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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国家规定的借款利率 2015年前两天出的网贷监管条例内容谁有?

火烧 2021-10-13 16:25:24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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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的物业管理条例内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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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条例的内容?

一目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军人宣誓
第三章 军人职责第一节 士兵职责 第二节 军官职责 第三节 首长职责 第四节 主管人员职责
第四章 内部关系 第一节 军人相互关系 第二节 官兵关系 第三节 机关相互关系 第四节 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五章 礼 节 第一节 军队内部的礼节 第二节 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 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六章 军人着装 第一节 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二节 礼服 第三节 常服 第四节 作训防护服
第七章 军容风纪 第一节 仪容 第二节 举止 第三节 军容风纪检查
第八章 与军外人员的交往
第九章 作 息 第一节 时间分配 第二节 连队一日生活 第三节 机关一日生活
第十章 日常制度 第一节 行政会议 第二节 请示报告 第三节 内务设定 第四节 登记统计 第五节 请假销假 第六节 查铺查哨 第七节 留营住宿 第八节 点验 第九节 交接 第十节 接待
二、具体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制度,加强内务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军队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本条令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建设的基本依据,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单位(不含企事业单位),以及参训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gcdzg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md思想和dp理论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担负著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以md军事思想和dp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是军队进行各项建设的基础,是巩固和提高战斗力的重要保证,其基本任务是:使每个军人明确和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军队良好的内外关系,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保证军队圆满完成任务。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证军队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牢固树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支战斗队的思想,把提高战斗力作为军队内务建设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好经常性基础性工作,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切实增强军队在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线地位。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md思想和dp理论的教育,使部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塑造军队文明之师、威武之师的良好形象。
第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军队的条令、条例统一内务建设的各项工作和规范军人的行为,实施正规的严格管理,增强军队的组织性、计划性、准确性、纪律性,保持军队的高度稳定和集中统一。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内务建设,必须坚持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在管理教育工作中应当做到: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官兵一致,尊干爱兵;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严格要求,赏罚严明;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道正派,不分亲疏;艰苦朴素,廉洁奉公;干部带头,以身作则;团结紧张,严肃活泼;拥政爱民,军民团结。
在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新时期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发展以及军事斗争的需要,探索新特点,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
第十条 各级首长和机关对本条令的施行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级负责,各司其职,加强检查和监督,认真贯彻落实。
三、其他的给你网址自己查询吧:
:chinamil../jbzlk/fagui_xl.jsp?channelid=75037&record=3 里面很详细

