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事业的认识 看看明朝官辦的三個慈善事業
看看明朝官辦的三個慈善事業
一、惠民藥局
明初,醫療沿襲宋朝舊製。據《明史·職官志》記載:“洪武三年置惠民藥局,府設提領,州縣設官醫。凡軍民之貧病者,給之醫藥”。
惠民藥局的前身,是在北宋時期的王安石變法時,頒發了新的《市易法》,其中規定藥品由國家專賣專買,為此,北宋政府特地成立了經營藥材的官方機構“熟藥所”。等到宋徽宗政和四年,在尚書省的建議下,熟藥所改名為“醫藥惠民局”,這便是惠民藥局最初的雛形。
明朝惠民藥局
明時,朱元璋在洪武三年,開始在兩京(北京、南京),以及各府、州、縣均設置惠民藥局。不同於宋時的藥局,明朝中央的惠民藥局,設有大使、副使等專職人員;地方惠民藥局,也設有提領和官醫。
明成祖時期,皇帝再次下詔建設惠民藥局,勿讓惠民藥局成為一紙空文。宣宗時期,又出現了強調惠民藥局建設的詔書。隨後的憲宗時期,惠民藥局又在皇上詔令下,多了一項救治囚犯的使命。
不要看惠民藥局小,但它的作用可不小,這也是歷代明朝皇帝看重惠民藥局最重要的原因。明朝時,地方上的惠民藥局分布廣泛,異塵餘生人口眾多,這使惠民藥局得以為無數貧苦百姓贈醫施藥,從而在古代醫療條件匱乏的情況下,解決貧寒百姓看病難、看病貴的老大難問題。
明時養濟院
二、養濟院
養濟院自宋代開始出現在社會之上,元代有所沿革。直至明朝建立後,社會穩定,戰亂減少,社會經濟逐漸恢復,各項社會保障措施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不同的恢復和進一步發展。

明朝的養濟院建立眾多,規定詳細,不僅對所有入院者進行了詳細的劃分,亦對所劃分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的給養條件。各地區也根據當地的不同情況擁有不同數量規模的養濟院。其管理措施相對完善,不僅有具體的管理方式,亦有收養不利的懲罰制度。
在整個明朝時期,養濟院的存在安撫了民心,穩定了社會秩序,維護了統治階級的統治,增強了生產力的發展,促進了民眾思想的進步。同時其帶來的有利借鑒和弊端規免有效減少了後世相關救濟制度形成時走的彎路。
發掘的宋代漏澤園
三、漏澤園
漏澤園創始於宋元年間,立為埋葬之所,取澤及枯骨,不是有遺漏之義也,簡單來說,漏澤園就是國家給民間辦的公墓。
明初,朱元璋令民間立義塚。明英宗天順四年,又令郡縣皆置漏澤園。漏澤園不僅減少了曝屍荒野的狀況出現,也減少了瘟疫傳播的途徑。
總的來說,明朝的慈善事業,總結了宋元時的經驗,並開創出了一幅欣欣向榮的景象,但這些慈善機構在明朝中後期貪官汙吏的作用下,讓明朝的財政更加困難,給明末時大明王朝的衰敗造成了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