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宪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宪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宪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中国宪法是中法系的母法,中国法系的纲领。中国形成了以宪法为轴心,部门法、专门法为支干,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或称国家政要纲领),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所以”认为宪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因此宪法是闲法违法宪法“观点,是法律体系的构成原则缺乏基本认识。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地位)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gcdzg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保证。
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其他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2.任何法律不得同宪法相牴触,否则无效;
3.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4.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5.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参考资料:《刑法》、《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经济法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经济法是部门法之一,我国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

经济法是法律的一个部门法,但是,学界还是有一定争议。其法律性质类似于刑法、民法、社会法、行政法。
实际上经济法与民法有交叉,比如:公司法、合同法等涉及经济领域的法律既属于民法,也属于经济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也有交叉,又有一个说法是,经济法也可称为经济行政法。比如:税法既是经济法,也是行政法。
经济法也有被归类到社会法的说法,由于政治、经济、社会一体化现象较为普遍,故社会与政治、经济的界限模糊。比如:劳动合同法,既是经济法(关于经济性质的合同内容),又是社会法(规制劳动关系),其中的一些规定又可以说是行政法(关于劳动行政机关的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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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果要官方性的标准语言,是如下表述: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
(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修养和法律有什么关系
西方有句名言叫
法律是被用来信仰的
修养是道德的评价,好坏在你自己
法律是事实的评价,对错法律对行为的调节
宪法的主要规定是?与法律有什么关系?
宪法规定内容主要是国家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职责等。宪法统领一切法律法规,地位最高,我国的所有法律,在效力上都低于宪法,内容不得与宪法规定相牴触,否则无效。因此,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形象的说,就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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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宪政关系的探讨
余方杰 余方玉
首先,什么是宪政呢?md在1940年对宪政做出了精辟而深刻的解释,说宪政就是:“民主政治”。作为“民主政治”的“宪政”,具体而言,就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由一定的阶级领导进行革命,以期获得一定的“民主事实”而先于宪法存在的。
如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虽然各国宪政制度的确立和发展情况由于各国的具体社会条件不同而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也使得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但是总体上却都是在封建制度或者奴隶制度阻碍生产力和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历史条件下由代表少数有产者民主和利益的资产阶级领导以获得作为少部分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为目的而开始的。先以英国为例,英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国家,资本主义宪政制度也最早在英国出现。当历史的时针还在17世纪时,英国资本主义即已经很快成长,新兴的资产阶级已经从贵族中分裂出来形成新贵族阶层。当时的封建制度成为发展资本主义的严重阻碍,英王查里一世的倒行逆施让广大人民和实际已为资产阶级的新贵族阶层强烈不满。新贵族阶层代表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要求,顺应了历史的发展潮流,查里一世的高压和搜刮又为新贵族反抗提供了强大的民众支援。正是在英国资产阶级的领导下,在广大英国人民的全力支援下,英国的资本主义宪政才冲破层层封建羁绊,获取一个又一个的战果的。由此可见,英国宪政在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同盟,反抗封建制度,争取资产阶级民主那一天起,就已经开始了它漫长而曲折的历程。再如美国,卖国的前身是隶属英国统治的北美洲13个殖民地。18世纪初英属北美殖民地经济很大发展的前提下,以欧洲移民为主体,拥有约300万人口的美利坚民族同步形成。与此同时,北美殖民地人民同英殖民统治者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而新兴北美资产阶级和种植园主日益成长和强大。他们在人民支援下,展开了和英殖民统治者的斗争。1775年北美独立战争打响了,美国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运动开始了。正是这场代表美国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政革命运动——美国独立战争,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美利坚合众国,并成就了后来对美国历史乃至整个世界历史都至关重要的两部宪法文献——《独立宣言》和《邦联条例》。
再如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以我们中国为例。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专制社会历史的国家,“宪政”意为“民主政治”,它是和“专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古代中国是封建君主、封建贵族和地主对农民施行专政的国家,严密而完善的封建等级制度形成了如宝塔般的制度体系,处于塔底的是广大中国农民。这样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古代中国要滋生“民主”的意识进而形成“宪政”并产生宪法是不可能的;也决定了后来中国宪政产生的复杂背景和曲折过程。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的入侵使得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也使得中国的社会条件、阶级条件更为复杂。清政府在觉醒的民族资产阶级促动下被迫宣布实行“新政”, 又推出“预备立宪”,试图通过 “宪政”的允诺最终实现“皇位永固”。清末预备立宪只是一场骗局,加速了清王朝的灭亡。但是它却给长期处于封建等级制度桎梏下的国人以深刻的民主宪政启蒙教育,在中国催生了新的民主政治制度,也开创了中国政治近代化的程序。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吹响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号角,代表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民主和利益。虽然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政府和封建帝制,建立了中华民国,颁布了临时约法,取得了旧民主主义的伟大胜利。但是,由此就论定真正意义的中国宪政制度已经开始了是不科学的。