:baike.baidu./view/323577.htm

谁有交通违规条例的详细内容,网址也行,谢谢

交通违规违法行为与罚分对照表 1 2 3
中国汽车召回网
行为
程式码 处罚依据 违 法 行 为 罚款
(元) 记分
127202 治安27条2项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的 200
127207 治安27条7项 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50 12
274201 条例74条1项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00 12
274202 条例74条2项 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200 12
274203 条例74条3项 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200 12
275201 条例75条1项 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200 12
275202 条例75条2项 学习驾驶员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或单独驾驶车辆的 200
275203 条例75条3项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严重的 200 3
275213 条例75条3项 不按规定超车或让车、情节一般的 50 3
275223 条例75条3项 驶入或者驶出非机动车道,不避让非机动车的 200 2
275204 条例75条4项 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200 6
276201 条例76条1项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100 6
276202 条例76条2项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100
276203 条例76条3项 用人工直接供油驾驶车辆的 100
276204 条例76条4项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100 6
277201 条例77条1项 逆向行驶的 50 6
277202 条例77条2项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50 6
277203 条例77条3项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50 3
277204 条例77条4项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50 3
277205 条例77条5项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50 6
278201 条例78条1项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30 2
278202 条例78条2项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30 3
278203 条例78条3项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前方有车等候放行讯号时,强行转弯的 30 2
278204 条例78条4项 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30 2
278214 条例78条4项 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30 6
278224 条例78条4项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30 3
278205 条例78条5项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30 3
278206 条例78条6项 不按规定申领和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或移动证的 30 2
278207 条例78条7项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30 3
279201 条例79条1项 不按规定掉头的 20 3
279211 条例79条1项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的 20 1
279202 条例79条2项 货运汽车不按规定载人的 20
279203 条例79条3项 在实习期间不按规定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或者带挂车的汽车的 20 1
279204 条例79条4项 驾驶噪声和排放有害气体超过国家标准的车辆的 20 3
279205 条例79条5项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者牵引车辆的 20 1
279215 条例79条5项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20 2
279206 条例79条6项 不按规定驾驶履带式车辆的 20
280201 条例80条1项 违反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指示的 5 2
280211 条例80条1项 违反交通讯号指示的 5 2
280202 条例80条2项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 2
280212 条例80条2项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5 3
280222 条例80条2项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5 3
280232 条例80条2项 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5 6
280242 条例80条2项 违反车速规定的 5 2
280252 条例80条2项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5 3
280262 条例80条2项 其他违反车辆装载规定的 5 1
280203 条例80条3项 不按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标志灯具的 5 2
280204 条例80条4项 违反停车规定停放的 5 3
281201 条例81条1项 不按规定安装车辆号牌的 5 1
281202 条例81条2项 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5 1
281203 条例81条3项 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5 1
281204 条例81条4项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者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12岁儿童的 5 1
281205 条例81条5项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5 1
281206 条例81条6项 穿拖鞋驾驶机动车的 5
281207 条例81条7项 驾车时吸菸、饮食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5 1
281208 条例81条8项 不按规定使用喇叭或者喇叭音量超过标准的 5 3
281209 条例81条9项 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5 2
325201 高速25条1项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200 12
325202 高速25条2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200 6
325203 高速25条3项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200 12
325204 高速25条4项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200 12
326201 高速26条1项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100 6
326202 高速26条2项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定警告标志的 100 12
327201 高速27条1项 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50 6
327202 高速27条2项 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的 50 6
327203 高速27条3项 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50 3
327213 高速27条3项 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50 6
327204 高速27条4项 在高速公路上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20公里以上的 50 3
327205 高速27条5项 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50 3
327206 高速27条6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50 3
327207 高速27条7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0 3
492101 公安部92通告 小型客车行驶中,驾驶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 1
510001 规定38条 机动车白天遇停止讯号仍通过路口的 200 3
510101 规定38条 机动车夜间遇停止讯号仍通过路口的 500 6
512001 规定38条 使用涂改、伪造、挪用、骗取的机动车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200 6
512101 规定38条 使用涂改、伪造、挪用或骗取的机动车牌证或驾驶证的 500 12
512006 规定38条 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200 3
512106 规定38条 客运机动车行驶中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500 6
512008 规定38条 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一般的 200 3
512108 规定38条 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情节严重的 500 6
512010 规定38条 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一般的 200 3
512110 规定38条 在设有站点的道路上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不按规定临时停车上下乘客,情节严重的 500 6
506002 规定39条 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或穿行的 100 2
506102 规定39条 违反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停车的 200 3
507001 规定39条 拖拉机在三环路外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 100 2
507101 规定39条 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三环路内禁行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200 3
508001 规定39条 农用运输车超速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外禁行道路上行驶的 100 2
508101 规定39条 农用运输车无牌证行驶或在三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的 200 3
509001 规定39条 进主路的机动车或在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按规定让行的 200 3
509101 规定39条 出主路的机动车最高时速超过30公里的 200 3
