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9%税率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例举的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哪几种?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例举的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哪几种?
增值税法律制度中例举的8种行为确定为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哪几种?
(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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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的注资行为为什么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拿固定资产进行投资,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财务人员碰到视同销售行为之增值税要怎么处理
按照实际金额入帐,增值税申报在增值税申报附列资料一未开发票项内。
理解增值税和所得税视同销售行为,请高手帮忙回答下
增值税
企业的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但是按税法规定,应视做销售处理,如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物资用于非应税专案、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视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应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例题
企业将自己 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行建造职工俱乐部。该产品的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为3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分录为
借:在建工程 251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51000
主要是企业在建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销项税=300000*17%=51000元
增值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几种情形,都需要确认收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为何以物易物不属于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这种行为应该是双方互相开具发票 都要交增值税的啊
以物易物,双方都要作购和销的处理,都要计算销项的,如果互开专用发票,都涉及进项税的计算。
这是特殊的销售行为,而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无效的7种法律行为是哪几种
一、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举例说明增值税中混合销售行为与相容销售行为的区分标准
混合销售强调的是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从同一个纳税人处实现的,价款是同时从同一个纳税人处取得的。如销售电脑同时安装。兼营是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同时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如销售药品,还提供医疗服务。就得分别核算,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8种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中的货物包括固定资产嘛
营改增,固定资产被纳人增值税范畴,当然包括固定资产,不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即视同销售
税法中的视同销售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有很多相同的地方,以下是增值税的视同销售的情形: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代销中的委托方
(2)销售代销货物——代销中的受托方
(3)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的,移送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混合销售行为是不是增值税特殊销售方式
不是
增值税的特殊销售
(1)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三种折扣:
1)折扣销售(会计称之为商业折扣):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销售折扣(会计称之为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
3)销售折让: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扣除。
(2)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以旧换新销售,是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折价收回同类旧货物,并以折价款部分冲减货物价款的一种销售方式。
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3)还本销售:
还本销售,指销货方将货物出售之后,按约定的时间,一次或分次将购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购货方,退还的货款即为还本支出。
税法规定: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以物易物:
税法规定: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税法规定:
①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
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啤酒、黄酒押金按是否逾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