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语交际小学 口语交际:学会申诉 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口语交际:学会申诉 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口语交际:学会申诉 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接受义务教育权、2接受父母抚养权、3保守个人隐私权、4享受劳动保护权、5维护人格尊严权、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针对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实际,甘肃省高台县妇联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提案,此提案得到县司法局、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近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从德育教育入手,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不得推诿扯皮;二是及时调解因赌博活动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做到及时受理、主动受理、依法调解;三是在派出所、司法所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制定侵权和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讯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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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这个问题太笼统了,范围太广,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在每个领域都有很多。
看看下面的: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祕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卹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祕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儿童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我国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受教育权、隐私权、人身自由健康权、经济权、接受父母抚养权等。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的“主管部门”包括妇联、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等。要根据具体的侵权行为,确定具体的管理部门。
在我们的生活中、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小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小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小学生的基本需要。
小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小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小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小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小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小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小学生的人身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讯等合法权利。
小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小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小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小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学生在生活中、学习中那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促 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 智 力、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 有 道 德、 有 文 化、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 根 据 宪 法, 制 定 本 法。
第 二 条、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
第 三 条、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 道 德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 进 行 爱 国 主 义、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 提 倡 爱 祖 国、 爱 人 民、 爱 劳 动、 爱 科 学、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
第 四 条、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
(一)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三)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
(四)教 育 与 保 护 相 结 合。
第 五 条、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是 国 家 机 关、 武 装 力 量、 政 党、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
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
国 家、 社 会、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
国 务 院 和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 采 取 组 织 措 施,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 妇 女 联 合 会、 工 会、 青 年 联 合 会、 学 生 联 合 会、 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七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给 予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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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家 庭 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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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 不 得 虐 待、 遗 弃 未 成 年 人;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 禁 止 溺 婴、 弃 婴。
第 九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 必 须 使 适 龄 未 成 年 人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不 得 使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辍 学。
第 十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以健 康 的 思 想、 品 行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教 育 未 成 人, 引 导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有 益 身 心健 康 的 活 动, 预 防 和 制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 酗 酒、 流 浪 以 及 聚 赌、 吸 毒、 卖 淫。
第 十 一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 允 许 或 者 迫 使 未 成 年 人 结 婚, 不 得 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
第 十 二 条、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 经 教 育 不 改 的,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 另 行 确 定 监 护 人。
第 三 章 学 校 保 护
第 十 三 条、 学 校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 对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进 行 德 育、 智 育、 体 育、 美 育、 劳 动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和 青 春 期 教 育。
学 校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学 生; 对 品 行 有 缺 点、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 应 当 耐 心 教 育、 帮 助, 不 得 岐 视。
第 十 四 条、 学 校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未 成 年 学 生。
第 十 五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
第 十 六 条、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健 康 的 校 舍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扰 乱 教 学 秩 序, 不 得 侵 占、 破 坏 学 校 的场 地、 房 屋 和 设 备。
第 十 七 条、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参 加 集 会、 文 化 娱 乐、 社 会 初 中 等 集 体 活 动, 应 当 有 利 于 未 成 人 的健 康 成 长, 防 止 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
第 十 八 条、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送 工 读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工 读 学 校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思 想 教 育、 文 化 教 育、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
工 读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应 当 关 心、 爱 护、 尊 重 学 生, 不 得 歧 视、 厌 弃。
第 十 九 条、 幼 儿 园 应 当 做 好 保 育、 教 育 工 作, 促 进 幼 儿 在 体 质、 智 力 、 品 德 等 方 面 和 谐 发 展。
第 四 章 社 会 保 护
第 二 十 条、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公 民,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社 会 活 动。
第 二 十 一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创 造 条 件, 建 立 和 改 善 适 合 未 成 年 人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活 动场 所 和 设 施。
第 二 十 二 条、 博 物 馆、 纪 念 馆、 科 技 馆、 文 化 馆、 影 剧 院、 体 育场(馆)、 动 物 园、 公 园 等场 所, 应 当 对 中 小 学 生 优 惠 开 放。
