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筹划分析 如何避免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错误
如何避免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错误
如何避免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错误
税收筹划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税收政策不稳定导致的风险。我国税收政策经常有新的补充和调整,这一方面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另一方面又给企业带来风险。在筹划期间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就有可能使得依据原有税收政策设计的筹划方案,由合法变成不合法,由合理变成不合理,从而产生筹划风险。
(二)法律层次低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的过程就是寻找那些影响企业应纳税额因素并利用这些因素对税收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从目前来看,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涉及的税收可控制因素有限,大量的筹划依据(税收优惠政策、财务与税收核算差异等)以暂行条例、部门规章、红标头档案等形式出现,缺乏统一性和严肃性。这些行政规章、档案往往不够明晰,企业依据这些行政规章、规范性档案等开展税收筹划,有可能因为对税法精神理解错误而导致税收筹划失败。
(三)对税收政策不了解导致的风险。由于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而且每一项优惠政策一般都有明确的条件上、地域上的限定。正是这些特点使得不少纳税人,因为能全面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或者了解不及时、理解不透彻,或者税收筹划操作程式上的失误,丧失了享受税收优惠的机会,从而损失了本可以得到的税收利益。
(四)专案选择不当导致的风险。税收筹划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分配等各个领域,涉及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等几乎所有的税种。但由于每个企业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有的税收筹划可能涉及一个专案、一个税种,有的可能涉及多个专案、多个税种,有的是单一性的,有的是综合性的。如果企业未加合理选择开展筹划,操作程式不规范,其筹划成功的概率必然较低。
(五)片面理解税收筹划导致的风险。一些企业对税收筹划不重视,没有真正理解税收筹划的实质内涵,把税收筹划误解为单纯的少纳税,甚至采取违规手法开展“筹划”。如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混乱,会计资讯严重失真,纳税信誉较差,违反税法偷税、抗税、骗税等。还有的企业筹划人员的财务会计、税收政策、企业管理、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欠缺,统筹谋划、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强,也很难使税收筹划真正取得实效。
(六)筹划方案不严谨导致的风险。一些企业对于纳税筹划仍然停留在愿景阶段,听起来心动,说起来激动,做起来没动。在税收实践中,过分追求纳税筹划而忽视税收政策遵从和财务核算规范,不科学的税收筹划时有发生,表现在税收筹划方案严重脱离企业实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没有从企业整体发展战略角度设计,缺少全域性观和战略观。
如何规避企业纳税风险?
首先是正确认识税收筹划,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风险控制机制。
其次是及时掌握税收法律变化,正确理解税收政策精神。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为前提,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财务知识,了解并熟练掌握税法规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了解各种决策因适用已有法律的不同而产生的法律效果或安全程度,还必须注意税法的变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使税收筹划不断适应新的税收政策要求,以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是实施有效税收筹划,控制与消除风险隐患。企业筹划的目的是减轻税收负担,但是税收负担的减轻是以企业整体收益增长为前提的。纳税最少并不一定利润最大,企业税收筹划要综合分析,结合自身业务,选择最佳方案,以利润不断增长、业务不断顺畅为前提。
关于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一)税收负担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一是税收负担问题。针对于纳税人的税务负担,履行的税务义务以及相应的经济指标,承担的财政负担应该按照合理的比例进行。税收负担,反映了一定时期的社会产品的分配,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合理处理其税收负担问题。税收负担往往表现在一定时期,从不同的角度上,可以分为微观的负担、巨集观的负担,名义税率负担、直接税收负担、间接税收负担等多种。从国家巨集观的角度,以满足社会和公共物品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有一个合理的税收负担。微观的负担,用来衡量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反应在一定时间内的税收变化。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二是增值税税收筹划问题。税基的宽窄不仅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大小的关键因素,而且也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虽然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涵盖了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像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一样,将与货物相关联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劳务行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是通过另行征收营业税的方式来纳税。但是,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并不是单一的从事增值税规定的专案,而是按照经营活动需要来兼营或者混合经营不同税种或不同税率的应税专案。这就为企业合理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增值税税收筹划,一直都制约着我国税收的发展,为此必须进行深度思考,国家征收的增值税既有利于刺激企业的生产,又有利于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
(三)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三是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我国缺乏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表现非常明显,特别是企业实际筹划管理中,税收筹划人员素质不高,技术以及综合筹划税收方面能力有限,这些往往影响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最近几年,各大高校开始把税收筹划作为一门必须课程,加强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但是据说课程的开设效果并不理想,不能够满足企业税收筹划的要求,税收筹划专业性人才的培养,一直都是最为痛疼的大事,另一方面,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缺乏也有需求方面的制约因素,与人才市场上炙手可热的财务经理、市场经理等职位相比,“税务经理”这一字眼恐怕很难在企业的人才需求中出现,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这一事物尚且陌生,聘用筹划人才的重要性也尚未被充分认识。
