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月增值税发票未认证退回,购货方是否只用提供一张发票未认证说明就可以了?
跨月增值税发票未认证退回,购货方是否只用提供一张发票未认证说明就可以了?
跨月增值税发票未认证退回,购货方是否只用提供一张发票未认证说明就可以了?
不行
看是什么理由退回,
如果开票有误,由购货方写证明交给销售方,销售方到税局申请红票通知单(问好还需要什么资料)。
如果退货,由销售方开证明给购货方,购货方必须将发票认证,连同一些资料(到税局问都需要带什么)到税局申请红票通知书。
拿到红票通知书后才可开具红字发票

购买增值税发票验证过是否就可以了
认证通过只是其中一个环节,如果销售方下月未申报纳税或者发票本身有问题,事后还是不可以抵扣的,如果发票没有问题,认证通过就行,下月初征期做本月纳税申报时申报抵扣同。
增值税发票认证过期,购货方不付款怎么办?
发票过期认证是他们的问题,发律师信给他们。再不行直接打官司吧
上个月未认证增值税发票,只是记了账,是不是这个月只要认证下就可以了?
是的,可本月认证,本月抵扣。
增值税发票的认证联未盖章是否能认证?
增值税发票认证联未盖章,是可以认证的;
但是,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不盖章,有违增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
专用发票必须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字迹清楚。
(二)不得涂改。
如填写有误,应另行开具专用发票,并在误填的专用发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字。如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三)专案填写齐全。
(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
(五)各专案内容正确无误。
(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
(七)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八)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发票。
(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发票。
(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发票。
如何登出购货方已经认证并已记账的增值税发票
给对方开证明,让对方开红字发票冲减收入,然后再重新给你们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具体办法是: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资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程式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资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稽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1.你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来,然后去申请红字发票,拿到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给对方,对方就可以开红字了,会重新开张正确的发票给你,你可以就可认证抵扣了
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丢失的处理?
如果跨月是购货方丢失,就不能抵扣了需要登报去管理科报批,然后用影印件入账。如果是当月可让与销售方协商作废。
增值税发票未做凭证是否应该认证
这个问题要怎么回答你呢?如果你当月的进项票足够了,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认证了.待下个月进行认证就OK了,如果当月的还不够,再多认证一些就可以了.不过这里所讲的够与不够却是需要通过专业人士才能够确认的.并不是你想认为是多少就是多少.
增值税发票认证时忘记盖章了,只需重新盖章就可以了吗?
小问题好象不值得10分,你应该说的是“认证相符”的章印,如果税局已经给你《认证结果通知单》的话,不去盖章也没关系的,检查起来,是他们税务局的失误。最好把通知单带去跟他说一下。小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