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合同到期的规定 新添劳动法双休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新添劳动法双休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新添劳动法双休规定从什么时候执行?
关于周末双休,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一、我国的法定假日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这七节为法定假日。
其中对双休并无规定。所以并无“法定双休”之说。
二、我们国家对休息日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也就是说法定的休息日应该是单休,并且这个单休也没有规定是哪天,只要确保一个星期休息一天,每天不超过8小时,一星期不超过44小时,就是绝对合法的。
劳动法规定年休假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劳动法从什么时候规定给员工上三险的?
劳动法是1995年颁布的,上面就规定企业必须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应该是五险的,怎么你那里是三险呢),再早的说,1986年-1988年国家就出台过相应的政策。如果再早,则是1954年国家内务府的政策了。

双休日串休,劳动法有何规定
事业单位不执行劳动法 1、南京市公安局农场没有成立工会,农民工维权不便; 2、对部分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 3、不缴纳五险一金; 4、违法清退; 5、几十年来从没有给予休息日; 6、奴役农民工,从不对农民工进行上岗培训; 7、领导人态度蛮狠,威逼,偏听小道讯息; 8、将人分类,不同工同酬,任务奉陪不均; 9、60多岁的老人长期从事过重体力劳动,导致老人精神萎靡; 10、混淆劳务用工的概念; 11、十几年来周六,周日,节假日加班不发加班工资; 12、农民工受到非法待遇。
14年劳动法伤残规定是按什么时候因公受伤执行的
职工工伤伤残鉴定现在都统一标准为国家gb/t16180--2006标准鉴定,2006年执行的。老工伤,伤残情况发生变化,1年后申请复查鉴定。
新劳动法规定双休,为何我司没有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下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以下简称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2006年3月31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06〕13号)同时废止。
1、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与原规定相比,做了哪些调整?
答:与原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做了以下调整:
一是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标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每人每月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元。
二是统一并提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5000元。
三是统一并提高了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标准。凡是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标准提高到每人10000元。
2、新奖励标准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
3、哪些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答:下列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一)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
(二)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 4、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5、符合哪些条件的人员按照新标准领取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答: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6、应该按新标准领取奖励费的人员,但是已经按原标准领取的,是否补发?
答: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规定条件领取奖励费的,按照新奖励标准执行。如果已按照原标准领取奖励费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将予以补发。
7、每人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发放?
答: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8、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吗?
答:应当支付。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同时,新修订的《奖励补助若干规定》明确规定,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