(四)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四是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增值税纳税人承担增值税负担,而且还承担了增值税的成本。税收成本税收成本,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法规定的费用。在纳税过程中的成本,增值税成本其性质可分为临时成本和当前成本的初始投资成本。增值税纳税人的初始投资成本针对于增值税制度的大规模变化的一次性成本。在融资币种和合同结算币种进行合理设定后仍有可能在外汇敞口,不能充分规避汇率风险,还需采取合理结算方式,同时可配合使用一些贸易融资产品。采用预付货款、跟单信用证、跟单托收、赊销等结算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资金流出的时点,从而防范部分汇率风险。另外,目前,国际贸易融资产品层出不穷,例如:出口保理、福费廷、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等。灵活配合使用这些产品,能够对冲部分汇率风险,解决好增值税的纳税成本问题。
(五)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
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之五是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企业必须合理把握税收筹划的内涵,应该以减少纳税义务为目的,税收筹划具有合理性,它不仅仅可以减少企业避税现象,有利于税收事业的发展,也为国家增加税收。但是我国企业对税收筹划的理解不到位,没有正确的把握税收的含义,税务机关只是一味的试图修正其法律,来填补税收筹划的漏洞,而且混用税收筹划的情况已经不胜列举,针对于纳税人来说,他们根本就没有意识到经营活动必须纳税,相反是不合法。这就恰恰错误理解了税收筹划的内涵,纳税人以为避税方法、技巧和案例等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如果真是如此,它会为社会带来多大的反面影响,制约著社会的进步。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为国家税收提供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点思考
一、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空间并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可以收集到及可选用的不征、免征、暂免以及减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不是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是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物件: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2、给予免征的条件或情形有两个:(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包括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
3、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1)对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2)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3)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
此外,还有一些针对居民个人的土地增值税优惠,如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按法规计征);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实,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之所以说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空间不大,是因为上述共八项减免政策中,其中三项是针对居民个人,两项是由于特定的原因,一项直接排除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因此,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自身情况,慎重筹划土地增值税。

怎样写营业税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论文
先分析国内外今年的研究成果,分析有哪些空缺的地方,然后设计筹划的大致思路,最后结论。只是个简易思路,参考。
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用方法有哪些
一、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优惠政策
如《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609号第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对在2005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后签定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在纳税人取得房地产销售首期款收入时,就该房产销售价款全额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深圳××花园五期销售收入37,765万元,其中2005年11月1日以前签定购房合同金额31,636万元,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时依照上述通知,申报应税收入6,129万元。
二、开发商品房转自用不再视同销售
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将开发的商品房转作固定资产的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不应当视同销售。不难看出,开发出品转作固定资产已经不再按照视同销售处理,企业需要密切关注,避免给自身增加不必要的纳税负担。
三、选择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
多元化方式处置开发产品的方式包括:销售、出租、先出租后销售、售后返租、股权投资、产权转让、转作经营性资产(开发产品自用自营)等。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标志著长期持有型物业开发商可免交土地增值税。而这一因素或可导致未来大量开发商将物业变出售为自持。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的筹划,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负或延迟土地增值税的纳税时间。对一些从事商业物业开发的房地产发展商来说,现在要把过去以销售为主转向以自己持有为主,因为自己持有没有增值就不用交土地增值税,深圳出租回报率还是比较高的。
将自己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的用途改变为自用自营,即可享受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据了解,有的公司可能计划将一些专案的商铺留在自己的手里,不租也不卖,不形成收入,这样做既可以不超过85%以上已销售的门槛,还可以坐享房产升值。这一筹划思路首先要服从于企业经营规划和现实,不卖了改自用、自营,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可行性并不很强。其次要从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时间上考虑,因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自用房产发生产权转让时仍然要征缴土地增值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既要考虑由此延缓即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所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也要预测资金的风险价值,同时应兼顾再转让时的房产市值以及旧房扣除额的收益等。至于如何利用“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规定”的税收优惠,从原理上看,应当仍然从属于这一筹划思路。
