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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火烧 2021-09-04 13:35:45 1096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如果针对超生的第三胎已经罚款了,就不能再罚款。即使是超生了,村委会也没有权利罚款的。村委会不是行使计划生育的服务单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如果针对超生的第三胎已经罚款了,就不能再罚款。
即使是超生了,村委会也没有权利罚款的。
村委会不是行使计划生育的服务单位,
是没有权利罚款的

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即使是超生了,村委会也没有权利罚款的。
村委会不是行使计划生育的服务单位,
是没有权利罚款的。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到派出所查户口

村委会开具村委解证明,可到派出所了解户口情况。

村民有没有权利监督村委会?

当然有 监督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力 公民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等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卖掉村民的地?

村委会必须经过村民同意才能处理村民土地的使用权。
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需要村民同意的法律依据有三个。一个是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第28号档案,其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另外一个是《村民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三个是《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规定说要取得农民的“同意”不是说对与错都要农民放口同意了才能征地,而是指农民对依法征地行使的监督权利,以维护国家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说白了就是用地单位只要依法征地,农民肯定是会支援的,但是如果用地单位是在欺上瞒下违法征地,农民就不会答应,并且会抵制一切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必须按照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和程式依法征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下(原文):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要生第三胎了,孩子还没出生,村委会催交第三胎罚款,有道理吗?

在新的政策未出台以前,计划生育还是要按照原政策执行。村委会的做法是正确的。

村委会开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胎已经上户口了,村委会还有没有权利罚款

村支书有没有权利盖村委会公章

没有,村主任是村委会的法人,法人才有使用公章的权力,而村支书只是村委会的领导者,而不是村委会法人。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卖村里废弃大坑

按理说必须经过全部百姓认可。但是现在芝麻官把自己当皇上。他们当然敢卖了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卖小区主道路

绝对无权,涉嫌违法

村委会有没有权利私自把某个村民的户口迁出本村

村委会无权私自迁移村民的户口;
有此行为的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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