因为在当时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条件下,中国的民族资产阶级由于自身固有的妥协性和软弱性以及当时复杂的社会状况,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的反动势力,亦没有能力领导人民战胜本国反动势力和帝国主义的联合,也就不可能使中国成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所以资本主义宪政在中国是绝对行不通的,也决定了在中国更加不可能适合资产阶级民主的宪法。中国的宪政运动在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而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即新民主主义宪政运动时期。尤其是在1921年gcdzg成立以后。更确切地说,在1921年gcdzg成立,掀起联俄,联共,扶助农工,改组共产党,开始北伐,开始走向救国救民,争取全中国贫苦人民的解放和民主那一天起,真正意义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开始了。从此在gcdzg的带领下,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三座广大人民头顶上的大山,于1949年建立了代表大多数人民主的、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的新中国,并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伟大历程。社会主义宪政运动从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保障下有了更快更好的发展,尤其是文革以后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gcdzg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走上了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道路。直至今天,中国的宪政仍然在向前健康有序地发展之中。
由此可见,当一个国家的民主革命打响时,这个国家的宪政就开始了,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革命。它们之间的不同在于根本性质的区别:即资本主义的民主革命目的指向的是建立代表少数有产者利益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国家,争取的是作为少数人的资产阶级的民主事实;而社会主义的宪政民主革命则以解放所有的广大贫苦人民群众最终建立真正人民民主主义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绝大多数群众的平等和民主为目的的,争取的是作为绝大多数的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民主事实。而不在于时间上的先后差别。即他们都是在掀起民主革命的那一天起,开始了本国的宪政历程的,虽然它们所代表的民主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
既然宪政先于宪法存在了,那么什么是宪法呢?“宪法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问题,体现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利益的根本大法。”资产阶级在发动革命,推行宪政,取得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胜利以后,必然会制定出资本主义型别的宪法来确认其代表少部分人利益和民主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包括资本主义政治制度、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以及其他确保资产阶级专政的根本社会制度,使其资本主义宪政得到确认和保障,使资产阶级根本意志和利益得到体现。如前文所述,美国宪法即是美国独立战争胜利的产物,是美国资产阶级在取得了独立战争胜利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巩固战争成果,在美国建立起资产阶级统治的社会秩序而制定出来的一部资本主义型别的宪法。虽然美国宪法的产生,大致经历了一个由《独立宣言》宣告美国独立,到制定《邦联条例》和州宪法,再到制定美国联邦宪法的历史过程;虽然英国由于封建制度根深蒂固,资产阶级革命程序缓慢又曲折,而至今仍未颁布一部成典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指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300多年间所制定出来的一系列成文宪法性法律档案以及在实践中形成的不成文的若干宪法惯例,并且英国宪法的封建色彩浓厚;虽然法国由于特殊的社会条件和社会背景,资产阶级革命曲折往复使得法国宪法不仅数量多,而且宪法类别也极为复杂。但是总的说来,不管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多么纷呈繁杂,每个国家每一时期的每一部宪法都是代表着当时的执政阶级根本利益,确认和保障其宪政的。所以说,一个国家的宪政是否成功,其所颁布的宪法也必须符合本国的实际情况。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孙中山先生辛亥革命为代表的宪政运动,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历史成果,实现资产阶级共和的愿望于当时也是美好的,也颁布了宪法性档案《临时约法》,但是它不符合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所以最终只会以失败而告终。我国的现行宪法,即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历史经验的总结,它继承和发展了我国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了十年动乱时期的经验和教训,是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经验总结和奋斗纲领。实践已经证明了它是一部好宪法。之所以为好宪法,就是因为它总结过去,符合了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中起了很好的纲领作用,正是在1982年宪法的指导下,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取得今天的举世瞩目的伟大成绩的。
当然符合本国情况的宪法颁布了并不说明这个国家的宪政就已经取得了成功。换句话说,宪政制度的确立,宪法法典或宪法性档案的公布,并不表示宪政的完结。随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和社会具体情况的变化,宪政也会出现新情况,有新发展,宪法也就必然会相应地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旧宪法、颁布新宪法以适应宪政的新发展。如美国宪法在1787年宪法的基础上,通过由国会制定出了26条成文的宪法修正案,对美国宪法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如在 广大群众争取公民基本权利的斗争下,增补有关公民基本权利问题的“权利法案”;增加有关完善资本主义制度的7条修正案;规定有关社会问题的修正案等等。除此以外,美国资产阶级还采用其他有关形式,对美国宪法进行修正和补充,以适应维护资本主义统治的需要。例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有关的案件时解释宪法而形成的“判例宪法”和美国联邦政府及总统在执政过程中所创立的“宪法惯例”来对美国宪法进行修正和补充。如英国,它在17世纪至18世纪初期制定出几部成文的宪法性档案以后,随着英国海外殖民地的解体,人民群众争取选举权斗争,资产阶级国家机器面临新的问题等等新情况的出现,于20世纪以后相应地指定出了一些新的、重要的成文宪法性法律。如1911年和1949年的两部《议会法》、1918年和1928年的两部《国民参政法》、1931年的《威斯敏斯特条例》、1948年和1969年的两部《人民代表法》等等来适应资本主义国家的新情况。法国、德国、日本等各资本主义国家也都是这样,随着本国实际情况的发展变化必然会相应地调整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大法——宪法,来适应新情况,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和民主,维持资本主义国家的执行。我国现行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1982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但是它也在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新情况出现的前提下,进行过1988年、1993年、1999年三次修改,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的到补充和修正。三次修正案的提出和付之实践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是宪法和宪政互相影响、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的具体体现。2002年12月4日,zsjzght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20周年大会上所作的重要讲话中提出:“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时间到了200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正式通过。这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中国社会发展,不断完善宪法,使宪法更加体现中国宪政和国家发展的时代要求的体现。
