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好法官 我国法官发展历史
我国法官发展历史
1.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是谁
皋陶,名庭坚,字职,山西省洪洞县人,相传是颛顼帝与邹屠皇后的第七个儿子。
据《旧 志》、《左传》中记载,皋陶是舜、禹时期的司法长官,他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在舜当政期间,皋陶就做了舜帝的理官,负责氏族政权的刑罚、监狱和法治。
传说皋陶 的长相青绿色,就像一个削皮的瓜;他的嘴唇像鸟喙,成为真诚的标志,能明辨是非,能洞 察人情。 在任舜的理官时,皋陶制定了五刑之法。
相传皋陶有一只懈豸,懈豸又称直辨兽或独角兽,当人们发生冲突或纠纷时,它就用角 指向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死的人用角撞死,令犯法者不寒而栗。皋陶审理案件,倘 若遇到疑难,就会牵来懈豸。
如果那人有罪,懈豸就会用角顶触他,无罪则不会。 这种办法 果然神效,史书上说皋陶为大理,天下无虐刑、无冤狱,那些卑鄙小人都非常害怕,因此天 下非常太平。
皋陶在掌管司法时,曾经“画地为牢”,成为最初监管犯人的监禁场所,我国从此有 了监狱。从此,“皋陶造狱,画地为牢” 一直流传下来,而造狱先驱皋陶也因此被尊封为 狱神。
传说我国第一部《狱典》就是皋陶制定的,他把《狱典》雕刻在树皮上,献给大禹,禹 看后觉得非常好,就让皋陶付诸实施。《狱典》总结了偷窃、抢劫、奸淫、杀人等多项犯罪的 行为,并且根据犯罪的轻重给予不同的惩罚。
皋陶凭借其卓越的才干辅佐了尧、舜、禹三代君主,成为我国先秦史中一位有深远影响 的人物。 他创刑、造狱,提倡明刑弼教,以化万民,这些思想为我国各个时期制定、完善、充 实各项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被世人誉为“圣臣”。
皋陶去世后,葬在六地,即今 天的安徽省六安市。 皋陶以执法如山、为人正直闻名天下,被奉为中国司法的鼻祖。
除此之外,皋陶也是上 古时期一位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和教育家,他的“法治”、“德治”思想,与今天的“依法 治国”和“以德治国存在着密切的渊源关系,皋陶文化中的司法活动与法律思想对中国古 代法律文化产生了重要影响。
2.列举中国历史上三位著名法官
晚上,他结交对金朝不满的人,获取各方面情报、网罗人才。只有在夜深人静的时候,他会温上一壶酒,静静的坐在银杏下,遥望南方的星空,吟诉他的心事:
遥夜沉沉满幕霜,有时归梦到家乡。
传闻已筑西河馆,自许能肥北海羊。
回首两朝俱草莽,驰心万里绝农桑。
人生一死浑闲事,裂眦穿胸不汝忘。
很快,他获悉金国对南宋用兵的情报:金兵在与张浚、岳飞、韩世忠等宋军在两淮地区作战陷入僵局,金国上层经过多次讨论,最终确定从陕西奇袭南宋的后方大本营四川,然后顺江而下,一举击破南宋的江淮防线。
情况紧急,他偷偷派遣使者潜回南宋,将这一份极具价值的情报带给南宋朝廷。对于这份情报,赵构表示怀疑。
但是,在前线作战的将领们并不怀疑,提请赵构加强蜀地防御。 果然,一年后,金国大军突袭四川,被早有准备的吴玠打的满地找牙。
宇文虚中源源不断的情报流入南宋,金国的前线开始亚历山大,宋金战争的局势在不断向有利于南宋的方向发展。金人感觉很不爽。
尤其是宗弼,他的另外一个名字就是我们熟悉的金兀术。他用怀疑的眼光,从暗处审视这个口若悬河的宇文虚中。
3.中国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就是从日本引进的。
而日本19世纪后期兴起的自由民权运动,则给了中国人一个不同于西方的、国家主义的新视角。中国的立宪之路更与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两次战争经验密切相关。
人们从日本立宪而强大的事实中受到教益,产生了立宪的愿望,促成了20世纪初第一部宪法的出台。所以,日本很大程度上可以算作中国立宪之路的导师。
中国宪法序言第七段这样写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gcdzg领导下,……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我想试着从中寻找中国宪法发展之轨迹。
一 首先,我想简单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之前宪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文化本是偏重国家主义、主张一切和谐共存的。
在近代,中国遭遇了严重的民族危机,国家的存亡与富强成为最高的价值诉求。宪政思想随着列强的坚船利炮输入中国,乃是不幸的现实。
在对传统的热爱和对思想启蒙的渴望的矛盾中,国人逐渐觉悟出宪政的必要性:宪政是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的一剂良药。 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忽略了个人与国家利益上的不一致,预设了国家利益的优先性,并促使中国选择了以富强为最高价值法则的,民族国家本位的,共和主义宪政模式。
因此,国家利益代表者的统治就是合法的,民众对于增加国家利益以增加自身利益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统治者如何统治的关心。宪法是作为推进社会进程的工具而被设计出来的。
救亡图强的诉求使得强大的政府成为必要,这恰与宪政所秉持的限权态度南辕北辙。正如张千帆教授所言,“国家主义情结是中国立宪最主要的动力,也是历次立宪运动最根本的局限性”。
由于宪法的产生和实施缺乏相应的条件,从1908年历史上首次规范君权并提及公民权利的《钦定宪法大纲》开始,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的宪法、临时宪法以及宪法草案就有十几部,宪法成为各派政治力量宣示统治“合法性”的“名器”,宪法文件虽层出不穷,宪政理念却难以落实。 二 宪政以稳定的政局为寄托,新中国的成立带来了宪法发展的契机。
然而,民族气质、历史逻辑以及意识形态,使得宪政仍旧不是一条朝发夕至的坦途。 (一)宪法的发展历程 1949年9月召开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多部组织法,构建了立国的宪法基础。
