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购进发票到年底才开 那之前的材料做暂估入账分录怎么做?是不是每个月都要冲回然后再暂估入账
原材料购进发票到年底才开 那之前的材料做暂估入账分录怎么做?是不是每个月都要冲回然后再暂估入账
原材料购进发票到年底才开 那之前的材料做暂估入账分录怎么做?是不是每个月都要冲回然后再暂估入账
不用,发票取回月冲就可以了
原材料已用怎样冲暂估入账分录
(以下分录不考虑增值税)
暂估入账时分录
借:原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
原材料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暂估
等收到正式发票时,
按照差额计入或冲减多结转的原材料
其实,正常来讲,应该是月末暂估,下月初冲回,
月末暂估时,
借:原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
下月初冲回
借:应付账款
贷:原材料—暂估
领用时,按正常结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收到正式发票时,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
具体怎么处理看企业的习惯
原材料暂估入账
请教原材料估价入账能否跨年
可以跨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
不需要调整以前年度损益,和以往的做账是一样的在今年发票到了之后冲回原来的估计入库按发票金额正式入库就可以了。

原材料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
如果款已付:
借: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下月初冲回暂估入账凭证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红字)
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应付账款***或预付账款***
一般是:
作为在途材料比较合适。入账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会计分录为:
收到票时: 借:材料采购 (材料进价总额)
借:应付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材料的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材料进价总额+材料的进项税)
收到材料入库时:
借:库存材料 (材料进价总额)
贷:材料采购 (材料进价总额)
请参考
原材料预估入账后冲回?
1、按照制度规定,在月末做到暂估入库手续,在下月初就应该冲回,等到发票来时再重新办理入库手续。2、你是按估价材料价格结转了材料成本后发票也没有来,直到07年1月才冲掉,这这折射出你单位的供应工作很不到位,否则是不会发生这样不正常的现象的。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供应和财务部门应该建立暂估入库登记台账,按供应单位和采购人员的人名开立账页,这样作的目的是建立制约机制,督促采购人员及时要回发票,早点冲暂估。4、就你做的会计分录只有一笔即最后一笔是不对的,也不需要冲回,因为成本已结转完毕,损益也计算完了,成本也不需要也不可能重新计算,有关价格的差异,正是入库以后,通过加权平均单价已经调整过了了。特此回答!
请举例,原材料暂估入账和冲暂估的会计分录
暂估时 借:存货-原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发票到来知道真正的价值时 借:存货-原材料-暂估 贷:应付账款-暂估 红字冲销
然后按发票金额 借:存货-原材料-明细 贷:应付账款-单位
关于原材料暂估入账
你的这种情况的处理应该调整你的成本。
借:应付账款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结转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成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以上分录调整你本年财务报表的期初数。
你以后可以以实际结算金额来进行你所谓的估价,即年末时开来的发票就是你原来与供货方商定的每月的单价的金额。
求教原材料暂估入账后,估价差调整分录怎么做?
暂估入账的财务处理
(一)原材料和发票都已到,但货款尚未支付
(二) 这种情况属于占用了供货单位的资金,形成了应付而未付供应单位的款项,构成购货企业的一项流动负债,应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
【例1】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二)原材料已到,发票未到,货款尚未支付。
在此情况下,为做到原材料账实相符,应先按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计划价格暂估入账,借记“原材料”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正式付款或开出承兑汇票时按正常程序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发票连续数月未到,但存货已经领用或者销售,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仍作暂估入账处理,领用原材料时,仓库部门可按暂估价开具出库清单,财务部门凭此清单进行会计处理:借记“生产成本”等账户,贷记“原材料”等账户。
【例2】假设例1中购入材料的业务,材料已经运到并验收入库,但发票尚未到达或货款尚未支付,则2010年8月31日按暂估价入账,假设其暂估价为6 0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9月1日再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6 000
贷:原材料——甲材料 6 000
(三)原材料已到,只支付了部分货款,收到部分货款的发票 实务中可能会存在一笔货款分批开具发票的情形。对于已经开具发票的部分原材料可凭发票入账,期末只暂估尚未开具发票的那部分原材料的价格。
【例3】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合同约定的不含税单价为2.5元。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100千克,经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为2.6元。9月5日,按合同约定,A企业支付80%的货款,用银行存款支付4 680元,B企业开具同等金额的发票。A企业发出存货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
按合同约定的价格暂估入账,仓储部门和财务部门都按暂估价登记材料明细账: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8月18日,车间领用甲材料,发出材料按计算的加权平均单价:
借:生产成本 260
贷:原材料——甲材料260
9月1日,冲暂估价:
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5 000
贷:原材料 5 000
9月5日,支付部分货款,收到发票:
借:原材料——甲材料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80
贷:银行存款4 680
9月30日,暂估剩余20%的原材料:
借:原材料——甲材料 1 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 1 000
暂估入账的纳税调整
如果发票跨年度仍未到达,但存货已经领用并销售,汇算清缴时是否调整按暂估价列支的成本,目前没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税法规定,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1)配比原则,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_纳税年度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2)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3)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陛质上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所以,对暂估人账发生的成本,如果遵守以上原则,且纳税人不存在滥用暂估入账少缴或不缴所得税的情形,原则上可在税前扣除。
实务中税务较多运用的原则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发票已到达的或能提供能充分证明暂估入账真实性的其他原始凭证如合同等就不必做纳税调整,否则应做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