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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规现场勘察的内容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火烧 2022-12-05 17:55:46 1194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现场勘察工作,保证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有关施工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现场勘察工作,保证施工、检修作业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有关施工、检修作业专案在进行作业前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各发、供电单位。

电力线路杆塔组立、拆除工作;

2.电力线路线路紧、撤导地线工作;

3.在电力线路(杆塔)上进行的革新、实验、科研专案;

4.涉及两个及以上二级单位联合停电作业;

5.除带电测试绝缘子、220kV带电更换绝缘子工作以外的66kV及以上线路带电作业;

6.送电专业同杆塔架设的双回(多回)线路,其中一回线路停电的复杂作业;

7.配电作业填用线路(电缆)第一种工作票、带电工作票的工作;

8.事故抢修;

升贡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分封制也称分封制度或封建制,即狭义的“封建”,由共主或中央王朝给王室成员、贵族和功臣分封领地,属于政治制度范畴。古代宗法制是分封制的基础,在家庭范围是为宗法制,在国家范围是为分封制。
受封的诸侯必须为周天子承担镇守疆土、出兵勤王、缴纳贡赋、朝觐述职等义务。

安规现场勘察的内容 电力现场勘察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法人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法人制度企业法人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企业法人制度,简言之,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拥有经营权(法人财产权),在对所有者承担责任的前提下,能够独 立支配企业的财产。
企业法人制度
1 什么是企业法人制度
2 设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3 社会主义国家法人制度的意义
4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5 对重构企业法人制度的设想
[编辑]什么是企业法人制度
企业法人制度是指依照法律建立起来的使其人格化和获得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企业是人格化的法人,具有法人地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自主地对外开展活动。
[编辑]设立企业法人制度的意义
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确立企业法人制度的好处,在于使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取得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法律上拥有独立的人格,象自然人一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的这种独立资格的意义在于:
一是独立于自己的主管部门,企业和主管部门之间是两个完全平等的主体,不是隶属关系,双方只能按照等价有偿自愿互利的原则形成民事法律关系;
二是独立于企业成员,即企业法人与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互相分离,各自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三是独立的财产权利,从而使企业法人能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四是独立的财产责任,即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以企业自有的财产独立承担,同组成企业法人的成员的财产无关。
[编辑]社会主义国家法人制度的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确立法人制度,具有特殊的意义:
(一)社会主义法人制度在确认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可以适当分开的基础上,确立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财产责任原则,从而在法律上使国库财产与全民所有制企业所经营管理的财产完全分开,打破了国营企业长期以来统负盈亏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对搞活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确认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法人地位,明确法人的独立财产责任并建立起相应的法人破产制度,这就真正在法律上使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国家行政部门的“附属物”变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可以进一步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科学管理,增强企业在商品竞争中的活力,为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二)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商品经济活动加以监督和控制,从巨集观上实现对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有效法律手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而社会主义经济计划的实现,主要地不是依靠行政命令来捆住企业手脚的办法,而是要服从商品生产的内在规律,依靠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来实现巨集观控制。确立法人制度以后,国家通过对法人的核准登记和管理,可以有计划地创办和批准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有益的企事业单位,调整或者改革那些需要调整或改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解散或者撤销那些对国民经济和整个社会不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保证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同时,国家通过法人管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活动始终置于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之下,这就为国家统计和计划部门及时获得有关资讯,并及时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商品经济提供了重要条件,以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三)法人制度有利于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根据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打破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横向经济联合,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经济实体。实行法人制度,一方面可以保证企业在民事活动中以独立的“人格”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再受来自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的不适当干涉;另一方面使作为法人的企业也不得以自己的某种优势去干涉其他法人的经济活动,或者进行不等价的交换。这样可以使企业发挥各自的优势,进行正当的竞争,促进更广泛的横向联合,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加速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更大规模地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四)建立法人制度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往的需要。