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税收最后到了哪里 香港有哪些税收制度
香港有哪些税收制度

香港有哪些税收制度
香港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香港实行的税收制度,香港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避税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征管简便的特点。
香港税制
香港的低税率及简单税制对内地投资者非常有吸引力。香港以地域为征收税项的基础,只对来自香港的利润及收入征税。与内地情形不同,香港不设增值税和营业税,主要直接税是利得税(企业所得税)、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负责香港税务事宜的税务局每年发出报税表,利得税和薪俸税等资料必须在指定期限前自行呈报,上述税项每年只需报税一次。
利得税(企业所得税)
香港对各行业、专业或商业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征收利得税。法团业务税率为16.5%,非法团业务的税率则为15%。
企业支付的股息无需缴交预扣税。企业收取的股息也可获豁免利得税,本港亦不征收资本增值税。企业和个人(金融机构除外)存放在认可银行的存款利息收入,可获豁免所得税。
亏损可无限期结转以扣减税款。
宽松的免税额制度
对于因兴建工业楼宇和建筑物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在支出该年,这笔支出的20%可免税,其后每年的4%免税;商业楼宇每年也享有4%的折旧免税额。翻修商用楼宇而产生的资本支出,分5年等额扣除。如果由终端使用者持有,与制造业有关的工业装置及机械、电脑硬体、软体及开发成本的支出,可实时扣除100%。
其他可扣税专案
这些专案包括借入资金的利息、楼宇和占用土地的租金、雇员工资、坏帐、商标和专利注册费、科学研究支出,以及雇员退休计划供款等。
薪俸税(个人所得税)及物业税
得自受雇工作的收入需缴纳薪俸税。应缴税的收入包括佣金、红利、约满酬金、津贴(包括教育津贴)以及其他额外津贴。退休金及因在香港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也须课税。应付税款按比例递增由2%至17%不等。然而,每名纳税人需缴纳的税款不会高于其总收入的15%。另外,内地居民在任何评税年度留港不超过183天,可获豁免缴纳薪俸税。
物业税
物业税率统一为可收租金(除差饷外)减去维修及保养免税额20%后的15%。然而,公司为租金收入缴付了所得税后,便无需缴纳物业税。
请问香港公司的税收制度有哪些?#
香港税制(Tax System in Hong Kong)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
具体有两大类:
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博彩税、差饷、汽车首次登记税、机场旅客离境税、商业登记费、酒店房租税、应课税品税等
香港是一个税基窄、税种少、税法简单的最自由的贸易通商港口。香港税赋虽然简单,为了更好地在香港开源节流,熟悉香港的税务自然是必要的。 2002年05月13日出版的美国
《福布斯》月刊在对世界近30个国家税收比较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中国香港税赋最轻其指数仅为41点。法国人承担著世界“最为沉重”的税赋。税赋指数
是根据最高个人所得税、公司税、财产税、增值税和职工、雇主支付的社会保险税税率等一系列关键指标综合计算得出的
希腊税收制度有哪些?
所得税
希腊的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制,雇员或者经营者都需要支付。永久居民在希腊境内境外的所得都需要征税。每月雇主从雇员的工资里扣除所得税上缴给税务局。
社会安全税
与欧盟大多数成员国一样,希腊的雇主需要从雇员处扣缴且自己添付一部分税款,缴纳为社会安全税。雇主承担的比例为工资的28.06%,雇员承担的比例为16%。
免税情况
希腊对于以下所得免征税款:在雅典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所得的收益;船舶和船舶运输所得的收益;从希腊公司所得的分红;法律规定的家庭成员之间的业务转让的资产收益。
减税情况
希腊对于以下所得减少税款:第一处居住用宅的抵押减少15%的税款;主要居所的租赁税最高减少到15%;对公共事业、宗教和其他组织的捐款;强制征收的社会安全税。
企业税
境外企业仅征收在希腊境内所获得的利润的税款。2007年初企业所得税为25%。从2010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每年按照1%的比例递减,到2015年将变成20%。
资本利得税
除法律特殊规定外,希腊的资本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统一征收。
代扣所得税
从2009年1月开始,希腊对公司分红征收10%的代扣所得税,除非该分红适用于《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令》或者根据双边税收协定,分红可以享受更低的征税标准。
代扣所得税也适用于利息和专利费,除非双边税收协定给予降低或免除,或者该费用适用于《欧盟利息和专利费指令》。
增值税
希腊的增值税区间为4.5%-23%。 不属于任何特殊种类的商品的增值税为23%。种类一商品的增值税为13%,种类二商品的增值税为4.5%。希腊的部分岛屿上种类一商品的增值税可以减免为13%。
税收制度设计有哪些原则
税收制度设计的原则,可分为以下四种:财政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平原则。
1.财政原则
组织财政收入是税收最基本的职能,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支柱,税收收入状况直接决定了财政收支状况,因此保障财政收入是税收制度设计的首要原则。
2.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讲求效率,通常有两层含义:一是经济效率,税收应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二是行政效率,也就是征税过程本身的效率,在税收征收和缴纳过程中耗费成本最小。
3.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确保公平,对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相同的税收,对纳税能力不同的人缴纳不同的税收。
4.适度原则
税收适度原则就是政府征税应兼顾财政的需要和纳税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做到取之有度,负担合理。
中国古代有哪些税收制度
我国最早的税收制度
年代:春秋战国时代
名称:初税亩
具体方法: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缴纳土地税。初税亩的实行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话的开始。
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区别有哪些
新旧准则会计科目衔接的账务处理,请你点选下面网路,你就明白区别有哪些。
:cache.baidu./c?m=9f65cb4a8c8507ed4fece763105392230e54f72967868b027fa3cf1fd5791c424563e7bb2722171985c27d6100a9435aebe736056d457fa3de95c81cd2ace42a38f92723006b913019c418dfdc3651d651944d98a90e97ce&p=8657c64ad7934ea403f7dc6f15&user=baidu
下面网路就是你需要的2008的要最新会计科目制度和主要账户处理。
:wenku.baidu./view/c4515bd380eb6294dd886c46.
税收制度设计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税收制度设计遵循以下原则:
财政原则。税收的基本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为国家财政需要提供稳定的收入来源是建立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为了确保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所需要的财力,税收既要充足稳定又要保持相对弹性,能够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而增长。
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政府征税要使不同纳税人承受的税收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税收公平原则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两层含义。横向公平,即相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担等量税收。纵向公平,即不同纳税能力的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税收,纳税能力强者多纳税,纳税能力弱者少纳税,无纳税能力者不纳税。