四、三项预提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允许三项预提费用在预提时依法税前扣除对纳税人比较有利,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以票控税的机械性规定。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五、地下停车场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处理
当一个房地产开发专案存在地下车库情况下,这时地下室车位面积能否计入可售面积?有的税务机关认为应计入可售面积,有的则认为不应计入可售面积。
相关土地增值税税收政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某市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地下车库应计入可售面积,并且该项地下室成本并不可以全部一次性结转销售成本,而是进入计算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的总成本,当期实际销售车位面积计入已售面积,结转销售成本,与当期实现的车位销售收入形成配比。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物件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六、选择有利的增值额核算方式
一个开发专案即建有普通住宅、又建有商业用房,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上讲,通常是以单栋楼为核算物件或者以一个建筑商所承揽的建筑工程为核算物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在税收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由于计算扣除专案的复杂性,计算方法有先按基本核算专案计算再按收入或面积分摊扣除专案的方法,还有先按面积分摊扣除专案再按规定计算的方法,而且不同的计算方法会产生迥然不同数额的结果。
计算方法一:住宅和商业用房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
计算方法二:住宅和商业用房合并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中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即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出扣除专案金额20%的,免征增值税)。
该档案要求分别核算增值额,但怎样核算并未做出具体要求。如果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连体楼会计上必须分不同用途归整合本费用的话是不可能的(收入的核算可准确每一业主),或者归集的过程本身就是分摊成本费用的过程,难以准确把握。现实工作中没有一个开发企业的会计人员在帐务处理上是分层核算成本费用的。计算方法一是分别核算,确切的讲是分摊核算,符合财税字[1995]048号档案的精神。而计算方法二是以核算物件整栋楼为单位进行的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专案或核算物件为单位计算。这一规定与计算方法二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方法相吻合,从法律位阶来讲,税收法规要高于税收规章和规范性档案,因此计算方法二是可取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按方法二计算出的增值率未超过20%的,应对其非普通住宅的部分按税法的规定分摊成本费用计算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专案或核算物件为单位计算,其核算专案或核算物件是指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的开发专案。土地增值税原则上按纳税人开发的不同型别房地产分别清算。”这里所讲的“清算”就是先按核算物件即方法二计算出增值率判定土地增值税税率,确定征免物件,然后在不同型别房地产之间分摊相关的成本费用,分别清算应缴纳的。
七、充分运用加计扣除政策
《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
土地增值税扣除专案中开发间接费用的归集是企业筹划时值得关注的一个点。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专案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实施细则规定开发间接费用属于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费,应全额计入扣除专案金额中,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有效地扣除,同时政策还规定这部分费用房地产企业可以享受20%的加计扣除。这些内容由于界线不是很明确,会计账务处理时容易把这项费用的一部分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在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如果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总和超过了此限额,吴入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的开发间接费用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就不能全额扣除,多交土地增值税。这些费用如果正确归集到开发间接费用中,不仅可以全额扣除,还能享受20%加计扣除。所以企业对开发间接费用归集时要谨慎,用足用好税收政策。
八、巧用特殊扣除专案规定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专案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五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专案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百分之十以内计算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以上两种方法计算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必然存在差异。因为第一种方法中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和第二种方法中"合计数"的5%(即因包括利息费用而增加的部分)不一定相等。如果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要比较这两者的高低,选择其中扣除利息较高者对应的方法,作为企业的最后选择。如果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费用较高,应选用第一种方法,单独计算利息支出;否则,应选用后一种方法,按"合计数"的10%扣除全部费用。
企业判断是否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关键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利息支出占税法规定的开发成本的比例,如果超过5%,则提供证明比较有利,如果没有超过5%,则不提供证明比较有利。据此,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占的比例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反之,若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则可利用另外一种方法。
九、选择有利的地价成本分配方法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条 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例:××商都开发用地面积136,500平方米(一期88,600平方米,二期47,900平方米),地价费用12,549万元,一期摊销地价金额:9,914万元,二期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可作以下选择:
A.按一期减余面积、费用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余数摊销)
(12,549万元-9,914万元)/ 47,900平方米=550.10元/平方米
B.按实际面积分别计算摊销的单位土地成本(平均摊销)
12,549万元/136,500平方米*47,900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
C.两种地价费用分配计算方法的单位土地成本差异:
364.24元(550.10元/平方米-919.34元/平方米)
上述按占地面积法计算摊销单位土地成本的方法, 请应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进行分配。
以上是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几种常见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其前提应是在合理和不违法的情况下,合理节税,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才能减少纳税风险,找到不违反税法的筹划空间。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总之,房地产企业收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但都必须合法、可操作,并能给企业带来实际效益。
所得税税收筹划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巧用公积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释出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具体规定如下: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影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档案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产品种类的选择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二)选择正确的保险专案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专案之一。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合理避税。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等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专案测算,合理避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浅谈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用英语怎么说
翻译如下:
浅谈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On the tax planning of value added tax
例句:
浅谈结构的基本抗震思想和设计方法
On the basic anti-seismic thoughts and design methods of the structure
增值税如何筹划
除特殊委托加工和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外均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基本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这样,一般纳税人的避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利用当期销项税额避税
销项税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就销售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计算所销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税额。销项税额在价外向购买方收取,其计算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利用销项税额避税的关键在于:
第一,销售额避税;
第二,税率避税。一般来说,后者余地不大,利用销售额避税可能性较大。就销售额而言存在下列避税筹划策略:
(一)实现销售收入时,采用特殊的结算方式,拖延入账时间,延续税款缴纳;
(二)随同货物销售的包装物,单独处理,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三)销售货物后加价收入或价外补贴收入,采取措施不要汇入销售收入;
(四)设法将销售过程中的回扣冲减销售收入;
(五)采取某种合法合理的方式坐支,少汇销售收入;
(六)商品性货物用于本企业专项工程或福利设施,本应视同对外销售,但采取低估价、次品折扣方式降低销售额;
(七)采用用于本企业继续生产加工的方式,避免作为对外销售处理;
(八)以物换物;
(九)为职工搞福利或发放奖励性纪念品,低价出售,或私分商品性货物;
(十)为公关将合格品降低为残次品,降价销售给对方或送给对方;
(十一)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销货退回或者在发生的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利用当期进项税额避税
进项税额是指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纳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和购进负税农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因此进项税额避税策略包括:
(一)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购买具有增值税发票的货物;
(二)纳税人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不仅向对方索要专用的增值税发票,而且向销方取得增值税款专用发票上说明的增值税额;
(三)纳税人委托加工货物时,不仅向委托方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要努力争取使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尽可能地大;
(四)纳税人进口货物时,向海关收取增值税完税凭证,并注明增值税额;
(五)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价格中所含增值税额,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据上注明的价格,依照10%的扣除税率,获得10%的抵扣;
(六)为了顺利获得抵扣,避税者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况,并防止它发生:第一,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未按规定取得并保存扣税凭证的;第二,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未有购货发票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收购凭证;第三,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委托加工货物的扣税凭证上未按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或者所注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七)在采购固定资产时,将部分固定资产附属件作为原材料购进,并获得进项税额抵扣;
(八)将非应税和免税专案购进的货物和劳务与应税专案购进的货物与劳务混同购进,并获得增值税发票;
(九)采用兼营手段,缩小不得抵扣部分的比例。