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民商法普遍采用的制度。在对外经济技术交往中,我们主要的是同外国法人打交道。如果没有我国自己的法人制度,一方面,国外客商和我国投资者对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心存疑虑,影响了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使我们自己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例如,如果不明确国营企业的法人地位,就无法把国库财产同企业财产从法律上明确分开,一旦企业在外贸中亏损严重,国家最后就可能被迫用国库财产对这些国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我国确立法人制度以后,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利益。发展与外国的经济交往,引进更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大量资金,促进我国的四化建设;同时,也从法律上维护国外客商和投资者的合法经济利益,使他们对同我国进行经济贸易和投资有安全感,这是符合我国扩大经济交往和科学技术交流所需要的。
(五)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各项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保障。为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离不开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文化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主义法人制度通过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明确了这些单位在民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这些单位具备了应有的法律地位,为它们的建设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编辑]当前企业法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企业法人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企业法人终止制度不健全,随之带来的弊端是:
1.司法审判混乱。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被起诉的法人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由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造成了司法部门无所适从,如有的法院以被告主体已不存在为由,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有的法院公告送达,判决已经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承担清偿债务责任;也有的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变更相对方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被告,判决其承担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债务;还有的法院依职权变更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人为诉讼主体,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清理已经歇业解散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法人遗留的债权,用其清偿债务等等。这种执法的不统一,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对前述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严重地影响了司法形象法律权威。
2.行政管理成本过高。
由于企业法人制度理论方面的不健全。造成企业经营资格终止的程式过于繁琐复杂。由于采用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确认一体制,行政管理部门在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的同时,必须同时确认其法人资格的终止,使得这一行政管理行为必须采用行政处罚的形式,同时也使企业自行歇业这一种本身十分自然的现象变成了最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处以 “极刑”——吊销营业执照。人为地增加了违法案件的数量,增加了程式环节,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一方面,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行业企业监管尚不能完全到位,另一方面,我们的登记管理干部,每年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在对实际已无法找到的企业进行吊销的行政处罚上,这不仅是一种巨大的浪费,也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在当年没有在规定时间(1月1日~4月30日,外资企业至5月30日)参加企业年度检验的话,一般要到下一个年度的年初,才会被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考虑到其中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实际歇业时间是在当年年检开始之前,因此,大部分企业都要在实际歇业一年以上,一般为一年半,长的可达两年时间以后才会被正式确认终止其经营资格和法人资格。
3.给部分企业逃避债务创造了条件。
上述法律缺陷的存在,为许多逃避债务的企业创造了条件。这些企业,在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不欲继续经营的时候,不是依法进行清算,处理债权债务,再行登出登记。而是关门大吉,人去楼空,然后,等著工商部门按部就班地吊销其营业执照。这样,赚到的钱进了口袋,欠人的钱无需再出,有限责任公司变成了“不负责任公司”,即使不想逃避债务,也可省去麻烦,还省下了办登出登记的钱,何乐而不为呢?
[编辑]对重构企业法人制度的设想
(1)取消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认定的一体制。
初步设想,企业设立登记时的操作可以基本不变,只不过,增加发放《企业法人登记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别作为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的证明。
(2)改经营资格认定的一次性为年度性。
原先,由于受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认定一体制的限制,在法人资格存续期间,其经营资格当然存在。因此,《营业执照》上的经营期限并无实际意义。登记机关,除非通过行政处罚将不参加年检企业的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一并吊销,否则,无法方便地终止企业的经营资格。虽然,在有些规章中也有未通过年检的企业,不得继续经营的表述,但并无实际的约束力,对违反的企业,是没有处罚依据的。
但是,如果跨出了第一步,将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的认定分开,这个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事实上,对经营资格的认定采用年度制要科学得多。我们不妨把企业的年检与车辆的年检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两者有诸多相似之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车辆的质量状况一样都是在不断变化中的,都必须采用动态的管理。车辆管理部门通过对车辆的检测,认定其质量状况可以保证其今后一年内的正常执行(当然,这并不能杜绝突变的可能性,企业管理也是一样),即在其《机动车行驶证》上加盖“检验合格至×年×月”的戳,确认其今后一年时间的行驶资格。这样,可以基本达到动态管理的目的,保证车辆行驶的基本安全。同样的,企业登记管理部门,通过对企业的年度检验,对经营状况正常,符合法定条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赋予其今后一年的经营资格。到期以后,企业必须再一次接受年度检验,否则,其经营资格即自然丧失。这样,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无需再以行政处罚的形式来解决企业自行歇业的问题,这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同时,也不会给司法机关在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活动中带来主体难以确定问题。
