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有用吗 别人借钱三十万,还没到期能起诉他还钱吗
别人借钱三十万,还没到期能起诉他还钱吗
别人借钱三十万,还没到期能起诉他还钱吗
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是没有诉权起诉债务人提前还款。除非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才可以提前收回借款。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朋友借钱还没到期,人跑了可以起诉吗
【1】朋友借钱,你联络不上,借款没有到期。
【2】你可以通过各种方法寻找你的朋友。
【3】可以找个借口报朋友失踪试试
【4】在借款期没有到,你去法院起诉,
法院不会立案的
【5】你应该知道朋友户籍所在地,
朋友的姓名,原来朋友的联络方式。
欠款到期了,朋友还是不还欠款,
你可以带着证据,去朋友户籍所在的辖区法院起诉你的朋友。
【6】 即使到时候,找不到朋友本人,法院会公告送达的。
贷款十万还没到期能转吗?
不知道你申请的是现金贷款还是按揭贷款,
银行贷款分为现金贷款或划拨贷款,例如房贷。
现金贷款是不允许转移的,因为每个人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控制系数不同。房贷是可以进行贷款转按揭的,需要贷款方,被转移方,银行三方协议。
“转按揭”是指已在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向原贷款银行要求延长贷款期限,或将抵押给银行的个人住房出售或转让给第三人而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变更借款期限、变更借款人或变更抵押物的贷款。变更借款人的简称“转按”,延长原借款期限的称为“加按”,变更抵押物称为“换按”。
借钱给别人三十万,三年前打的官司现在还没有还怎么办
判决生效后,如果对方不还款,就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告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可以中止执行,待被告有钱财时再恢复执行。

借条写了还款日期,如果还没到时间,能提前起诉叫他还钱吗?
可以起诉,但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债务偿还期限未到,债务人有权不偿还债务,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偿还的除外。
我的朋友和别借钱三十万还了十五万了,剩下十五万了没还,现在被起诉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个法条的规定,就不是诈骗,只能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到法院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她
欠条没到期能起诉要钱吗
欠条约定归还的期限未到期,如遇到资金要急用的事情,可以与对方友好协商,要求债务人归还部分或全部。因为没有到期,还不能确定对方是否违约,不宜马上向法院起诉。
欠条没到期他不还钱可以起诉她吗
欠条没到期他不还钱可以起诉,但不会受到法院支援。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 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欠条如果约定了归还时间,应当到期才能归还,否则法院不会支援。
民间借贷的诉讼程式和普通的民事案件的程式都是相同的,首先你要写一个民事起诉状,起诉状当中要写明原告和被告的个人资讯,住址、单位、联络电话等,之后是明确的诉讼请求。诉状写好后,和借条影印件一起递交到法院的立案庭,立案庭立案后会转交到审判庭,由审判庭对被告进行送达安排开庭的时间,庭审后会作出判决,生效之后如果被告不履行你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别人欠我钱不还三十万,去法院,法院要收多少起诉费
诉讼费580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