效率原则。税收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征税活动一方面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经济行为的合理化和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或者对经济效率的不利影响最小;另一方面要以尽可能小的税收成本来取得税收收入,即税务机关的征收费用和纳税人的纳税费用最小化。
适度原则。在税收制度设计中,社会整体税收负担的确定,要充分考虑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纳税人负担能力,既能基本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又不能使税负太重影响到经济发展与人民生活。
加拿大的税收制度有哪些利弊
利很明显呀
不论是公民还是留学生,福利都很好,源于高税收
弊应该最重要的就是对低收入人群影响较大吧
望采纳 谢谢
限制资本弱化的税收制度要点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主要要点是防范企业通过操纵各种债务形式的支付手段、
《财政部,增加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等档案,降低税收负担。
我国税收制度的法律级次有哪些
目前,中国有权制定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国家机关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式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档案
我国现行税法绝大部分都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档案。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型别:
一是税收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比如,现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车辆购置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菸叶税、关税等诸多税种,都是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条例。
二是法律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税收征管法》,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
三是税收的非基本制度。国务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档案,包括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办公厅释出的通知、决定等。比如2006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中有关房地产交易营业税政策的规定。
四是对税收行政法规具体规定所做的解释。比如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解释的覆函》(国办函〔2004〕23号)。
五是国务院所属部门释出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规范性档案,视同国务院档案。比如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批准释出的《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
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及规范性档案
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部门许可权范围内释出有关税收事项的规章和规范性档案,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档案形式。
具体为,一是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二是在税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具体适用过程中,为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内容而作出的具体规定。三是在部门许可权范围内释出有关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的规章及规范性档案。
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档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档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根据中国现行立法体制,税收立法权,无论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还是地方税,立法权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档案,对某些税制要素进行调整。比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税额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再如,《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统一审批减免税专案之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税或者免税,须报省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省以下税务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档案
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税务机关在其许可权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其管辖区域内的具体税收规定。通常是有关税收征管的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生效。这些规范性档案的制定依据,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上级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档案。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地区)签订的税收协定
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事务和其他涉税事项,依据国际关系准则,签订的协议或条约。税收协定属于国际法中“条约法”的范畴,是划分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要法律依据,对当事国具有同国内法效力相当的法律约束力。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外谈签税收协定至2010年底,已对外谈签了96个税收协定,其中94个已经生效执行,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也签署了税收安排。这些协定和安排在避免双重征税、吸引外资、促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以及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税收征管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的条约、协定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税收制度,参照原在香港、澳门实行的税收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立法会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其制定的税收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内具有仅次于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别行政区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但备案不影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