当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改变,而是一个系统工程。
首先,在立法上,要进行一系列修改。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要修改为“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或超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的,……”。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所有有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关于未经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罚则都要增加“或超出营业执照有效期”的条件项。②所有登记法律法规中关于年检的规定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
其次,在操作上,可以对经依法登记的企业在发给《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的同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截至下一年度年检的截止日期。这样,企业在下一年度年检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并通过的企业,登记部门可以加盖“有效期延长至×年×月×日”印戳,或采用换发营业执照的形式,来确认企业继续经营的资格。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检,或年检未通过的企业,由于其《营业执照》上的有效期得不到延长,则在法律上自然丧失了合法经营的资格。如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登记部门在发现后,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而对确已自行歇业的企业则不须另行作出处罚决定。这不仅更符合客观实际,也符合“权利可以放弃”的法学基本理论。因为经营资格,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它依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自然也可以因当事人放弃而消失。所以对放弃经营权的企业进行处罚在理论上是讲不同的。如果说,现在的企业有什么做的不对的话,那就是有很多企业都逃避了歇业清算这项义务,这才是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并给与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另外,由于年检的内涵已经发生变化,其名称也要作相应变更。现在的年检主要是对企业过往一年中的经营情况以及守法情况进行审查,以确定其以后的经营资格。因此,2001年进行的年检,被称为“2000年度企业年检”而改革后,虽然,审查内容变化不大,但重点则要放在企业现在的状况是否适合继续经营,以确定其将来一年内的经营资格。因此,2001年进行的年检称为“2001年度企业年检”更为确切。
(3)完善企业法人终止的法律制度。
前面已经讲过,企业法人终止,必须进行清算。一个企业不论是自行解散,还是被撤销,也不论是否还有经营资格。没有经过清算,其法人资格就不能终止,这已成为各国立法通论。
如《日本民法典》第73条规定:“解散了的法人,在清算目的范围内,结束清算前,看作继续存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总则》第40条第2款规定:“解散之法人,至清算终结止,在清算之必要范围内,视为存续”。依民法中同一法人说理论,清算中法人与解散前法人系同一人格,其实质承受着法人正常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权利能力存在,法人资格存在。只不过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得再享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而已。据此,建议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应尽快完善企业法人终止程式的规定:
1)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终止程式。
通过立法,明确企业法人解散歇业被撤销或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事由发生时,即启动企业法人终止程式,应进行清算,在清算过程中,原企业法人资格继续存在。清算结束后,凭有效证明,到工商部门登出法人登记,企业法人最终消灭。以彻底扭转企业法人不经清算就可以登出登记,就可以使法人径直消灭的错误认识和行为。
2)明确清算义务主体,强化法律责任。
目前,一方面,有些企业登记法律法规中对清算的义务主体不明确。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这里的有关“主管机关”和“有关机关”都不明确,造成了目前,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无人组织清算的实际状况。
另一方面,企业法人终止程式中义务主体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责任规定很不完备。如《民法通则》第218条规定了清算组成员侵占公司财产,责令退还,视情节可以给予行政乃至刑事处罚。但对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拒不履行清算义务,应负何种民事法律责任,却没有法律规定。《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逾期不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这最多只能算是一项补救性措施而已。实际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出现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及有关主管机关,拒不履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使发生终止事由的企业法人财产被哄抢被毁损被流失,有的甚至被负有清理义务的主体所处分。有的债权人要求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没有对出现此种情况时,相关主体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做出规定,使审判人员追究无据。这就愈发使负有组织清算义务的主体不履行清算义务,此时即使允许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也可以参照《公司法》的规定,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理,也为时已晚。可能造成企业财产已大量流失,无处查询,甚至帐簿已无下落,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因此,法律义务必须有法律责任作保障。必须尽快完善我国企业法人终止程式的有关法律制度。在明确清算义务主体的前提下,规定清算主体的严格责任,促使负有清算义务主体履行清算义务,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
清算义务主体可以确定为企业法人的设立人投资人,在企业法人出现终止事由时,应负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义务。这是以企业法人享有以其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的。是与企业法人设立人投资人的风险,仅限于其投资份额这项权利相对等法定义务。如果其不履行清算义务,特别是处分了应清算企业法人的财产,就可以规定,视其放弃对所设立或投资的企业只负有限责任,而直接享有和承担终止企业法人的债权和债务;对没有处分清算企业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因延迟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对没有造成损失的,应由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清算,承担因指定清算所增加的清算费用。

