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关于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有何规定
您好!第一百四十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有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1)关于一般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原则: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2)关于特殊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规则:①船舶碰撞: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②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损害: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在确定一般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准据法遵循的原则:(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律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律。如果两者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适用;(2)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原则。这是补充原则;(3)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这是特殊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什么情况下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部分废止)》第178条之规定,符合三种情形之一的,都被认为是涉外民事关系,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则选择适用有关国家的法律。
(1)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
(2)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
(3)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
简述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适用哪些法律关系。
《法律适用法》将意思自治提升为一项重要原则。《法律适用法》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明示”方式选择法律。在《法律适用法》中共有15个条文涉及意思自治,除第三条外,还涉及14种民事关系,现总结如下:第三条治法系法律适用法
一、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民事关系(9种):
委托代理、信托、仲裁协议、动产物权、运输中的动产物权发生变更、合同、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
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3种):
1、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2、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3、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三、只能由一方当事人在一定范围内选择的民事关系(2种):
1、消费者合同: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2、产品责任:被侵权人选择适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摘自学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与我国其他冲突法立法的适用关系
第一条 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 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gov./flfg/2010-10/28/content_1732970.htm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法律适用于什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的法律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涉外部分在民法中就有相关的规定,只是在去年又出台了一些关于涉外民事关系的单行法,主要是人身关系方面的。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合同准据法的适用特点有哪些
(一)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合同的准据法
这种方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是最主要的合同准据法确立方法。这种方法是指依据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或者发生纠纷后达成的法律选择条款或协议来确定合同准据法的方法。在运用这种方法来确定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时间、方式与范围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应在订立合同到开庭审理之前的期间达成。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选择法律,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之后选择法律。现有的国际国内立法多数允许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后选择法律,还允许对原来的选择进行更改。这是因为,允许当事人事后选择或事后更改,更能体现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意。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选择或变更选择的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使合同因当事人的事后选择或变更而归于无效或使第三人的合法刺益遭受损害。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主要有明示方式与默示方式。明示方式主要是书面方式或其他能够使人感知的电子方式等。这种方式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目前只承认明示方式的国家有土耳其、尼日利亚、秘鲁、中国等。默示方式是指根据涉外合同关系的具体案情推定当事人的选择,允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推定当事人的选法意图。

2.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在涉外合同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经由“意思自治”来选择合同准据法的自由也是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不得违背本应支配合同的法律中的强行法。
(2)不得选择与合同毫无实际联系的法律。换句话说,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如合同缔结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所在地,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国籍、营业地等。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国际社会的理论与实践对此有了一定的发展,即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没有真实联系的法律。
(3)当事人的选择必须“善意”、“合法”,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4)当事人的选择不得违背公平、合理原则。鉴于当今社会中一些大的垄断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制性地在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Adhesion Contract)”中约定法律适用条款,并明显地使弱势一方当事人处于不利地位的现实情况。有必要对此进行一定的限制。因为这种做法实际上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目前对雇佣合同、消费合同、保险合同、不动产交易合同等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的选择有更为严格的限制。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为何不采纳反致制度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反致制度存在的意义,他有很多的优越性,至于我国为什么不适用反致制度,我认为主要在以下方面说:
第一,适用反致制度可能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我国对待这个问题应该是尽量减少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适用反致很有可能导致法律适用过程中的恶性循环,如果适用反致,这方面的限制法规就必须出台,可能这方面时机还不成熟
第三,反致会对法律之确定性可预见性造成一定的挑战,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公民普法水平普遍不高,所以要优先保证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求助2011年4月的自考 国际私法要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吗?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是2010年颁布2011年4月1号开始实施的,在出题前颁布的法律,要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