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车后我全责怎么处理 我开车把人撞了我全责,车停在交警队,请问各位朋友,取车要拿停车费吗?处理事故要发罚款吗?扣分吗?
我开车把人撞了我全责,车停在交警队,请问各位朋友,取车要拿停车费吗?处理事故要发罚款吗?扣分吗?
我开车把人撞了我全责,车停在交警队,请问各位朋友,取车要拿停车费吗?处理事故要发罚款吗?扣分吗?
停车费要交的,扣分,可能根据违章的情况对应罚款
交警队扣事故车要收停车费吗?
我原来也被扣过事故车并和我要停车费,我叔叔找了个队长就不要了
车被撞了,对方全责,交了警责任认定完事了,车还在交警队,用交停车费吗?
按照国家规定,只收取事故处理过程中的道路清障费,和车辆托运费,不收取看管费,不过,他想收你的,你也没有办法,
现在违章车停在交警队要不要收停车费
要收费的,交警队一般没有自己的停车场,大部分都是与合作单位租赁的场地停车,因此都是要收费的。
出完交通事故 车被交警队拖走了 事故处理完后 去停车场取车 需要交停车费吗 不交的话依据是什
可以走法律程式,国家专门有拨款停车得,不用交,望采纳
请问交警队扣车还收停车费嘛!, 我的车被交警队扣了收停车费吗?收多少?
法律上讲是不收费的,你拿到交警的提车单就可以拿车了,没有停车费的说法,因为你是被他扣去的,是行政行为。但现在都有收费的现象。有人是这样处理的,不让出门就报警,说别被人非法扣留,要求警察到场,警察来不签字,最终警察帮忙把车放了
问一下现在交通事故报警,交警队扣车,放车时候要交停车费吗?
按照国家新的行政法规定,车辆发生事故后,交警扣押车辆的,不允许受停车费,拖车费。但目前有些地方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怪,还没有执行国家的规定。遇到这样的,你要是不交停车费,他就不给你车。所以只好先交了停车费,把车提出来,然后要停车场出具票据,拿着票据到法院告交警队,要求法院判决返还停车费,法院会判决返还你的停车费的。
交警队停车场事故停车收费吗?
收费是必须的!而且据电视专访节目报道,个别的事故停车场收费天价遭到车主投诉。所以,违章车辆被拖去存车场时车主要有心理准备,而且结案越快损失越小。祝你好运!
车被扣交警队几个月,有停车费吗?
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若你的车辆因交通违章被扣押,扣押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即公安交警部门承担,且该费用已列入财政预算。
哪些情况交警可以扣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规定,在以下9种情况下可以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9.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规定交警有扣车权力的法律法规:
1.《道路交通安全法》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
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其中,交警有扣车许可权的最全面规定的是《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因此,交警仅在发生上面所述的九项情形时,才具有依法扣车的权力。
交通事故中交警扣车的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有扣车的权力。赋予交警这项权力的法律依据有: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国人大)第七十二条(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程式)中规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同时还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式规定》(公安部)“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同时规定“第四十四条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