从以上论述可以得知,先有宪政,后有宪法;宪法颁布以后宪政仍然在其原有的基础上延续和发展。资本主义宪政革命运动成功后,建立了资本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颁布资本主义型别的宪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宪政出现新情况时,资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必然调整统治方式,修改宪法,但是其资产阶级专政的本质绝对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宪政革命成功的目的是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颁布社会主义型别的宪法,实现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同样地,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在社会向前发展的条件下也一样会出现新情况,我们也必然会通过修改宪法来适应新情况和新发展,巩固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从而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更好地为人民谋求幸福生活服务。宪政既是宪法的源泉,又是宪法的发展,它们是相互影响、共同发展的互动关系。并且这种互动关系一直伴随着整个社会发展变化的始终。
以上我们从宪政和宪法谁先出现,以及从它们的发展和变化中考察了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宪政概念的内涵是指“一个国家宪法的实施和贯彻。”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还必须从一个国家宪法实施贯彻情况对该过宪政的重大影响来考察宪法和宪政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宪法被搁置,得不到好的实施,其基本政治制度和整个法制都会遭到严重破坏,国家经济必然受到重创,宪政制度也就必然会受到非常严重的破坏,甚至会使这个国家的政权走向崩溃。我国在这个方面就有非常惨痛的教训。十年文革时期,由于“四人帮”的“左”的错误和流毒,宪法已成为一纸空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长期不开,公民权利和自由遭到破坏,法制完全被践踏,国民经济也停滞不前达10年之久,我国的宪政制度面临危机,社会主义事业也遭遇灾难。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在1978年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全面肃清了文革十年动乱的错误,恢复并根据新情况制订了一系列的方针和政策,才使得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生活又进入到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发展的正轨上来。由此可见,宪法实施本身就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的实施是包含于整个宪政制度的框架内的。我们必须重视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和总章程的地位,理解宪法的法制核心地位,以宪法为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宪法,使我国宪法在未来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经济、文化、法制各项建设事业服务。
分析宪法和宪政的关系,我们可以通过对比很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社会主义宪法的本质,是为了实现真正意义的、作为大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人民民主专政;可以从宪法和宪政的互动关系上思考完善宪政制度的途径、从宪法实施对一国宪政的重大影响上提高对宪法以及宪法实施和贯彻的重视,为我国今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建设和发展提供理论上支援。也让作为法律实施受益者的我们——全体公民,自觉提高宪法意识,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完善和发展做出自己应尽之力。
参考书目:
1、《宪法学概括》肖蔚云主编,北大出版社 第35页。
2、《西方五国宪法通论》赵宝云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 第76-111页。
3、《宪法与民主政治》 许崇德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第158-183页。
[1] 余方杰:贵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2级硕士研究生。
[2] 余方玉:贵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03级硕士研究生。
宪法和我有什么关系?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统计法和宪法有什么关系
统计法与宪法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宪洗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上。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
1、联络:
(1)都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都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都主要取决于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2、区别:
(1)规定的内容不同。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国家的性质、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的等等。而普通法律知识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规定。
(2)法律地位和效力不同。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所谓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表现在:
①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人们通常把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关系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
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牴触。”
③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制定和修改程式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式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是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
宪法制定时往往要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制宪委员会、制宪议会或宪法起草委员会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才有权提出并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则以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总之,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所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和法律有什么不同
宪法是根本大法,是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一般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
宪法是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比一般的法律的制定更为严格
纪律和法律有什么关系?如题 谢谢了
纪律是团体内部的规程,只适用于一个团体内部;而法律则是一个国家甚至是世界的规程,适用于一个国家甚至是世界的全体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