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详见销货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已报税,而购货方未认证,并且需作废,销货方应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已报税,而购货方未认证,并且需作废,销货方应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已报税,而购货方未认证,并且需作废,销货方应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当月发生全部销货退回或开票有误的并且当月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的。
②公司即销货方未抄税且未记账的。
③客户即购货方未认证的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程式码、号码认证”不相符。
增值税发票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主要原因有:A:因财务开票员开错票寄出客户拒收退回跨月的;B:业务部门、业务员或客户提供开票错误资料和资讯即开票有误寄出客户拒收退回跨月的;C:客户认证不符退回且跨月的;D:货票同行销货和税票全部退回跨月的; E:销货部分退回不再补货的;F:销售价格折让或调整的等。上述原因都可以理解为公司即销货方已作抄报税和记账处理或跨月了,也可以理解为不符合增值税发票作废条件的。
1、符合A、B、C、D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公司即销货方在税票认证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同时提供客户即购货方出具的拒收原因等材料。公司即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批准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内容应与《申请单》一致,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②公司即销货方按批准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与留存的《申请单》、《通知单》、退回的抵扣联、发票联一起记账。
2、符合E、F等原因操作如下:
①客户即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一式二份并加盖财务专用章,主要填写退回开红字发票的原因。客户即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批准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一式三份,内容应与《申请单》一致。第二联交公司即销货方,第三联购买方留存。《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②客户即购买方需暂依《通知单》在当月作进项税额转出。
③公司即销货方依据客户即购货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内容应与《通知单》一致。
④客户即购货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起做账。
购货方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后又被销货方做废,购货方应怎样处理?销货方应怎样处理?
一 购方
1.购方已认证,在认证次月申报前知道了销方对此票作废,就不要进行抵扣了。
等购方双方国税局核实处理完毕后2.购方已认证,在认证次月已进行了申报抵扣,应购方国税局核查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资料。
等购方双方国税局核实处理完毕后,依核查结果进行处理:
如销方虽然作废专用发票,但当月以无票收入入账并申报,你就简单了,不需要做什么处理。
如果核查结果为销方作废专用发票,未于当月做无票收入入账并申报,你的国税局会通知你做进项税额的转出、缴纳税款、滞纳金。你等取得销方开具的第二张专用发票重新认证抵扣。
二 销方
1.你发现对专用发票误作废后,马上通知购方不要认证,如果购方已认证,请他们不要申报时做抵扣。
2.如果购方已认证,你最好于误作废的当月进行无票收入的账务处理并申报。
3.如果你没有在误作废的当月进行无票收入入账并申报,你为购方开具第二张专用发票,接受国税局对你进行的“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罚款。
上年度(即2014年12月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已认证并申报抵扣,销货方未通知购货方就将此发票作废,
购货方需要补交该作废发票的税额,不能抵减销项税,造成的损失只能向对方索赔。对方会面临罚款处罚。
一、购货方已将发票认证,资讯已上传,无法删除,而对方已将发票作废,稽核系统将出现比对不符,税务总局将肯定会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下发核查资讯给购货方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核实原因的。 二、购货方已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接到系统下发的比对异常协查资讯后,如果购货方已将该发票申报抵扣,按规定,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向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资讯。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到销售方企业实地核实发票作废原因以及抄报税情况,并通过系统回函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视回函情况依法进行处理:(1)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并已如实申报交税的,则购货方可以将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作进项转出,也不需要重开发票了。(2)如果销售方是“误操作作废而不如实申报交税”,主管税务机关将要求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购货方作进项转出后可要求对方重开发票。(3)如果那确实是需要正常作废的发票,购货方必须作进项转出处理。三、购货方未将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如果购货方将该发票认证后,知道对方将发票作废,而主动未将该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4-26行填报),则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实清楚后,不再需要向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协查。四、因此,《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管理系统》的协查资讯很快就会下达了的。你们耐心等候并配合好主管税务机关的协查即可。
销货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怎么处理
是问销售方怎么处理?
还是问购货方怎么处理?
购货方认证抵扣了吗?
也不说清楚
为难答题者了
购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弄丢了,可以要求销货方作废重开吗
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影印件留存备查。
销货方9月5日为购货方提供的专用发票购货方18日认证并抵扣,30日,销货方误将该张发票作废,如何处理?
====== 你说的,分两种情况 ======
各地税务稽查的流程和处理不同
情况一
1、销货方仅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保留在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下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式重新抵扣。
2、对方将纸质发票也收回作废了,那就应该没有做进项税额抵扣,不存在转出,因为你没有发票联和抵扣联你没有依据做账务处理,但是,你在将发票退回之前如果已经做了进项税额抵扣,那么应该把错误的发票拿回来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既然已经认证,发票不能退还给开票方,开票方也不能收回作废)。
情况二
网上查到宁波市国税局的答复
咨询标题: 增值税发票认证后作废
咨询内容: 我司在取得增值税发票后认证,但对方不小心作废了.而且对方税务已将此销售作为无票销售处理.发票视为作废.那我们该如何处理这张已认证后作废的发票.而且这张发票是用来退税的(我们是外贸公司),那能否正常退税.我们已不能要求对方再开具一张增值税发票,因为对方已经交了此笔税款(无票销售).急...
提交时间: 2008-09-06
办理时间: 2008-09-09
审批状态: 已办结
回复: 根据《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规定:购货方已入帐的,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稽核检查存根联属误作废,开票企业已按正常申报纳税的,由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允许购货方抵扣。
看来还是要和税务部门具体联络才能处理。
销货方3月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业务员未及时交给购货方超过180天认证期限,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货方。
您好,会计学堂李老师为您解答
1.超过期限可以找税务申请认证的。。。。。2.销货方能否让购货方收下发票全额计入成本后再重新开具发票。这样不妥当,发票重复开了,对方库存也增加。对方只录一张发票,把新的发票给他就行,旧的不要给购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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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方发票未认证,销货方已抄报税,现购货方退回发票重新开要怎么处理?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资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的具体专案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稽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废,购货方进行了认证,怎样处理?
问题中的这种情况属于将电子发票进行了作废,而纸质发票交给了购货方,并且购货方通过了认证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在增值税稽核系统属于作废发票,那么在次月的19号经过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比对以后,系统会提示发票为作废发票,会通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协查,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会通知购货方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将协查结果回复给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而对于销货方来说,因为发票已经作废,在本月肯定没有进行作销售处理,那么,在这个月可以重新再开正确发票,购货方接到重开发票按照正常程式重新抵扣。
增值税发票购货方当月已认证抵扣但下月得知销货方已作废怎么处理
我在上个月刚刚处理过一个这种情况
主要有以下几个需处理的环节
首先第一步:先写一个书面材料,说明情况
第二步:你在申报纳税时在发票采集中将该张发票由已作废状态改为未作废状态,这处理的结果必然导致抄税时比对结果不符,不过没关系继续往下处理
第三步:再去税务局抄税时,在税务申报大厅那里走一个手工更正(税务备案),需要申报大厅主任签字的,将该签字资料放在自己的税务申报表里
第四步:正常地进行抄报税处理,申报纳税
经过这样处理以后,对对方和自己都没有影响,对方可以正常抵扣,自己也可以正常申报
如还不明白可以Q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