从中国1954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开始,先后经历了 1975,1978,1982 年三次全局性的改动,而七八宪法分别于1979 、1980 年经过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也经历了1988 、1993 年、1999 以及 2004 年的修正。主要宪法文件如下: 1、1954年宪法。
共同纲领虽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其规定却不符合共产党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政权性质上,是一个由各方面人士参加的统一战线政权。
没有民选建立的政权机关,由政治协商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这是由建国初期政治力量对比、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等因素决定的。
在各种条件具备后,第一届全国人大最终于1954年9月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该宪法吸收了苏联36年宪法和中国立宪史的经验,以及一些世界宪法惯例,带有明确的社会主义色彩和过渡性。
规定了人民民主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司法独立原则,专设“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一章,赋予人民更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五四宪法没有突出宪法的法律属性,强调宪法为政治服务。
在制度理念的建构上则忽略了国家权力、公民权利不一致的一面;且未对政治权力的运行加以明确界定和限制。 这部宪法几乎没有发挥作用。
正在发生的社会变革使其规定形同虚设,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它事实上失去了“合法性”。 2、1975年宪法。
1970年以后,修宪问题便被提出。社会上反对文革的思潮日渐壮大,为固化文革形态,第二部宪法于1975年通过。
这是一部无视宪法基本原则的文本,是对54年宪法的反动。它是阶级斗争为纲思维的产物,贯彻了权力至上、集中等理念,人民权利受到漠视,国家机构设置混乱,篇幅也仅有30条。
3、1978年宪法。1976年,文革结束,人们普遍认识到法制建设的重要以及75年宪法的荒唐,于是匆忙通过了第三部宪法,宣示文革结束,适应新的形式。
这部宪法虽规定发扬民主,增加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是进步不大,无法澄清一些重大理论是非,残留了一些“文革”的精神和制度,仍是一部过渡性的宪法。 因此,这部宪法一出台便与时代不甚合拍,随即对它进行了两次修改。
1979年的修改有:取消革命委员会,恢复政府;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县以下人民代表实行直选;扩大人大权力等。1980年则删除了对所谓“四大自由”的规定。
4、1982年宪法。即现行中国宪法,是以1980年前后的思想解放运动、改革开放为历史背景制定的,是四部宪法中较好的一部,体现了是对54宪法的回归。
规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保障和扩大公民基本权利,改进国家机构,促进民主化。 其最大问题在于对经济体制的规定过于详细、僵硬,于是不得不进行多次修改,如: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私营经济法。
4.法律的历史和发展
一、法律发展的概念
所谓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及法律行为从萌芽到形成并日益上升与进步的过程。其具体内容包括:
首先,法律发展是依法律现象的历史时间序列而对法律运行所作的考察。
其次,法律发展是法律规范、法律价值与法律行为三重发展的有机统一。
再次,法律发展是法律由混乱、冲突到系统、严密、科学,从简单、低级到复杂、高级的不断上升过程。
最后,法律发展是法律变量和法律变性两者不断融汇渗透的产物。
二、法律发展的特征
(一)从纵向关联上看,法律发展是连续性与间断性的统一。
(二)从横向对照上讲,法律发展是法的地方性与全球性的统一。
(三)法律发展是非平衡性与平衡性的统一。
三,对法律发展过程的分析,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东西方学者依其特定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种种解脱,归结起来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一)旧中国及日本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观点。
(二)西方学者关于法律发展过程的学说。
维诺格拉多夫(Paul Vinogradoff)根据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将法的发展史分解成依次递进的六个时期:一是图腾法即萌芽阶段的法;二是部落法;三是城邦法;四是中世纪法律;五是个人主义的法律;六是社会化的法律。
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认为法律发展经历了如下六大阶段:原始法、严格法、衡平法和自然法、法律的成熟阶段、社会化阶段以及世界法阶段。
昂格尔(R•Unger)将法的发展过程归结为三大时期:第一个时期是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第二个时期是从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转变为自由社会的法律制度;第三个时期则是从自由社会的法律转向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
5.我国宪法的发展史
