员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农业税计税产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税款,侵犯农民合法权益或者损害国家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牴触的决定的,除依照本法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六条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十七条 未按照本法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

土地制度与税收制度

应该说一条鞭法还是属于税收制度的,它主要涉及到的是赋和役,这两者都是属于税收制度的。一条鞭法的实行时,编征时并考虑民户的土地财产及劳动力状况,即所谓“量地计丁”。它是对土地财产的征收,而不是像井田制和均田制一样对土地的分配制度。“一条鞭法”应该说和清朝的“摊丁入亩”差不多,都是以征税为主的。
一条鞭法:
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代表了16世纪明代管理者试图获得一种理想状态的各种努力:徭役完全取消;里甲体系不管在形式上还是实质含义上都不再存在;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一条鞭法改革主要是役法改革,也涉及田赋。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税率 税收制度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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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
黄仁宇 文献来自: 税收科技 2002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Ⅸ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英文版初版于 1 974年.黄仁宇先生以明实录、明人奏疏笔记、明代地方志等史料为基础,充分吸收了中国大陆、台湾以』及欧美、日本的研究成果t对十六世纪中国明代的财政与税收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提出了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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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
高培勇 文献来自: 国际经济评论 1998年 第Z5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列五项改革内容第五位的是财政税收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完善。按照朱基总理的说法,我国1994年确立的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取得了极大成功,保证了财政收入每年以很高的比例增加。但是,目前存在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是“费大于税”。一、什么是“费大于税” ... ▲进一步完善中国的财政税收制度@高培勇$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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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
jm 文献来自: 求是 2000年 第08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想就我国财政税收工作问题讲点意见。 财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权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财税政策,是国家巨集观调控的一个主要手段。财力的强弱,对国家的强盛和安全会产生重大影响。雄厚的财政实力,是一个国家强大、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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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扩大出口与财政税收的关系
阎坤,陈昌盛 文献来自: 经济研究参考 2003年 第29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则它们之间相互联络的两个方面(一是扩大出口怎样影响财政税收,二是财政税收怎样促进或阻碍出口的扩大)的关系具体表现怎样?从众多已有的研究表明,我们可以从理论上确认二者间是存在明显相关关系的,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制度的差别,二者的相互效应又可能出现很大的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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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论我国财政分权体制下的政府间税收竞争
周克清 文献来自: 税务与经济 2002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而国税机构与海关间的税收资源管辖竟争也令中央政府头痛不已。第二层是非财税机构与财政收人组织机构对税收资源的争夺c自1980年以来,政府活动扩张导致政府预算难以满足各部门的支出需求,各部门开始自主筹集活动经费。由于预算内资金困窘,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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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中国财政改革:政府层级、事权、支出与税收安排的思路
贾康 文献来自: 改革 2005年 第0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正好适应政府职能和财政职能调整的导向。现今在我国税收盘子中间,不动产税还是一个很小的部分,不超过税收总量的5%(有些都市地区如青岛已大大高于这一水平,且增速甚高),对于外资企业征收统一的房地产税,对于内资企业是房、地分开的,而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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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财政收入政策与税收征管
张炜 文献来自: 财经科学 2003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应及早明确和落实税收的属地管理责任 ,防止漏征漏管以及财政税收的恶性竞争 ,以减少地方政府对税收管理的干预 ,进一步增加财政支出的透明度 ... 把税收征管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财政收入政策与税收征管@张炜$成都市国税局财政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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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经济性财政分权下的地方税收体制创新
李新 文献来自: 税务研究 2005年 第0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经济性财政分权下的地方税收体制创新@李新$国家税务总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经济性财政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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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税收法律关系、公共财政与纳税人权利
陈伟鸿 文献来自: 江西社会科学 2004年 第0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公共财政理论;;宪法;;税收征管法我国的税收法律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属于单方面的权利或义务性质,纳税人的权利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的权利。我国公民纳税意识的不强与纳税人对权利问题认识的不清,有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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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与税收筹划
张学英 文献来自: 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 2003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性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税收筹划以发展的空间恰恰是保证我国财政收入可持续增长的重要途径之一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与税收筹划$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张学英财政收入;;税收筹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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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税收制度

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以土地税(包括依附于土地的户税与丁税)为主,以商税(包括关税与市税)为辅的税收制度。这一税制,初步形成于西周及春秋战国时期;秦汉时期已渐趋完备;魏、晋、南北朝和隋唐时期,在均田的基础上不断改革完善。到了宋、元、明、清时期,随着均田制的破坏,土地兼并之风日盛,在不断清丈田亩、整理地籍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地、户、丁税的合并征收,并加强商税和盐、茶、酒等货物税的征收制度,从而使商税与货物课税成为中国封建末期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我国的税收制度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中国政府对国民经济有效地进行巨集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解读广州亚运税收政策,必须首先对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及其结构状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按照财权和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我国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实行分税的财政管理体制,把所有税种按其特点和属性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在省级及其以下建立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机构,为中央和地方的分级管理提供组织上的保证。
目前中国已初步确立了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制框架,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四个类别:
(1)商品劳务税类。这类税收是在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中,按照纳税人的销售收入(或数量)、营业收入和进口货物的价格(或数量)征收的,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和关税等5个税种。
(2)所得税类。这类税收是在收入分配环节按照企业或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2个税种。(3)财产税类。这类税收是对纳税人拥有和使用的财产征收,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8个税种。
(4)其他税收类。这类税收是难以归于以上三个主要类别的税收,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筵席税、菸叶税等5个税种。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暂停征收,筵席税已下放给地方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征收,各地实际己停止征收。
另外,燃油税已设立税种,但尚未开征。
除了税收以外,国家规定统一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财政收入专案有3个:教育费附加、矿区使用费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创意角度分为哪几种类型?

