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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本质区别和必然联络?二者从法律量刑方面,哪一个更重?

火烧 2022-09-17 04:39:15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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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本质区别和必然联络?二者从法律量刑方面,哪一个更重?  

”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本质区别和必然联络?二者从法律量刑方面,哪一个更重?

这失致人死亡是一种疏忽大意导致的结果交通肇事纯粹是故意和有意导饭的当然交通肇事罪更重!

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与‘’交通肇事罪‘’,有什么本质区别和必然联络?二者从法律量刑方面,哪一个更重?

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只过失犯罪的一种。如果交通肇事罪,造成人死亡的后果。也是一种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比较宽泛的概念,比较笼统。

试述交通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及其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答案

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当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伤四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量刑起点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的(各地区可以在30万元至60万元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起点数额标准),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无能力赔偿数额增加的,可适量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增加三个月刑期;重伤人数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在交通肇事罪中包含郑重情形吗

[1]“因逃逸致人死亡”也可能是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的情形。“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表现为同种数罪的情况。前面所提到的刑法理论上的第一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事实排他地归入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趋利避害是人类的一种本能,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或害怕坐牢,或害怕钜额的补偿费用,或担心遭受受害方的殴打,往往置社会公德和受害者的生死于不顾,畏罪而逃,至此,行为人已触犯了一个完整的交通肇事罪,而且由于行为人逃逸,这是一个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在逃逸的过程中,为了实现其躲避公众视线的目的,往往表现为超速行驶,或者在黑暗里熄灯前进,因而再次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构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刑法理论上将这种情况称为同种数罪。刑法第133条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除了其立法精神所指含义外,这种情形也包含在内。理由是:第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精神,刑法的功能在注重保护人权的同时,应向社会保障方面倾斜。法网越是细密,排除在法律调整之外的行为和事实就越多。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将各种实质的违法犯罪纳入刑法的调整范畴,只要刑法有明文规定的,在其外延模糊的语义范围内可以对刑法条文进行符合社会形势需要的解释,通过这种解释所得出来的结论往往包含所谓的立法原意而又并不完全侷限于这一立法原意。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法定情节解释为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同时也不会得出荒谬的与法律相牴触的结论。第二,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强调重罪重罚,罚当其罪。重罪并不单一地表现为犯罪的重结果,而且表现为通过犯罪行为所征表出的反社会心理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采取不负责任的逃逸行为,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这一“逃逸”情节就是应该受到从重处罚的。在逃逸的过程中,又出现了致人死亡的重结果,所以,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其法定刑应该高于两个单纯的交通肇事罪或一个交通肇事罪与一个过失杀人罪数罪并罚的情况。如果按照司法实践的作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是理解为交通肇事罪同种数罪的情况,而是分别定以交通肇事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其数罪并罚的法定刑应该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就会与刑法第133条规定的法定刑在刑种与刑度上都相去甚远。 [2]“因逃逸致人死亡”可能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要件。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主观心理态度发生变化,在逃逸过程中,对他人的死亡结果怀有刑法上的故意,在逃逸行为与他人死亡结果之间又介入了一个新的条件的关系。从司法实践反映的具体案件而言,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以故意杀人形式致人死亡的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以上述张金柱案件为例,行为人交通肇事后,被害人连同所骑脚踏车(或直接与肇事车附连在一起)挂在肇事车底部,行为人仍驾车逃逸,使被害人在地上被直接拖死。这是一种积极作为的故意杀人形式。第二,行为人肇事后,为逃避罪责毁灭罪证,故意将被害人移至丛林等难以发现的地方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抢救的机会而死亡,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方式。在这两种情形中,都可以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是因行为人的逃逸所致,但如果将这两种情形也解释为刑法第133条所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涵,则可能造成明显的罪刑失衡。 人的主观心态是不断变化的。在一定条件下,故意可以转化为过失,过失也可以转化为故意。随着主观心理态度的变化,行为的性质也会随着发生变化,这是刑事案件中常有的现象,在交通肇事中尤为多见。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因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但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主观心理由过失转为故意,最起码是一种间接故意。行为人不仅具有这种间接杀人的故意,更主要的是继而发生了积极的加害行为,这种在故意杀人心理支配下的加害行为显然不能简单等同于犯罪后的逃逸行为,应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法律特征,成立故意杀人罪。另外,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来看,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也相去甚远。所以,应将“因逃逸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排除在刑法第133条之外。 综上所述,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是指一种过失犯罪,它包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和交通肇事罪的同种数罪两种情形,在逃逸过程中,又介入故意的加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故意杀人罪,排除在刑法第133条所规定的含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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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中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和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的区别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要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节,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人受伤;
第二,行为人交通肇事后,有遗弃受伤者的逃逸行为;
第三,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第四,行为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民事方面给与死者赔偿刑事方面该怎么判?

民事方面已经给予赔偿,那么,在刑事方面,法官可能会将此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 如果有自首情节,有被判缓刑的可能。建议请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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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刑事该如何量刑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刑事该如何量刑 肇事者全责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美国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什么罪

要看怎样的交通意外,从罚钱,停牌到入狱几年都有。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跑是什么罪?

此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一、罪行认定
(1)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必须达到“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和基础。如果行为人没有造成上述严重后果而逃逸的,则不应认定该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仅能作为治安处罚的从重情节考虑。
(2)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笔者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 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逃逸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一个重要因素。
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当然,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 “交通肇事后逃逸”。
(4)行为人的逃逸行为不应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
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并不是单指的当场逃逸,也包括事后逃逸,关键是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与社会危害性,交通肇事后,虽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但在之后却畏罪逃跑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二、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释〔2000〕33号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释出)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交通肇事后逃逸”,《解释》第3条规定,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和第2款第(1)至(5)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这里要注意对“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所谓“其他特别恶劣情节”,《解释》第4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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