宗法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宗法是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族制系统。其主要内容是嫡长子继承制。就是嫡长子为大宗继承父位,庶子为小宗进行分封。

贷款面谈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贷款面谈面签制度内容:一方面,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的低风险个人质押贷款的情形,贷款人可以不进行贷款面谈,但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同时,除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档案。
强调面谈面签,主要是为了核实个人贷款的真实性,防止出现个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银行贷款,或借款人的信贷资金被他人冒领挪用,以切实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三项谈话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上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诫勉谈话

公海法律制度的内容是什么?

国际法 上指不包括国家 领海 或 内水 的全部海域。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是不包括在国家的 专属经济区 、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以内的全部海域。公海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它不是任何国家 领土 的组成部分,因而不处于任何国家的主权之下;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不得对公海本身行使管辖权。
公海自由 公海自由是公海法律制度的基础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④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但受关于大陆架的规定的限制。⑤捕鱼自由,但受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的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的自由,但须遵守公约中关于大陆架和海洋科学研究两部分的规定。
船舶的国籍 每一国家,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船舶悬挂某一国家的国旗即具有该国 国籍 ,这个国家即该船的船旗国。船舶在公海上只服从国际法和船旗国的法律。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 ,必须而且只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船舶在一国登记、取得其国籍的条件,由该国的国内法规定。有些国家为了获取大量船舶登记费,对船舶的构造、装备、适航条件、船员的劳动条件和训练等方面要求很低,并把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放得很宽,藉以吸引别国船舶登记。为了防止这种“方便船旗”的做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要求“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络”。船旗国对在公海上有权悬挂其旗帜航行的船舶有专属管辖权。公海上的船舶受船旗国法律管辖并受其保护。军舰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船舶亦同。
关于维护公海秩序的体制 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止海盗行为 海盗行为是指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进行非法的强暴、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行为是一种国际罪行。任何国家的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逮捕船、机上的人员并扣押船、机上的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对海盗行为人进行审判处刑,并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物的处理,但须尊重善意第三者的权利。如果拿捕无适当理由,拿捕国应赔偿因拿捕而造成的损害或损失。
制止贩运奴隶 贩卖奴隶是一种国际罪行。从非洲掠夺的奴隶大部由海上贩运到美洲,运送奴隶也属于贩卖奴隶的罪行。每个国家都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惩罚悬挂其国旗的船舶贩运奴隶。在任何船上避难的任何奴隶,不论该船悬挂何国国旗,都当然获得自由。
禁止未经许可的广播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未经许可的广播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遇有上述情况,可向船旗国、设施登记国、广播人所属国、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讯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的法院,对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提起诉讼。有管辖权的国家可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
登临权 军舰在公海上遇到外国船舶有从事海盗行为或奴隶贩卖嫌疑、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无国籍或虽悬挂外国国旗而事实上是与军舰同一国籍时,有权登临该船进行检查 ,并于必要时予以拿捕。登临权不得对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行使。为了防止登临权被滥用,《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规定,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该船舶并未从事涉嫌的任何行为,被登临的船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紧追权 沿海国有权对违反该国法律的外国船舶进行紧追。紧追必须在该外国船舶或其小艇之一在追逐国的内水 、领海或 毗连区 内开始。如果外国船舶违反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规章,紧追也可从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内开始 。追逐只有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讯号后,才认为开始。紧追必须连续不断进行,不得中断。当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时即应中止 。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经特别授权的政府船舶或飞机行使。进行紧追的军舰或军用飞机,可以在公海上逮捕被紧追的船舶,并押送到该国海港。如果在不应行使紧追权的情况下,在公海上命令外国船舶停驶或逮捕外国船舶 ,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公海捕鱼与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由于世界人口增加和捕鱼技术日益进步、捕鱼量不断增加,造成了鱼源普遍枯竭的危险。各国经济技术发展又不平衡,发达国家发展远洋渔业,到别国近海滥行捞捕,对沿海国的渔业资源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公海捕鱼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必须照顾到各个国家的利益和整个世界的共同利益。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了《捕鱼及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规定公海捕鱼自由受该公约关于养护的各项规定的限制,并须尊重沿海国权益。该公约指出,所谓“养护”是使公海生物资源能保持最适当的持久产量,以保证食物及其他海产的供应。所有国家,特别是沿海国和有国民在某区域捕鱼的国家,必须与其他国家合作实施养护措施。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有类似规定。该公约并特别指出,养护和管理也适用于海洋哺乳动物。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海洋环境保护是海洋法中的一项重大课题,也涉及沿海国的管辖权问题。海底资源的开发,陆上工业的发展,核能的利用,石油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漏油现象等情况,都会造成对海洋的污染、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严重威胁以及对海洋生态平衡的破坏。为制止和防止这种事态的发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肯定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为履行这一义务,各国应自己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来源的海洋环境污染,在适当情况下可以与别国联合,并尽力协调它们的政策(见 国际环境法 )。

住宅地基勘察现场工作内容是什么?

勘察单位在进入现场时会给建设方,也就是甲方报送勘察方案书,然后勘察方在进入现场后,会根据方案书来进行工作。地基勘察现场工作内容比较简单,大致是以下几方面:
1.了解地下管线的方位,安后定放孔位;
2.安排钻机进行施钻,做原位测试试验或者采取土样;
3.进行第二步的同时当然是地质编录(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随钻进同时进行);
4.钻进几个孔后,在现场最好能大致勾勒出该地层的剖面情况,以了解有没有大的问题,需要补孔的。
5现场基本完成,按要求运回土样和水样。

现有社保制度的内容是什么(详细点)

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按照一定的法律和规定,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全体公民的基本物质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
包括
社会保障制度是体现一个国家社会福利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志,是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和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或缺的社会机制.目前,我国的社会
保障制度总体来讲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两大类.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等.社会救
济主要包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制度.此外,军人优抚安置制度、残疾人和未
成年人的保障制度以及工资工时制度、城镇住房制度等也属于广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范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三项制度

贵州电力勘察主要工作内容是什么?

在电力勘察做了一段时间,电力勘察主要是看他的施工环境,有哪些影响,协调,规避一些复杂的不可调节的东西,出解决方案,最终决定电力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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