任何一项有目的的活动,都存在活动主持者或设计人所站的角度问题。广告创意所站的角度正确,是广告活动成功的基本要求。创意的角度不对.很可能导致广告活动劳而无功,严重者可能在创意刚开始时就注定了失败的命运。 创意角度可分为多种型别,常见的有三种。 (1)广告设计者以自我为中心,从自我表现出发的创意角度 这种角度把广告主与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附属地位,主要想表现个人的艺术才华。由此出发的广告创意,可能会产生具有较高艺术性的作品,甚至获大奖,但能否与目标消费群产生共鸣、广告主的大笔资金能否收到预期效果,则不得而知。这类广告近年已经减少,但不时仍能见到。 (2)以企业、产品为中心,站在广告主的立场上进行广告创意 这是生产导向时代的创意角度。舒尔兹教授等在《整合营销传播》中说:那时通常是广告主要求广告代理商为产品做广告,于是广告业务人员赶赴广告主的工厂或办公室去收集产品资料,有时文案人员也陪同前往。如果这项产品属于科技产品,广告公司也会获准参加工程设计会议,得知更多产品特性和其他相关知识。回来后,广告代理商根据产品的各种相关 知识设计制作广告,然后经过广告主层层关卡的批准和修改后定案,完全不知道应该向目标物件咨询意见。所以,杰出的市场调查专家乔治.盖洛普博士曾在1970年说道:“这就是为什么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广告进步不多的原因,因为广告只针对产品本身,完全忽略可能购买的消费者。”这类王婆卖瓜的广告,在卖方市场和生产导向时期还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媒介的激增、产品的丰富和消费者选择权的加强,以产品为中心的广告越来越难奏效,生产导向的创意角度陷入困境。 然而,守旧总是比创新容易。早已形成的传统思维定式和习惯性行为很难改变,我国多数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仍在有意或下意识地沿袭旧的创意角度。让消费者眼睛一亮、颇感兴趣的广告甚少,大批自吹自擂的广告向消费者狂轰滥炸,广大消费者对广告的漠视或逆反乃是不容否定的事实。 (3)以消费者为中心,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进行广告创意 站在消费者的立场,就是要求广告从业人员深入调查,真正了解目标消费群的欲望、兴趣、爱好、价值观念和生活形态等,并由此确定广告资讯和构想最恰切的传播形式。 所以优秀的广告,起始于对目标消费群的真正了解。在广告专家何佳讯编著的《现代广告案例——理论与评析》一书中,大量精彩的案例就说明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创意所结出的硕果。耐克运动鞋的“想做就做”传播活动,就是一个极好的案例。 维登、肯尼迪公司开展这场广告运动的两位女士,采用自我审视的方法来了解女性的内心世界,以女人与女人亲密的“对话”作为沟通的手段。广告作品采用对比强烈的双页转折画面,一页的背景之上凸现了一个个交织在一起起的“NO”(不)字,文案语气柔和,但充满一种令人感动的关怀与希望: 在你的一生中,有人总认为你不能干这不能干那。在你的一生中,有人,说你不够优秀不够强健不够天赋,他们还说你身高不行体重不行体质不行,不会有所作为。 他们总说你不行。 在你一生中,他们会成千上万次不耐烦地、坚定地说你不行。 除非你自己证明你行。 广告是登载在妇女喜爱的生活时尚杂志上。广告文字似乎不像是一个体育用品商的销售诉求,而更像一则真实自然的女性内心告白,但体现出耐克广告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的真实特征:沟通,而非刺激。如同其他耐克广告一样,这则广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广告刊发后,公司总机室的电话铃声不断,许多女顾客打电话来倾诉说: “耐克广告改变了我的一生......”、“我从今以后只买耐克,因为你们理解我。”这些结果也反映在销售业绩上,耐克女性市场的销售增长率快于其男性市场。20世纪80年代后期女性市场上耐克远逊于锐步的状况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研究表明,在市场上耐克品牌的提及率和美誉度已超过锐步。 奥格威在晚年时慎重强调:“消费者不是低能儿,她是你的妻儿,不可侮辱她的智慧。”舒尔兹等曾断言:“要想成功,广告运动的策划者一定要从购买者对产品或劳务的观点开始,而不是从制造商的观点开始”;“成功的广告要素之一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开始,而不是从你自己的立足点开始”。这些真知灼见,更能让我们领会:广告创意从消费者立场出发是何等重要。 应该强调,就某次具体的广告活动而言,广告创意要依照实际情况进行构想,心志的创造,智慧的火花,不是预先就装在口袋里的;而从广告创意的角度而言,却是事先必须明确的。新世纪的广告人,在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必须掌握广告创意的正确角度是从消费者出发,创意角度不是刹那间迸发的思想火花,而是广告人必备的基本知识或职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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