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要签三方协议吗 我是应届毕业生,和A签了三方协议,在试用期辞职了,找到了B,目前我有A的报到证,档案在A区人力资源中
我是应届毕业生,和A签了三方协议,在试用期辞职了,找到了B,目前我有A的报到证,档案在A区人力资源中
我是应届毕业生,和A签了三方协议,在试用期辞职了,找到了B,目前我有A的报到证,档案在A区人力资源中
跟B公司商量,最好是找学校重新改派,因为涉及到一年后的转正定级,而三方协议,只要B跟你签劳动合同,三方没有啥用,主要是学校要统计就业率吧,而且你档案好不好转 出来啊?什么的,跟两个公司商量
应届毕业生在试用期辞职,户口,报到证,档案怎么处理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辞职后应办理报到证改派手续,与原单位完成节约即可办理改派手续,改派可改派到新的工作单位也可以改派回生源地,然后凭新报到证可以办理户口和档案的迁移手续。
在试用期内辞职,已经签了三方的应届毕业生,干部身份,报到证,档案应该怎么处理
报到证要本人去学校领取,人事档案可以由学校直接邮寄到人才市场或者具有人事档案管理的单位,具体可先联系一下单位或者人才市场

上海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辞职后,报到证要改派吗
不需要,第二次就业跟学校就没有关系了。 离开学校以后 学校就不管了。
毕业生未毕业,签了三方协议但辞职了,那档案去哪
再学校的额,毕业之后学校会让你调回原籍,如果未调的话就会在人才市场寄存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辞职。
一、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几天
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尽管试用期离职无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诉单位就可以了,但最好还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领导认可后离职比较妥当。
二、试用期辞职有工资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因此,在试用期内,只要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辞职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者虽然处于试用期,但其基本权利也应该得到保障,一些单位常常无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拒绝试用期员工辞职,又或者要求试用期员工和正式员工一样提前30日提出辞职申请才解决劳动合同,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遭遇这种情况时,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源于:lawtime./
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内辞职,报到证(已经改派过一次了)和档案的问题
都说报到证只能改派一次,官方说,百姓说,代办机构也这样说。可是我昨天就改了第二次,我也是应届毕业生(申请回原籍的),去校就业处找老师那里,他会给你一些改派用的申请表,填好盖章,还有你原单位开的退函(解除合同之类的证明,也就是原单位的盖章),新单位的接收证明,拿着毕业证到就业指导中心去办就可以了。
我是应届毕业生,与先前单位签了就业协议,但现在辞职了。这和以后的报到证有关系吗?
如果当时没有凭借就业协议书办理报到证的话,报到证应该是派出当事人生源地的,等同于协议书审核不通过。可以不管。但你应该是有报到证的。
我是2013年毕业的,当时签了三方协议,但没去上班,档案在人事局,我还是应届毕业生吗
派遣证的改派期是一年的,一年过后就不能再改派了,所以就不算应届生了
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和公司已经签完劳动合同了,并且在此之前也签完了三方协议.现在我在试用期内辞职,
1、首先关于高校毕业生所签订的三方协议,《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相关的条文予以明文规范。实践中此类纠纷,法院通常适用民法和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劳动合同法解读》解释为“对于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从某种意义上讲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看作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协议。
当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读也是非正式解释,在实践中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我个人认为高校毕业生所签的三方协议有一定的身份关系的存在,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从本条看三方协议适用合同法规范有些牵强。但是司法实践的处理还是应当遵守。
综上,三方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性协议,是为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签订的预约,在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2、由于三方协议的作用在于为了确保将来学生到指定的用人单位就业而所预先签订的一个就业意向协议书,是为了本协议正式劳动合同所签订而预设的,因此他不代表劳动关系的正式确立,他的作用在于学生到用人单位就业而终止,用人单位与学生的,劳动关系才开始确立。
3、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三方协议的性质,因为既然是协议那么也必然带有合同的某种色彩存在,因此如果要承担违约责任,个人认为应该是在该协议还在有效期内,即你还尚未到用人单位上班的期间,你违反该协议的约定,该协议中有约定关于违约的处理,那么你承担违约责任没有问题,而事实上你已经在用人单位上班并且处于试用期,那么自用工之日起,你与用人单位即建立了劳动关系,不论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均已经存在劳动关系了,那么在试用期间违反约定,自然不能适用三方协议的相关规定,而应当按照与用人单位所约定的关于违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4、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既然在试用期内,是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3日告知用人单位即可,因此个人认为用人单位要求你交违约金没有依据,处除非其有证据表明,你们签订了服务期的约定,为你支付了相应的培训费,你违反服务期约定,其可以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