第 二 十 三 条、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 的场 所,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 不 得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第 二 十 四 条、 国 家 鼓 励 新 闻、 出 版、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文 艺 等 单 位 和 作 家、 科 学 家、 艺 术 家 及 其 他 公 民, 创 作 或 者 提 供 有 益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作 品。 出 版 专 门 以 未 成 年 人 为 对 象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国 家 给 予 扶 持。
第 二 十 五 条、 严 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暴 力、 凶 杀、 恐 怖 等 毒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第 二 十 六 条、 儿 童 食 品、 玩 具、 用 具 和 游 乐 设 施, 不 得 有 害 于 儿 童 的 安 全 和健 康。
第 二 十 七 条、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 学、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室、 寝 室、 活 动 室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活 动 的 室 内 吸 烟。
第 二 十 八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应 当 在 工 种、 劳 动 时 间、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 有 毒、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
第 二 十 九 条、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 民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交 送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 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
第 三 十 条、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
第 三 十 一 条、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匿、 毁 弃; 除 因 追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 或 者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开 拆 外,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不 得 开 拆。
第 三 十 二 条、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 成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卫 生 保健 条 件, 做 好 预 防 疾病工 作。
第 三 十 三 条、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发 展 托 幼 事 业, 努 力 办 好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家 机 关、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哺 乳 室、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提 倡 和 支 持 举 办 家 庭 托 儿 所。
第 三 十 四 条、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常 见病、 多 发病, 加 强 对 传 染病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 幼 儿 园 卫 生 保健 的 业 务 指 导。
第 三 十 五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 培 养 和 训 练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保 教 人 员,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教 育。
第 三 十 六 条、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和 荣 誉 权 不 受 侵 犯。
对 有 特 殊 天 赋 或 者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未 成 年 人, 国 家、 社 会、 家 庭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他 们 的健 康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
第 三 十 七 条、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 为 他 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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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司 法 保 护
第 三 十 八 条、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教 育、 感 化、 挽 救 的 方 针, 坚 持 教 育 为 主、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
第 三 十 九 条、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因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 责 令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 必 要 时,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收 容 教 养。
第 四 十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应 当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办 理。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和 少 年 犯 管 教 所, 应 当 尊 重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
第 四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人 民 检 察 院、 人 民 法 院 对 审 前 羁 押 的 未 成 年 人, 应 当 与 羁 押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看 管。
对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服 刑 的 未 成 年 人, 应 当 与 服 刑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关 押、 管 理。
第 四 十 二 条、 十 四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
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 在 判 决 前, 新 闻 报 道、 影 视 节 目、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 住 所、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
第 四 十 三 条、 家 庭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 应 当 配 合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所 在 的 少 先 犯 管 教 所 等 单 位, 共 同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挽 救 工 作。
第 四 十 四 条、 人 民 检 察 院 免 予 起 诉、 人 民 法 院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 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 复 学、 升 学、 就 业 不 受 歧 视。
第 四 十 五 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继 承 案 件,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继 承 权。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 离 婚 双 方 因 抚 养 未 成 年 人 女 子 发 生 争 执,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 应 当 根 据 保 障 子 女 权 益 的 原 则 和 双 方 具 体 情 况 判 决。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
第 四 十 六 条、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 被 侵 害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 或 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第 四 十 七 条、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对 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损 失、 损 害 的,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或 者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
第 四 十 八 条、 学 校、 幼 儿 园、 托 儿 所 的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第 四 十 九 条、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处 以 罚 款; 情 节 严 重 的,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第 五 十 条、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场 所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的,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可 以 处 以 罚 款。
第 五 十 一 条、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的 图 书、 报 刊、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第 五 十 二 条、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构 成 犯 罪 的,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虐 待 未 成 年 的 家 庭 成 员,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 对 被 临 管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对 未 成 年 人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 情 节 恶 劣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溺 婴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的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 致 使 校 舍 倒 塌, 造 成 伤 亡 的,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第 五 十 三、 条 教 唆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引 诱、 教 唆 或 者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吸 食、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卖 淫 的, 依 法 从 重 处 罚。
第 五 十 四 条、 当 事 人 对 依 照 本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 先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
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复 议,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又 不 履 行 的,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
日常生活中哪些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应该怎样申诉?
