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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息的核算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火烧 2022-01-30 11:16:09 1047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不能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不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必须附合法有效的凭证。

违法经营罚款可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吗

不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因此,违法经营罚款属于第10条第4款不得扣除

一般情况下的罚款,应该计入营业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将此罚款单独列出,加入利润总额中。
例如,按会计计算利润总额为100万,其中营业外支出中有罚款10万,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加上10万,合计为110万。

所以正确的表述为:违法经营罚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你问是否可以参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这个怎么说呢,如果你以利润总额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当然要参与,需要加上这个罚款才计算应纳税所和额。

借款利息的核算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对吗?

文化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错了,部分费用要纳税调增的,例如交际应酬费等。

固定资产转让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可以扣除吗?

如果是合理税费,那么是可以扣除的。
您问的应该是企业所得税扣除,在企业所得税中一般除了不得抵扣的专案外,其他一般都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而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五十条规定:“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对还是错

错。

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这句话对吗

错的,应该是利润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对还是错


财税[2008]121号档案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根据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非金融企业为2∶1,该企业适用的标准比例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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