510002 规定39条 行经路口时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非机动车先行的 100 2
510102 规定39条 行经路口时左转弯机动车未让直行机动车先行的 200 3
511001 规定39条 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的 200 3
511002 规定39条 前方道路受阻时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的 200 3
511003 规定39条 前方道路受阻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200 3
511004 规定39条 前方道路受阻时在人行横道或禁止停车区内停车的 200 3
512002 规定39条 驾驶号牌不齐全或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的 200 3
512003 规定39条 驾驶时接打行动电话、查阅寻呼机资讯或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 200 2
512004 规定39条 驾车时使用失效的交通管理证件的 200 6
512005 规定39条 在人行横道内左转弯的 200 2
512007 规定39条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白天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100 2
512107 规定39条 洒水车、清扫车、道路维修车夜间在设有中心隔离或划有中心双黄线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 200 3
512009 规定39条 在道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的 200 6
515001 规定39条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掉头的 100 3
515002 规定39条 在设有禁左标志的地点掉头的 200 3
516001 规定39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设定警告标志或不按规定开启灯光的 200 3
517001 规定39条 不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 200 2
518001 规定39条 除警车护卫的车队或故障、事故车辆外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200 2
519001 规定39条 不按规定试车的 200 2
522001 规定39条 在道路空闲、视线良好的情况下缓慢行驶或突然停车的 200 2
505001 规定40条 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0 1
506001 规定40条 公交专用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50 1
512011 规定40条 机动车不避让出入站台的公共电汽车的 50 1
512012 规定40条 驾驶汽车未带有效的灭火器具的 50 1
513001 规定40条 夜间路灯开启期间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50 1
514001 规定40条 除紧急情况外,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道路上鸣喇叭的 50 1
516002 规定40条 机动车发生故障、事故后驾驶员不按规定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50 1
520001 规定40条
驾驶京B号牌或外省市号牌的摩托车进入三环路以内行驶的 50 1
520002 规定40条 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摩托车在禁止通行的主路上行驶的 50 1
521001 规定40条 外省市机动车无进京通行证行驶的 50 1
533001 规定38条 个人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活动,情节一般的 300
533101 规定38条 个人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 500
533201 规定38条 单位占用道路从事维修、擦洗机动车等经营活动的 1000
534001 规定38条 个人施工作业不按规定设定标志或围挡设施,情节一般的 300
534101 规定38条 个人施工作业不按规定设定标志或围挡设施,情节严重的 500
534201 规定38条 单位施工作业不按规定设定标志或围挡设施的 1000
534002 规定38条 个人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情节一般的 300
534102 规定38条 个人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情节严重的 500
534202 规定38条 单位违反夜间施工作业规定的 1000
534005 规定38条 个人作业妨碍交通安全或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修复路面清理现场,情节一般的 300
534105 规定38条 个人作业妨碍交通安全或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修复路面清理现场,情节严重的 500
534205 规定38条 单位作业妨碍交通安全或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修复路面清理现场的 1000
535001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设定停车场、存车处,情节一般的 300
535101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设定停车场、存车处,情节严重的 500
535201 规定38条 单位未经批准设定停车场、存车处,情节一般的 1000
535002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定台阶门坡,情节一般的 300
535102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定台阶门坡,情节严重的 500
535202 规定38条 单位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开辟通道,设定台阶门坡的 1000
535003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设定广告、指路牌,情节一般的 300
535103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设定广告、指路牌,情节严重的 500
535203 规定38条 单位未经批准设定广告、指路牌的 1000
535004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调整、设定道路上班车停车站点,情节一般的 300
535104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调整、设定道路上班车停车站点,情节严重的 500
535204 规定38条 单位未经批准调整、设定道路上班车停车站点的 1000
535005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有其他占用道路事项,情节一般的 300
535105 规定38条 个人未经批准有其他占用道路事项,情节严重的 5000
535205 规定38条 单位未经批准有其他占用道路事项的 1000
536001 规定38条 个人毁损、遮挡或擅自设定、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讯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情节一般的 300
536101 规定38条 个人毁损、遮挡或擅自设定、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讯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情节严重的 500
536201 规定38条 单位毁损、遮挡或擅自设定、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讯号灯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 1000
536002 规定38条 个人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情节一般的 300
536102 规定38条 个人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情节严重的 500
536202 规定38条 单位使用交通设施、立交桥、人行过街天桥悬挂、张贴与交通管理无关的物品的 1000
537001 规定38条 个人雇用畜力车、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进入禁行道路情节一般的 300
537101 规定38条 个人雇用畜力车、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进入禁行道路情节严重的 500
537201 规定38条 单位雇用畜力车、拖拉机或农用运输车进入禁行道路的 1000
532001 规定38条 将机动车交给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或指使、纵容无驾驶证或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 500 12
527101 规定39条 非残疾人无残疾人专用车行驶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 200
606001 办法28条 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一般的 200
606101 办法28条 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严重的 500
606201 办法28条 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063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一般的 10000
6064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严重的 20000
6065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涂改、伪造、骗取机动车牌证和申领牌证的各种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0
607001 办法29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情节一般的 200
607101 办法29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情节严重的 500
607201 办法29条 领有牌证的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验、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08001 办法30条 机动车未按规定标示、漆喷字样、编号或号牌号码、情节一般的 200
608101 办法30条 机动车未按规定标示、漆喷字样、编号或号牌号码、情节严重的 500
608201 办法30条 机动车未按规定标示、漆喷字样、编号或号牌号码、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09001 办法30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报废,情节一般的 200
609101 办法30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报废,情节严重的 500
609201 办法30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道路行驶或不按规定报废,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10001 办法31条 机动车行驶证登记专案改变,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200
611001 办法30条 未经批准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效能、用途、结构、情节一般的 200