1、保守个人隐私权;2、接受义务教育权;3、享受劳动保护权;4、肖像权。
日常生活中哪些方面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随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少年儿童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主要有:1接受义务教育权、2接受父母抚养权、3保守个人隐私权、4享受劳动保护权、5维护人格尊严权、6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针对近年来家庭暴力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实际,甘肃省高台县妇联联合有关部门起草了“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提案,此提案得到县司法局、公安局的高度重视。近日,县司法局和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大对赌博行为和邪教活动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见》,要求各乡镇派出所、司法所从德育教育入手,一手抓打击,一手抓教育,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一是加大对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受害人向派出所报案,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查到底,不得推诿扯皮;二是及时调解因赌博活动引发的婚姻家庭纠纷,做到及时受理、主动受理、依法调解;三是在派出所、司法所设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制定侵权和家庭暴力案件投诉处理办法,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学生在生活中、学习中那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我们该向有关方面进行申诉
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明确认识到,每一个学生都享有生存的权利、发展的权利和受到保护的权利。
学生的营养、卫生、安全、健康等基本生存需要应得到高度的重视,家长在分配家庭收入时应首先满足学生的基本需要。
学生有权接受教育,并应有时间休息,游戏。
当遭受疾病或任何危险时,学生有权获得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及时保护以及尽可能完善的弥补措施,例如及时送往医院,父母的陪伴等。
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对学生的任何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学生的尊严为前提。即使父母对生进行必要的约束亦应充分尊重学生的人身权利。
学生依法享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小学生的隐私、通讯等合法权利。
学生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父母与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儿童的法律责任。
尽最大可能保证学生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满足儿童的基本需要,保证儿童健康。
尊重儿童的受教育权,保证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尽一切可能避免子女辍学。
禁止虐待、遗弃儿童。禁止歧视儿童,尤其是女童与有残疾的儿童。
不得允许或迫使学生从事繁重工作、参与各种违法活动。
不得允许或迫使学生订立婚约或结婚。
父母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教育的方法教育子女,引导他们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菸、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对养子女、继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均有义务进行抚养、教育、保护。
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不因婚姻中止而解除。离婚、丧偶或因其他原因而中止原婚姻关系的父母仍必须承担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责任。
对不满10岁的儿童,父母及法定监护人有权并必须代理与他们有关的法律活动,并承担他们的行为后果。例如,代理他们进行法律诉讼,负责赔偿他们对他人的损害等。
对10岁以上的小学生,父母及法定监护人应许可他们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活动,或代理他们的有关活动。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资格,并另行确定监护人。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予以特殊照顾与教育训练,促使其尽可能具备社会生活能力。
对于残疾儿童,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进行特殊的生活护理与心理保健,例如安慰,鼓励,尽一切可能保障其身心健康。
根据儿童的残疾情况,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在医生或康复专家的指导下,对儿童进行积极康复训练,使其尽可能具备生活能力。
残疾儿童仍然享有受教育权。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尽可能保证残疾儿童接受适宜的教育。
苏教版语文六年级上练习3,学会申诉。在我们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1.引导学生说出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
2.运用自己了解的法律知识,通过调查,说出这些被侵犯的权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并向哪些部门怎样提出申诉。
3.在交际活动中培养学生紧扣中心,有条理、得体、规范地表达自己的思想。
4.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前准备:
1.通过网际网路、图书馆等查阅与青少年有关的法律法规。
2.联络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并根据自己查阅的法律知识,列举出我们的哪些合法权益被侵犯了,完成调查表。
教学过程:
一、汇入、审题,明确交际目标
1.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同学们的生命财产、合法权益随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通过课前老师布置的调查任务,你知道哪些关于专门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呢?(指名交流)是呀,有了这些法律条文的保护,如果我们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我们就应该向有关部门申述,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学会申诉”这个话题。
2.自读课本本次口语交际要求部分内容,明确本次口语交际的目的。
⑴交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⑵我们该怎样向有关方面申诉?