我国宪法发展历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有必要制定一部国家的根本大法。但由于种种原因,还不具备完善的制定法的条件,因此,1949年9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就成了新中国建立初期的根本大法。在建国初期,它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颁布的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的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这部宪法,适应了当时具体条件,适应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需要制定的。它是“共同纲领”的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对于当时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推动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1954年宪法所规定的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到1956年已基本完成,相应地有些条文也失去了作用。然而以后并没有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修改。
1975年宪法,是在“文革”中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左”的指导思想贯穿于整个宪法之中,这部宪法实际很难实行。
1978年宪法是粉碎“四人帮”之后,由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由于当时党的指导思想处于徘徊时期,这部宪法带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但它肯定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总任务,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从总体看,1978年宪法并不完善。
由于1978年宪法不能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的社会发展需要。因此,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决定,对1978年宪法进行全面修改。1982年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草案,提请九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决定。1982年12月4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它是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是我国建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分宪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大,宪法要跟上时代的步伐。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针对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宪法对现代化建设的作用更切
6.中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中国实行的是法官选任制度。
法官选任制是有关选拔和担任法官的基本制度。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行政官吏的模式去选任法官,而漠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职能的逐步转变,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大量的社会矛盾涌向诉讼渠道寻求法律救济。视同行政官吏又不彰显职业化的“法官”被推向了应用法律的最前沿。
又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WTO的加入,我国正向更高的目标-法治国家迈进,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也日益被人们认识和关注。为了改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的局面,必须淘汰“贬值”的法官,并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官遴选制度。
为此,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并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为标题提出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不少内容就涉及了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和推行。法官选任制也成了各地法院诸多改革举措中的重头戏。
但是,以笔者之见,有的地方看似全面推行,如交流、轮岗、任职回避等,但实际上背离了制度设计者的初衷;也有的仅是走过场,充其量是为了改革而改革。所以,如何以科学的发展观、法律观来建立和推行法官选任制度,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和探索。
7.列举中国历史上的三位著名的法官
第一位 皋陶(gāo yáo) ,中国上古传说中的人物, 出生于山西省临汾市洪桐县皋陶村,上古时期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教育家,被史学界和司法界公认为中国司法鼻祖。皋陶是与尧、舜、禹齐名的“上古四圣”之一,葬之于六(Lù),禹据其功德,封皋陶后裔于英、六一带(今安徽六安地区)[2] ,故亦被尊为六安国始祖。
主要功绩有制定刑法和教育,帮助尧舜禹推行“五刑”、“五教”。用独角兽獬豸治狱,坚持公正;刑教兼施,要求父义、母慈、兄友、弟恭、子孝,使社会和谐,天下大治[3] 。
第二位 包拯(999年-1062年7月3日),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