以上两大类策略,是从可供避税筹划的实际操作的角度着眼而提出的。从本质上说可归纳为:一是争取缩小销项税额;二是争取扩大进项税额,其效果是从两个方向压缩应缴税额。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如何做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它的重点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通过合理合法调整收入额和扣除专案金额来减低增值额,从而适用较低税率纳税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专案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同时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在分开核算的情况下,筹划的关键就是将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以获得免税待遇。要降低增值率,关键是降低增值额。
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出售普通标准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6000万元,扣除专案金额为4400万元(未包括税金)。
解答:销售税金及附加=6000*5%*(1+7%+3%)=330万元
扣除专案金额合计=4400+330=4730万元
增值额=6000-4730=1270万元
增值率=1270/4730*100%=26.8%
适用30%的税率,因此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270*30%=381万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普通标准住宅的增值率为26.8%,超过20%,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要使普通标准住宅获得免税待遇,可将其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筹划的方法有以下两种:
第一,降低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降低销售价格虽然会使增值率降低,但也会导致销售收入的减少,影响企业的利润,这种方法是否合理应通过比较减少的收入和少缴纳的税金做出决定。假定其他条件不变,改变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价格,令其为X,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销售税金及附加=X1*5%*(1+7%+3%)=0.055X1
扣除专案金额合计=4400+0.055X1
增值额=X1-(4400+0.055X1)=X1-0.055X1-4400
增值率=(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
由等式(X1-0.055X1-4400)/(4400+0.055 X1)*100%=20%,解得X1=5653.1万元。此时销售收入比原来的6000万元减少了346.9万元,由于免征增值税少纳税381万元,与减少的收入相比节省了34.1万元。
第二,增加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专案金额:增加扣除专案金额的途径很多,例如可以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专案发生变化,令其为X2,则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专案金额合计=X2+330
增值额=6000-(X2+330)=5670-X2
增值率=(5670-X2)/(X2+330)*100%
由等式(5670-X2)/(X2+330)*100%=20%,解得X2=4670万元。此时普通标准住宅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利用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第一,利用合作建房节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中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充分利用此项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第二,利用房地产的代建房节税。这种情况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利用这种建房方式,在开发之初确定终端使用者,实行定向开发,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三,改售为租、投资联营节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完成后,可以出租的形式收回资金。由于没有发生产权转移,只需交纳出租房产税。另外,房地产企业也可以房产投资、联营,在投资时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在转让股权时也可以不用补交。
三、利用增加扣除专案进行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通过合理的增加扣除专案金额以降低增值率,使其适用较低的税率,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专案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 %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专案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扣除。
增值税纳税人如何进行身份选择已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时存在区别,纳税人在税法规定可以选择身份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恰当的身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年销售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和新开业的纳税人,如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定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此时,纳税人申不申请认定,就有筹划的空间。
在不考虑发票开具和出口退税的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哪种身份税负较低,可以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进行选择。
从两类增值税纳税人的计税原理看,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增值额为计税基础,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是以全部不含税收入为计税基础。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税负的高低取决于增值率的大小。一般来说,对于增值率高的企业,适宜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反之,适宜作为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达到某一数值时,两类纳税人的税负相同,这一数值称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销售额×(1-增值率)×增值税税率 增值率=(销售额-可抵扣购进专案金额)÷销售额 或增值率=(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假设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及购进货物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17%-销售额×17%×(1-增值率)=销售额×17%×增值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两者税负相等时,其增值率则为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即:
销售额×17%×增值率=销售额×3% 增值率=3%÷17%=17.65%
通过以上计算分析,当增值率为17.65%时,两者税负相同;当增值率低于17.65%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重于一般纳税人,适宜选择作一般纳税人;当增值率高于17.65%时,则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适宜选择作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