【《新课程标准》指出:“小学生应当具有日常口语交际的基本能力,在各种交际活动中,学会倾听、表达与交流,初步学会文明地进行人际沟通和社会交往,发展合作精神。”口语交际能力是在口语交际的实践中形成的,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认真、准确地审清口语交际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
二、交流在生活、学习中,自己的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
1.指名交流自己在日常生活、学习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家长随意打骂孩子
家长私拆我们的信件、偷看我们的日记
老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
家长偷听我们的电话
……
2.根据学生列举的种种现象对学生进行分组。(列举现象相似相近的分为一组)
3.根据课前蒐集的法律常识以及调查情况,各小组讨论本组所面临的被侵权现象中自己的哪些权益被侵犯了。
4.各小组对本组资料进行汇总,确定本组进行申诉需要哪些法律条文作文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5.讨论当我们权益被侵犯时,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向哪些部门进行申诉。
人民法院 政府机构 学校 社群维权机构
6.适当小结: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具有隐私权)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讯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
【让学生列举出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哪些侵权行为并不困难,可让他们知道这些行为侵犯了自己的那些权益必须有法可依,这就需要课前他们能认真蒐集相关资料,并能根据自己遭受的侵权行为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进行申诉。分组交流有利于让学生的分析更合理更优化。】
三、小组合作,模拟申诉
过渡:在日常生活、学习过程中,如果我们的权益被侵犯了,我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向有关部门,有理有据地进行申诉。
1.下面请以小组为单位进行申诉模拟,要讲清楚你们的什么权益受到了侵犯,向哪个部门反映,怎样反映。(教师巡视参与各组交流)
要求:申诉过程中要讲清申诉理由,并根据小组汇总的资料合理使用论据
2.各小组进行全班申诉模拟,老师担任相关职能部门申诉接待员。各小组成员可对本组申诉陈述进行合理补充。
3.教师在各组陈述中巧妙设定障碍帮助学生理清申诉的层次,讲清申诉理由。
比如通过诸如“这是你们的家事,我能帮你吗?”等问题引导学生能充分合理地使用论据。
4.每组申诉完成后,组织其他小组成员对本次申诉陈述进行点评。
【《新课程标准》指出:口语交际“主要应在具体的交际情境中进行,让学生承担由实际意义的交际任务”。本次口语交际内容其实距离学生生活较远,特别是涉及到较多的法律条文,这些对于小学生来说是比较枯燥的。所以设计一个虚拟的申诉现场,无疑会调动学生的好奇心以及积极性。学生在这样的情境中,充分体验申诉的真实过程,尽情地挥洒自己的口语表达能力,这应该就是《课标》里所说的“让学生承担实际意义的交际任务” 】
四、课堂小结
申诉时要有礼节,摆事实、讲道理,做到以理服人,文明申诉。
【《学会申诉》这一课的教学通过创设生活情境,不仅要能让学生说出日常生活中有哪些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且要让学生学会运用通过各种途径蒐集的法律常识,说出这些被侵犯的权益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文,并应该向哪些部门怎样提出申诉。在这样的真实生活情境中,让学生学会交流,学会应对,从而习得实用的为生活服务的口语交际能力。
本次口语交际实施成功的关键应该是课前的调查蒐集资料环节,因为对小学生来说,他们对相关的法律条文比较生疏。要引导学生在课前通过多种途径全面蒐集相关法律资讯,这样在课堂上,学生才能有理可依、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