611101 办法30条 未经批准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效能、用途、结构、情节严重的 500
611201 办法30条 未经批准改变车身颜色、车型、车架、车身、驾驶室、发动机以及车辆原设计效能、用途、结构、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14001 办法32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未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证明,情节一般的 200
614101 办法32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未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证明,情节严重的 500
614201 办法32条 送修因交通事故损坏的机动车未持有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保险公司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14002 办法32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承修机动车,情节一般的 10000
614102 办法32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承修机动车,情节严重的 20000
614202 办法32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和个人不按规定承修机动车,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0
618001 办法31条 持本市驾驶证的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或驾驶证审验的 200
618002 办法31条 持外省市驾驶证的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 200
618003 办法33条 单位或个人雇用外省市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情节一般的 200
618103 办法33条 单位或个人雇用外省市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情节严重的 500
618203 办法33条 单位或个人雇用外省市驾驶员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20001 办法28条 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一般的 200
620101 办法28条 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严重的 500
620201 办法28条 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1000
6203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一般的 10000
6204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严重的 20000
620501 办法28条 以营利为目的申领驾驶证弄虚作假或涂改、伪造、骗取驾驶证及申领驾驶证的各种凭证,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0
622002 办法34条 机动车解体厂违反规定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整体或车辆六大总成,情节一般的 10000
622102 办法34条 机动车解体厂违反规定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整体或车辆六大总成,情节严重的 20000
622202 办法34条 机动车解体厂违反规定解体报废的机动车,出售报废机动车整体或车辆六大总成,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0
623001 办法35条 机动车检测场违反规定检测机动车,情节一般的 10000
623101 办法35条 机动车检测场违反规定检测机动车,情节严重的 20000
623201 办法35条 机动车检测场违反规定检测机动车,情节特别严重的 30000
724011 事故24条1项 发生特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200
724111 事故24条1项 发生特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00
724211 事故24条1项 发生特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200
724311 事故24条1项 发生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50
724012 事故24条2项 发生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200
724112 事故24条2项 发生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200
724212 事故24条2项 发生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200
724013 事故24条3项 发生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150 3
724014 事故24条4项 发生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150 2
724114 事故24条4项 发生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150 2
724015 事故24条5项 发生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50 2
724115 事故24条5项 发生一般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30
724016 事故24条6项 发生轻微事故负全部责任的 50 2
724116 事故24条6项 发生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的 40 2
724216 事故24条6项 发生轻微事故负同等责任的 30
724316 事故24条6项 发生轻微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20
注:"治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高速"指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公安部92通告"指公安部1992年11月15日《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规定"指《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办法"指《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员管理办法》
"事故"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公安部《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须并处吊扣驾驶证的,此表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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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式
第一节 调 查
第二节 决 定
第三节 执 行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章 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 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执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资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资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资讯系统不能正常执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资讯系统中储存、处理、传输的资料和应用程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式,影响计算机资讯系统正常执行的。
第二节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装置、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第三十六条 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蓋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蓋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传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资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资讯网路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释出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定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档案、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档案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蹟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资讯网路、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资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有本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行为,屡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处罚程式
第一节 调 查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
第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祕密、商业祕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条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

由谁在监管虚假广告?处罚条例有吗?

由文化局监管,有处罚条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宣传的,由广告监督在责令广告主停止释出、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 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广告费 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责令其在相应的范围内发 布更正广告,并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 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 款;给使用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 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 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给使用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 任。释出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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