天圣五年(1027年),包拯登进士第。累迁监察御史,曾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历任三司户部判官,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改知谏院,多次论劾权贵。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再召入朝,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嘉祐六年(1061年),任枢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嘉祐七年(1062年),包拯逝世,年六十四。追赠礼部尚书,谥号“孝肃”,后世称其为“包孝肃”。有《包孝肃公奏议》传世。
包拯廉洁公正、立朝刚毅,不附权贵,铁面无私,且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故有“包青天”及“包公”之名,京师有“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之语。后世将他奉为神明崇拜,认为他是文曲星转世,由于民间传其黑面形象,亦被称为“包青天”。
第三位 海瑞(1514年-1587年),字汝贤,号刚峰,海南琼山(今海口市)人。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一生,经历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
1549年(嘉靖二十八年)海瑞参加乡试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教渝,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并屡平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深得民心。得到提升,历任州判官、户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宝丞、两京左右通政、右佥都御史等职。他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循私受贿,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
1587年(万历十五年),海瑞病死于南京官邸。赠太子太保,谥忠介。海瑞死后,关于他的传说故事,民间广为流传。
8.中国历史上有哪些著名大法官
1、梅汝璈
字亚轩,江西南昌人,律师、法学家。1946年代表中国出任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参与了举世闻名的东京审判,对第一批28名日本甲级战犯的定罪量刑工作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梅汝璈1904年出生在南昌青云谱朱姑桥梅村。1916年至1924年之间在清华学校学习,1924年考取公费赴美留学项目,入读斯坦福大学,1926年获得文学士学位,进入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学习,1928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
1929年归国后曾任教多所大学,曾任行政院院长宋子文、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助手;1946年,并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任中国代表法官,参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之审判日本对亚太地区引发大规模战争和伤害所应负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历任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案委员会委员、全国政协委员,1973年在北京逝世,终年68岁。
2、倪征燠
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
1906年出生于苏州府吴江县(今苏州市吴江区)的黎里镇,中学毕业后,他立志学法,报效国家。他先在东吴大学法学院读法律专业( 1915年法学院设立于上海),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
之后留学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荣誉研究员。1931年起先后在上海东吴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法理学等课程。1946年-1948年参加东京审判。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联系院士,2003年逝世。
3、刘墉
字崇如,号石庵,祖籍安徽砀山,出生于山东诸城。清朝政治家、书法家。大学士刘统勋长子。
乾隆十六年(1751年)中进士,历任翰林院庶吉士、太原府知府、江宁府知府、内阁学士、体仁阁大学士等职,以奉公守法、清正廉洁闻名于世。刘墉的书法造诣深厚,是清代著名的帖学大家,被世人称为“浓墨宰相”。
嘉庆九年(1804年)十二月病逝,时年八十五岁,追赠太子太保,赐谥号文清。
4、海瑞
字汝贤,号刚峰,海南琼山(今海口市)人。明朝著名清官。海瑞一生,经历了正德、嘉靖、隆庆、万历四朝。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海瑞参加乡试中举,初任福建南平教谕,后升浙江淳安和江西兴国知县,推行清丈、平赋税,并屡平冤假错案,打击贪官污吏,深得民心。历任州判官、户部主事、兵部主事、尚宝丞、两京左右通政、右佥都御史等职。
他打击豪强,疏浚河道,修筑水利工程,力主严惩贪官污吏,禁止徇私受贿,并推行一条鞭法,强令贪官污吏退田还民,遂有“海青天”之誉。
5、包拯
字希仁。庐州合肥(今安徽合肥肥东)人。北宋名臣。
天圣五年(1027年),包拯登进士第。累迁监察御史,曾建议练兵选将、充实边备。历任三司户部判官及京东、陕西、河北路转运使,后入朝担任三司户部副使,请求朝廷准许解盐通商买卖。知谏院时,多次论劾权贵。
再授龙图阁直学士、河北都转运使,移知瀛、扬诸州,历权知开封府、权御史中丞、三司使等职。嘉祐六年(1061年),升任枢密副使。因曾任天章阁待制、龙图阁直学士,故世称“包待制”、“包龙图”。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海瑞
百度百科-倪征燠
百度百科-梅汝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