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条件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股权,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撤销股份转让协议。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
人负担。
1、你问的是债权人法定撤销权的行使问题。
2、行使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后一年内,对外转让财产或者无偿赠与的财产的行为。
3、如果债务人是负债前或者负债后尚有还债能力是对外无偿转让股权,那么一般是不能进行撤销的。
4、另外,债权人的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对外无偿转让股权之日起1年内行使,并且通过起诉的方式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对方转让的行为。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债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以逃避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履行,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予以撤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要转让房产,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房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权。
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怎么办,债权人能撤销无偿
1、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如果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这里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的时候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可向有执行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对于财产保全,一般情况下是无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因为此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存在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情况。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几点:
1、必须向法院提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并不是仅凭债权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债务人与第三人所为发生效力变化,债权人必须通过司法程序行使,借助法院判决实现撤销权。
2、撤销权人起诉时应证明:第一,其对债务人享有有效债权。第二,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不正当地处分了财产。第四,处分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至于债务人处分行为是否影响了债务人的清偿能力,这一举证责任在债务人。公民的私有财产属于个人隐私,债务人对自己的清偿能力认知程度大大高于债权人。如果债务人认为其处分行为并未影响其清偿债务的能力,就应就其还拥有其他财产足以履行债务进行举证。
债务人放弃继承权,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可否行使撤销权探究
【案件】宁某、庞某夫妇因欠刘某的借款不还,被刘某起诉,法院判决宁某、庞某夫妇归还刘某借款23万元。判决生效后,刘某申请执行,宁某、庞某夫妇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刘某知悉宁某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公证形式放弃其父母遗下位于某县城的一幢房屋的继承权,房屋已登记在宁某其他兄弟名下。
【分歧】对宁某、庞某夫妇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债权人刘某能否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意见一认为,宁某、庞某夫妇与刘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宁某放弃对其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的债权难以实现,宁某的行为已对刘某的债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撤销宁某放弃继承其父母遗产的行为。
意见二认为,宁某夫妇虽然欠有债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正因宁某“无财产可供执行”,这说明了宁某放弃的一种未来实现的期待权益,并不是现在存在的权益,即其放弃的并不是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因此,债权人刘某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
【评析】笔者同意见第二种意见,即债权人对债务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不能行使撤销权。理由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根据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三种: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前存在的财产),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之后才发生的财产)。本案宁某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使债务人的财产减少,从而间接地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是阻止债务人将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而产生的财产权,如允许撤销将会侵害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涉了人身自由。(作者单位: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我在犬神寻找网查看到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在期间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再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而撤销权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一、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谁承担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由于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低价处理财产中有些作为第三人是明知或者应知的,也就是说这些第三人有的是和债务人一起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因而是有过错的。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我在犬神寻找网查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即在期间内债权人享有撤销权,期间经过后撤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也不再发生变化。因此,债权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及时行使撤销权,避免因期间届满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三、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而撤销权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的。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债权人撤销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势必会影响社会交易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因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就这种情形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的哪些行为属于可以撤销的,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债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
2、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债权;
3、债务人放弃债权担保;
4、债务人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5、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7、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此处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什么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是基于对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一种法律制约权,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和处置到期债权害于债权人利益时得以行使之。
(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相对性
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是基于法律构成要素上的积极行为还是消极行为?所采用的意思表示形式是明示抑或默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从法条正面涵盖的文义看,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当属积极行为,与之相应的意思表示也应为明示。因为债务人到期债权对于相对人而言,债务人自己就是债权人,即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形成债务关系,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而言,自己就是债权人,他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样适用于民事主体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的自由性原则。从这点来看,债务人有权放弃债权,但同时又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形下放弃债权设置了法律约束,即民事主体作出的违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危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7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当属此列。因此,债务人以积极之行为方式放弃到期债权是相对的。那么消极放弃到期债权能否构成对债权人利益之损害呢?《合同法》在设立债权人代位权时已作出法律考虑和救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除斥债务人自身专属债权)对债权人债权利益构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所谓怠于行使就是债务人在主观心理状态的驱使下表现为对到期债权应该行使,也能行使但不行使。与此类推,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亦具有相对性。因此,债务人无论以积极的、消极的方式处分到期债权或处置财产,只要行为危害于债权即应归于无效。
(二)无偿转让财产和有偿转让财产之构成要件
无偿转让财产和放弃到期债权之构成要件相同,即债权人撤销权的共同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这种存在是客观存在和既成存在。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有违法性,即债务人行为害于债权(也有的学说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在法定期间内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其债权为限作为其构成要件)。在这种情况下,无需债务人主观存有过错(故意、过失)作为要件,只要债务人行为害及债权人利益,无论有无恶意,即可撤销。但对债权人撤销权的非共同要件,我国立法上未作规定,因而给予法律解释留有空间。有偿转让财产害及债权的,须以债务人主观有恶意为条件,债务人的恶意在客观上表现为因自己的行为导致财产的实际减少,或者加大自己所负债务来对抗债权人行使债权(比如债务人受经济能力的限制,无法以自己到期债权来履行对待之债,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因履行能力有限而中止执行的情形尤为明显)。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指的就是债务人这种主观恶意形式。主观恶意在通说上被理解为故意,但在有些情况下,因债务人的过失也可引起。如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可能害及债权人的债权,但其却认为行为的结果可以对债权人有利,这种情形也可以构成撤销权的启动。
(三)债务人明显不合理之抵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情的情形及法律后果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主观上含有故意和过失,这里分以下几种情况:
1、受让人知情受益的。在实践中表现为债务人在转让财产之前或受益人在受理受益时有意思联络,我们称之为事前恶意预谋诈害行为。表现为债务人和受让人恶意串通直接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当然可以行使撤销权。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时,受让人与之事前未有意思联系,事后又不知情而受益的,我们称之为事后放任恶意诈害行为。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是个值得商榷的课题;这就是如何把握受让人事后应当知情的尺度标准。实践中我们应当从以下几点加以考虑。(1)应当考察债务人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性,即财产转让在效用上不合常理,在价格上违背常规和交易规则,以致于显失公平。(2)要考察债务人对待周边第三人(包括债权人)的信用程度,债务人在财产上的处置上有无规避债权的行为来推定受让人是否知情或应当知情。(3)根据交易习惯和规则,在当时的常规条件下,一般公众都能知悉债务人转让财产可能害于债权,即可推定受让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3、受让人(受益人)知道债务人之恶意而与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受让人明明知道债务人行为的恶意性而与之实施某些民事行为,如《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为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债权人当然有请求撤销权。